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样本条款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1、 以下任一事件均构成公司在《受托管理协议》和本次可转债项下的违约事件: (1) 在本期可转债到期、加速清偿(如适用)时,公司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和/或利息; (2) 公司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 第(1) 项所述违约情形除外)且将对公司履行本期可转债的还本付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经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期可转债未偿还面值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可转债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在上述通知所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予纠正; (3) 公司在其资产、财产或股份上设定担保以致对公司就本期可转债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出售其重大资产等情形以致对公司就本期可转债的还本付息能力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4) 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公司发生解散、注销、吊销、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法律程序; (5) 任何适用的现行或将来的法律、规则、规章、判决,或政府、监管、立法或司法机构或权力部门的指令、法令或命令,或上述规定的解释的变更导致公司在本协议或本期可转债项下义务的履行变得不合法; (6) 在债券存续期间,公司发生其他对本期可转债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 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3、 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适时聘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与其签订受托管理协议,同时约定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具体如下: 1、 构成可转债违约的情形 (1) 各期债券到期未能偿付应付本金; (2) 未能偿付各期债券的到期利息; (3) 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受托管理协议》项下的其他任何承诺,且经债券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持有各期债券本金总额 25%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种违约情形持续三十个连续工作日; (4) 发行人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5) 在各期债券存续期间内,其他因发行人自身违约和/或违规行为而对各期债券本息偿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 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发生上述所列违约事件时,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次债券或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向债券持有人及时、足额支付本金和/或利息以及迟延支付本金和/或利息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 3、 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本期债券发行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本期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有权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其他义务。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1) 债券受托管理人职权 上述违约事件发生时,受托管理人行使以下职权: 1) 在知晓该行为发生之日的五个交易日内告知全体债券持有人; 2) 在知晓发行人发生违约事件第(1)项规定的未偿还本期债券到期本息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会议决议规定的方式追究发行人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发行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等有关法律程序;在债券持有人会议无法有效召开或未能形成有效会议决议的情形下,受托管理人可以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3) 在知晓发行人发生违约事件第(2)至第(7)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并预计发行人将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当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 (2) 加速清偿及措施 1) 如果发生上述任一违约事件且该等违约事件一直持续30个连续交易日仍 未得到纠正,债券持有人可按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形成有效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未偿还的本期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 应付; 2) 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发行人采取了下述救济措施,受托管理人可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有关取消加速清偿的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机制. 1、 构成违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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