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投資. 乙方擬進行轉投資,應符合轉投資相關法令之規範,並經甲方事先同意後始得為之。
轉投資. 乙方為新設立專案公司者,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進行轉投資或經營本案以外之業務。 乙方於契約期間每會計年度結束時,依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計算,自有資金比例不得低於 25%。 乙方就下列事項有變更時,應於每次變更登記完成後 15 日內,將變更後之登記事項卡抄錄本、相關會議記錄影本、修改後公司章程影本報甲方存查。
轉投資. 除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進行轉投資。
轉投資. 3. 財務報表提送:專案公司(有無陸資參與) / 非專案公司(有無陸資參與)
轉投資. 本案乙方不得轉投資其他事業。 華民國公認會計原則及商業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 傳票、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一切會計事項應依中
轉投資. 乙方不得進行轉投資行為。
轉投資. 本案乙方不得轉投資其他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