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回交易 样本条款

购回交易. 指甲方按照约定返还乙方资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和费用,乙方解除标的证券及待购回期间产生的孳息质押登记的交易。购回交易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
购回交易. 指乙方向甲方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
购回交易. 指甲方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
购回交易. 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甲方按照约定价格从乙方购回标的证券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
购回交易. 第三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于《交易协议书》确定的购回交易日履行各自的到期购回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足额资金,购回标的证券,乙方解质押对应标的证券,并收取相应资金:
购回交易. 指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甲方按照约定价 格从乙方购回标的证券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
购回交易. 指甲方于到期日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 提前购回 指对于非1 天期报价回购品种,在回购到期日前甲方发出提前购回委托,提前结束回购交易。回购提前购回的持有期收益按该笔回购成交日乙方公布的提前购回年收益率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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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金卫医疗 BVI 将持有上市公司超过 5%股份,成为上市公司新增关联方。在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中,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亚非先生拟认购配套资金金额不低于 10 亿元。根据《上市规则》及相关法规关于关联交易之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三胞集团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股东将在南京新百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本公司曾于 2011 年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2011 年 5 月 30 日,本公司的前控股股东南京新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华美联合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与三胞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分别向三胞集团转让其各自持有的本公司 15.15%、1.14%和 0.71%股份,股份总数合计为 60,916,15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7.00%。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三胞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7.00%,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袁亚非先生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不涉及向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袁亚非先生购买资产,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变化。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828,016,327 股,根据交易双方初步商定的交易标的资产作价,公司本次拟向金卫医疗 BVI 发行不超过 134,336,378 股作为购买资产作价的一部分,同时向包括袁亚非先生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 份,具体发行数量根据发行价格及特定投资者认购数量而定。根据 32.98 元/股的发行底价计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不含配套融资) 本次交易后 (含配套融资) 三胞集团 259,251,567 31.31% 259,251,567 26.94% 259,251,567 23.34% 袁亚非 - - - - 30,321,407 2.73% 中森泰富 35,000,000 4.23% 35,000,000 3.64% 35,000,000 3.15% 上海金新实业有限 公司 59,311,956 7.16% 59,311,956 6.16% 59,311,956 5.34% 南京华美联合营销 管理有限公司 44,658,856 5.39% 44,658,856 4.64% 44,658,856 4.02% 南京商贸旅游发展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1,320,000 4.99% 41,320,000 4.29% 41,320,000 3.72% 金卫医疗BVI - - 134,336,378 13.96% 134,336,378 12.09% 配套融资投资者 - - - - 148,574,894 10.64% 其他股东(股权比 例<5%) 388,473,948 46.92% 388,473,948 40.37% 388,473,948 34.97%

  • 交易对方介绍 1、公司名称: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 JICA はい、そうです。

  •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 一般競争 15,633,535 ― 令和5年度下半期患者食糧品 一式 東京都新宿区戸山1-21-1国立国際医療研究センター 理事長 國土 典宏 令和5年9月1日 株式会社増田禎司商店 東京都八王子市川口町1415

  • 一般要求 1.1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4.1 关于评审活动暂停

  • 問合せ先 青森県青森市長島一丁目1番1号 青森県出納局会計管理課物品調達グループ担 当 主事 飯田 直樹 電 話 017-734-9098ファックス 017-734-8019 (別紙)入札書参考書式 令和 年 月 日 青 森 県 知 事 殿 所在地又は住所商 号 又 は 名 称 代 表 者 職 氏 名 ㊞ (委任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