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样本条款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 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 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自行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相关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资产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等,并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7)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 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 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 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委托财产、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 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 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 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 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11) 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 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 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 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 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 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5)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投资。 (8)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本合同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 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 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 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 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 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 依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负责保管委托资产中的证券类资产和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 2、 办理资产管理合同备案手续; 3、 按规定代理委托人为委托资产开立、使用、注销和转换专用证券账户及开立、使用、注销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品种账户; 4、 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 5、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资产; 6、 按规定完成委托资产场内清算,并向托管人发送本委托资产相关的数据和资金对账单; 7、 在合同终止时,按照合同约定将委托资产交还委托人; 8、 应当为每个委托人建立业务台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则进行会计核算,与托管人定期对账; 9、 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等资料,说明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 10、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为委托人提供委托资产运作情况的查询服务; 11、 发生变更投资主办人等可能影响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提前或在合理时间内告知委托人; 12、 建立健全内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等制度,规范业务运作,控制业务风险,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资产与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不同委托人的委托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委托人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13、 除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资产; 14、 依据法律法规及资产管理合同接受委托人和托管人的监督; 15、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资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6、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资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7、 发现委托人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18、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客户资产交还客户; 19、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 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 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 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按照《管理规则》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资产管理业务定期报告,向监管机构备案,并按照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业务报告。 (11) 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 办理本合同备案手续。 (2)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委托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旗下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 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 (6) 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7) 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8)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9) 保存委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0)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委托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 如本合同运作过程中,有需要资产委托人签字的书面文件,管理人应及时电话通知资产委托人。 (12)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 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委托财产。 (4)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委托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委托财产。 (6)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 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 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并以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 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委托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 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 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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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管理费 本投资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 2%,目前收取标准为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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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2)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 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4) 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5) 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 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8)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9) 召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除外; (10) 确定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退出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 (1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 对《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3)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 告; (14) 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 (15)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 代理人 性别:年龄: 联系电话:手机: 身份证号码:职务: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

  •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按上述程序职责终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料 金 料金は,基本料金,電力量料金および別表2(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発電促進賦課金)

  • 甲方义务 1. 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提供开展服务工作的外部条件。 2. 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

  •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如使用開源軟體,應依該開源軟體之授權範圍,授權機關利用,並以執行檔及原始碼共同提供之方式交付予機關使用,廠商並應交付開源軟體清單(包括但不限於 開源專案名稱、出處資訊、原始著作權利聲明、免責聲明、開源授權條款標示與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