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样本条款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评估公司评估过程、采用的评估依据及计量模型等科学严谨,评估方法运用得当,评估结论公允合理,评估结论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作价是以具有证券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预期各年度收益和现金流量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标的资产评估定价合理、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其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请各位股东审议并表决。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的价格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得出的截至评估基准日中电器件净资产评估值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双方按照公平、公允的原则协商确定,资产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 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结果公允反映了标的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 值。 综上,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公司独立董事经讨论和分析后认为: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评估服务业务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和冲突,具备独立性。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本着独立、客观的原则,实施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本次评估的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标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本次评估采用了市场法和收益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市场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 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以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评估方法的选取考虑到了被评估资产具体情况,具有合理性;本次评估假设、评估参数应用合理,符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标的公司在经营中所需遵循的现行法律法规及政治和经济政策、行业和技术等方面在后续经营过程中预计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在本次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适当,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本次评估结果公允。标的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机构本次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对象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价值公允、准确。本次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好的相关性,所采用计算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及关于预期未来各年度收益和现金流量等重要评估依据均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评估结论合理。因此,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定价公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结果公允反映了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公司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实际情况,预期各年度收益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以评估值作为参考,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本次交易定价,资产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评估定价公允、合理。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评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作价是以具有证券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评估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可比案例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标的资产评估定价合理、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本次交易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其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评估机构对本次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评估价值公允、准确。本次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中铭国际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就本次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