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投資 样本条款

轉投資. 乙方擬進行轉投資,應符合轉投資相關法令之規範,並經甲方事先同意後始得為之。
轉投資. 乙方為新設立專案公司者,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進行轉投資或經營本案以外之業務。 乙方於契約期間每會計年度結束時,依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計算,自有資金比例不得低於 25%。 乙方就下列事項有變更時,應於每次變更登記完成後 15 日內,將變更後之登記事項卡抄錄本、相關會議記錄影本、修改後公司章程影本報甲方存查。
轉投資. 除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進行轉投資。
轉投資. 3. 財務報表提送:專案公司(有無陸資參與) / 非專案公司(有無陸資參與)
轉投資. 本案乙方不得轉投資其他事業。 華民國公認會計原則及商業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 傳票、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一切會計事項應依中
轉投資. 乙方不得進行轉投資行為。
轉投資. 本案乙方不得轉投資其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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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 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

  • 商务要求 1.合同履约期限:60 日历天。(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工期可顺延)

  • 根拠法令 □地方公共団体の物品等又は特定役務の調達手続の特例を定める政令第11条第1項第 号 ■地方自治法施行令第167条の2第1項第2号

  • 匹配性原则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应与理财产品的类型相匹配。

  •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約の締結 第1条 貸主( 以下「甲」という。)及び借主(以下「乙」という。) は、頭書( 1) に記載する賃貸借の目的物( 以下「本物件」という。)について、以下の条項により賃貸借契約( 以下 「本契約」という。)を締結した。 (契約期間及び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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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