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 指被保险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由金融机构向被保险人发放贷款的合同。
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平银 贷字 第 号 甲方(借款人): 住址(地址):
贷款合同. 序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合同 金额(万元) 借款期限 1 天冶化工 中国银行 文山州分行 2011 年文中信字 11 号 54,000 2012.03.05-2018.03.05 2 黄家坪水电 中国农业 银行西畴县支行 53010420140000 162 2340 2014.08.06-2019.08.05 1 天聚化工 云 南 云天 化 集团 财 务有 限 公司 普阳煤化 W7201405000 000005 2,000 6.15% 2014.08.05- 2017.08.05 无 2 FCYTH-XD20 1409-0021 2,000 6.15% 2014.09.23- 2017.09.23 无 3 FCYTH-XD20 1506-0033 1,700 5.5% 2015.06.24- 2018.06.24 无 2016年3月18日,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确认函》,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融资租赁合同》(中贸租(2011)Z字第17号)按原条款继续履行。 2016年3月24日,云能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确认函》,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融资租赁合同》(YNZL-20160107-1)按原条款继续履行。 2016年3月28日,中国银行文山州分行出具《回函》,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贷款合同》(2011年文中信字11号)按原条款继续履行。 2016年3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西畴县支行出具《确认函》,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贷款合同》(00000000000000000)按原条款继续履行。 2016年3月15日,天聚化工出具《确认函》,同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委托贷款合同》(X0000000000000000)、《委托贷款合同》(FCYTH-XD201409-0021)、 《委托贷款合同》(FCYTH-XD201506-0033)按原条款继续履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置出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已取得上述合同相对方的同意。
贷款合同. 序号 借款人 贷款人 金额(万元) 年利率 (%) 贷款期 备注 1 格州电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 1350 7.65 2011 年 7 月 28 日至2014 年 7 月 24 日 按揭贷款和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阶段性连带责 任担保 2 格州电子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 200 7.22-1 1.22 2013 年 4 月 3 日至 2013 年 9 月 22 日 保证人连带责任担保 3 格州电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闸北支行 1000 7.22-1 1.22 2012 年 5 月 22 日至2013 年 5 月 20 日 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和保证人连带 责任担保 4 格州电子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闸北支行 1500 7.22-1 1.22 2013 年 2 月 5 日至 2014 年 1 月 24 日 有追索权保理服务
贷款合同.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昆吾九鼎正在履行中的重大贷款合同如下: 立日起 12 个月。保证人为黄晓捷、吴刚、吴强、杨金梅、陈旭、周薇、九鼎投资。 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之下,昆吾九鼎正在履行中的重大贷款合同如下: 序 号 签署时间 贷款人 借款金额 (万元) 保证人 质押人 1 2014.7.2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支行 600 九鼎投资、黄晓捷、吴刚、吴强、杨金梅、周薇、陈旭 无 2 2014.9.18 600 无 3 2014.10.24 600 无 4 2014.11.27 600 无 5 2014.12.17 500 无 6 2015.3.25 700 无 7 2015.4.28 200 无 8 2015.5.26 800 无
贷款合同. 是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贷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
贷款合同. 本条款与细则、借款人就贷款提交的贷款申请表、贷款人就贷款出具的贷款核准通知书、还款计划书,以及与贷款相关的《借款人声明、确认及同意》、《致借款人重要提示》和贷款人根据本条款与细则不时发出/作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件,共同构成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关于贷款的完整贷款合同。 贷款申请表:指借款人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自行或在贷款人销售人员的协助下通过电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终端)或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方式填写、并向贷款人提交(包括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形式及内容符合贷款人要求的《个人消费贷款申请书》,借款人填写的《受托支付申请表》(如适用)以及留学贷款中借款人签署并提交的《购汇申请书》(如适用)。 贷款核准通知书: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出具的核准贷款的通知书。
贷款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股份公司正在履行的贷款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贷款合同. 金融机构向业主提供资金保证,业主将与该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这些合分为贷款合同和合资合同等。 按照工程承包方式和范围的不同,业主可能订立几十份合同,例如将工程分专业、分阶段发包,材料和设备供应分别采购等,就需要订立不同的合同;也可能将上述建设任务以各种形式合并,如把土建和安装委托给一个承包商,把整个设备供应委托给一个成套设备供应企业等,这又需要订立另外的合同。当然,业主还可以与一个承包商订立一个总承包合同,由该承包商负责整个工程的设计、供应、施工,甚至管理等工作。因此,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的范围和内容会有很大差别。
贷款合同. (1)如本所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披露,2008 年 8 月 13日,发行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借款合同》(编号:2008年授字第 005 号 002),约定后者向发行人提供金额为 300 万元人民币的流动资 金贷款,期限为 12 个月,自 2008 年 8 月 13 日至 2009 年 8 月 12 日,贷款年利率为 7.47%。目前该《借款合同》已经到期。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适当核查,发行人已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归还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该《借款合同》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