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 让 样本条款

转 让. 15.1 除非事前获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书面同意,客户不能转让客户之任何权利、权益或义务。 15.2 除本合约准许外,客户承诺在未得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事先书面同意下,不得为账户中之证券或资产设定任何押记,抵押或产权负担,亦不可委托他人管理其账户。 15.3 除非受有关监管规则所限,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可在毋须得到客户之同意下有权将其在本合约之权利、权益责任或义务(或履行责任之义务)转让或转授予任何人士、机构或公司。 15.4 本合约对客户及银河国际证券及/或银河国际期货及其各自之继承人,准许转让人及代表人(视情况而定)具有约束力及让其得到本合约之利益提供保障。
转 让. 20.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转 让.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转 让. (a) 卖方不得转让本订单或其中的一部分或本订单项下业务或本订单中的利益,但是卖方可以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将应付款项或本订单项下可能应付的款项转让给银行或其他融资机构;但是卖方作出的该等转让必须受限于抵销或扣除或执行买方目前或此后对卖方可能享有的其他合法形式的权利主张,并且该等转让的受让方不得超过一人。如果发生该等转让,卖方应当向买方发出转让的书面通知,还应向买方提供一份转让文书的真实复制件仅供买方参考。即使买方收到该等通知和文件,该等转让通知和/或转让文书亦不得视为变更本段条款或对本段条款的弃权。 (b) 买方有权不经卖方同意而向买方的关联公司或买方业务的购买方或继承者转让本订单或其在本订单中的利益。
转 让. 没 有 对 方 的 书 面 许 可 (不 得 无 理 扣 留 该 许 可) , 依 本 协 议 为 依 据 的 协 议 的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将 本 协 议 进 行 转 让 。 但 是 作为 联 盟、合 并 或 任 何 其 他 形 式 的 公司 重 组 的 卖 方 与 其 母 公 司 、 子 公 司 或 分 支 结 构 之 间 进 行 内 部 转 移 和 转让 ,则 不 需要 上 述 书 面 同 意 。
转 让. 7.1 除非经甲方书面的事先同意,乙方无权赠予或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 7.2 本协议对乙方及其继任人均有约束力,并且对甲方及每一继任人和受让人有效。 7.3 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将其在主合同条款下的所有或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指定的人(自然人/法人),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应享有和承担本协议项下甲方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如同其作为本协议的一方应享有和承担的一样。甲方转让主合同条款下的权利和义务时,应甲方要求,乙方应就此转让签署有关协议和/或文件。 7.4 因转让所导致的甲方变更后,新质押双方应重新签订质押协议,并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
转 让. 根据本协议,未获得香港邮政事先书面同意,你不可转让你的权利和义务。任何未经香港邮政同意的转让均属无效。香港邮政可在无需你的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其权利和义务。
转 让. 本行股东所持股份在持续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出资。但可以向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规定的法人单位或个人转让。
转 让. 除非事先获得 署 长许可,否则 获 许可人不得放 弃 或向任何人士 转让根据本协 议 获得的任何利 益 或须履行的任 何 责任,惟 以下 方式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