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 样本条款

路政管理. 8.4.1 路政管理的工作内容 项目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甲方或政府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按省政府相关规定配合执行。乙方和项目公司应配合甲方或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权: (a) 宣传、贯彻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b) 保护公路路产; (c) 实施全天候路政巡查; (d) 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e) 依照法律及法规,查处和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f) 维护项目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秩序; (g) 维护项目进出口内外秩序、巡查碰损设施标志后逃逸车辆; (h) 依法维护公路管理机构排除侵权而拥有的民事权益; (i) 对项目沿线的群众实施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宣传教育; (j) 在紧急情况下执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临时交予的关闭交通的义务; (k) 法律及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8.4.2 路政管理的一般要求 (a) 乙方和项目公司无权受理任何有关路政管理的批准事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或项目公司不得在项目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除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为实现项目正常经营的情况除外); (b) 乙方或项目公司在项目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作业时,应事先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实施施工现场布控,维护好施工现场秩序,作业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c) 乙方和项目公司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在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及时向路政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d) 乙方和项目公司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便利; (e) 除政府相关部门因路网完善的需要在项目上增设永久性的工程设施之外,乙方和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在项目公路建筑红线内建设永久性的工程设施。
路政管理. 包括:路政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路政业务咨询服务;路政文明形象培训;路政规范执法培训。
路政管理. 42.3.1 路政管理的工作内容 项目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甲方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乙方应按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承担其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和路政管理、清障救援等必须的装备以及其他一切便利条件。乙方应配合甲方或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权。 (1)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维护交通标志、标线。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在项目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除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 乙方在项目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作业时,应事先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按国家和浙江省、宁波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维护好施工现场秩序,作业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3) 乙方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在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报告。 (4)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乙方不得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5) 乙方要加强桥梁安全保护区的巡查,对于发现的危害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6)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乙方应按照相关要求在项目关键入口处加装称重和监控设施,乙方通过阻截、劝返等方式防止违法超限车辆通过项目进入本市路网。对于未经许可驶入项目的违法超限车辆,乙方要及时制止并向甲方报告,由甲方依法查处;因违法超限运输给项目造成损害的,乙方可依法依规追偿。
路政管理. 8.4.1 路政管理的工作内容 项目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甲方或者其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按陕西省政府相关规定配合执行。乙方和项目公司应配合甲方或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权: (a) 宣传、贯彻指定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b) 保护公路路产; (c) 实施全天候路政巡查; (d) 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e) 依照法律及法规,查处和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f) 维护项目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秩序; (g) 维护项目进出口内外秩序、巡查碰损设施标志后逃逸车辆; (h) 依法维护公路管理机构排除侵权而拥有的民事权益; (i) 对项目沿线的群众实施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宣传教育; (j) 在紧急情况下执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临时交予的关闭交通的义务; (k) 法律及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路政管理.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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