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 42.3.1 路政管理的工作内容 项目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甲方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乙方应按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承担其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和路政管理、清障救援等必须的装备以及其他一切便利条件。乙方应配合甲方或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权。
路政管理. 42.3.1 路政管理的工作内容 项目的交通执法管理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乙方负责按照部、省规划建设超限检测站点、返回式通道、卸货场、超限检测等相关设施设备,并按规定标准为基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提供业务用房、生活设施以及其他工作便利条件。乙方应按照规定配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相关交通执法管理职责。
路政管理. 包括:路政相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路政业务咨询服务;路政文明形象培训;路政规范执法培训。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