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情况 样本条款

诉讼、仲裁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标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单个或未决诉讼、仲裁案件。 发行人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主要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情况. 1、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 注:序号为 1 的诉讼因原告于开庭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现根据变更的诉讼请求更新标的金额。
诉讼、仲裁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标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单个或未决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成都航逸置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search/)和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成都航逸置业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和仲 裁。
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江苏中航地产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search/)和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苏中航地产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和仲 裁。
诉讼、仲裁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对其业务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尚未了结的或可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 1008 号” 《民事调解书》,湖南方正达存在一起尚未执行完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湖南方正达于 2013 年 5 月 20 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深圳市零奔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买卖合同项下货款。经法院调解,湖南方正达与深圳市零奔洋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深圳市零奔洋科技有限公司尚欠湖南方正达货款 7,724,844 元,深圳市零奔洋科技有限 公司于 2013 年 7 月 5 日前向湖南方正达支付 60 万元,剩余货款 7,124,844 分 货款为 224,844 元。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深圳市零奔洋 科技有限公司尚欠湖南方正达货款 3,464,191.3 元。 根据湖南方正达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湖南方正达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仲裁网”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新增诉讼标的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尚未了结的案件,此前已经发生的案件中,发生变化的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2018 年 1 月,太原西山奥申置业有限公司向金陵体育采购体育设备,因太 原西山奥申置业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金陵体育于 2020 年 5 月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太原西山奥申置业有限公司向金陵体育支付货款 6,290,099.62 元,并要求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同时申请冻结被告太 原西山奥申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6,300,000.00 元。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已受理该 案,案号为(2020)苏 0582 民初 5209 号。 2020 年 6 月 28 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就发行人诉太原西山奥申置业有限公 司合同纠纷一案,出具(2020)苏 0582 民初 5209 号之一《裁定书》,因合同约定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裁定案件移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处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仲裁网”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岳阳建桥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登录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search/)和中国裁判文书网(xxxx://xxxxxx.xxxxx.xxx.xx/)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岳阳建桥投资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和仲 裁。
诉讼、仲裁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发行人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或被法院立案尚未执行完结的重大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