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增资 样本条款

第六次增资. 2011 年 2 月 18 日,公司 2011 年第 2 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 一致同意公司发行 8,000 万股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 8 元,公司的注册 资本增至 39.8 亿元,发行价超过面值部分计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发行的新股由上海安益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久奕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 3 家新增股东认购。 广西商务厅于 2011 年 3 月 3 日签发《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同意广汇汽车服务股份公司增资的批复》(桂商资函[2011]23 号),同意公司股本总额由 39 亿股增加至 39.8 亿股,新增股本由新增股东溢价认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 2011 年 3 月 4 日向公司核发了反映上述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根据广西立信会计师于 2011 年 3 月 5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立信所外变验 字[2011]004 号),截至 2011 年 3 月 1 日,公司收到上海安益成长投资中心等 3 名新增股东的出资 64,000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8,000 万元,列入资本公积 56,000 万元。 桂林市工商局于3 月9 日向公司换发了反映上述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为 39.8 亿元。
第六次增资. 2010 年 3 月 1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 由人民币 30,133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320,000 万元,约定按其各自所占公司注册资 本比例对发行人增资人民币 289,867 万元,由现金增资、资本公积转增两部分组成。根据上海天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城会验(2011)6024 号】、【天城会验 (2011)6025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1 年 4 月 12 日止,本次增资全部到位, 发行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320,000 万元。发行人已就上述事项 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并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办理完成,取得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六次增资. 2010 年 1 月 26 日,莆田彩印厂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吸收天鸿木制品为企 业新股东,并对莆田彩印厂进行增资,企业注册资本由 5,000 万元变更为 8,000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莆田彩印厂的股本结构为:吴明武出资 4,400 万元,莆 田天鸿木制品有限公司出资 3,000 万元,林文新出资 300 万元,吴明希出资 300 万元。 上述增资已经由莆田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0 年 1 月 27 日出具的
第六次增资. 2011.04 李文杰 0,000.00 0,320.00 1.00 个人薪资及家庭积累 鲁实信验字 [2011]第 032 号 《验资报告》 秦光霞 680.00 680.00 1.00 第七次增资 2011.08 李文杰 2,310.00 2,310.00 1.00 个人薪资、分红款及家 庭积累 鲁实信验字 [2011]第 075 号 《验资报告》 秦光霞 1,190.00 1,190.00 1.00
第六次增资. 2009 年 10 月 15 日,公司股东作出股东决定,同意股东江苏江都建设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增加投资 4,400 万元。本次出资经江都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江信会字 (2009)第 571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9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完成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变更完成后,公司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第六次增资. 2008 年 5 月 26 日,鼎实建筑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鼎实建筑注册资本由 1,500 万元增加至 1,800 万元,新增 300 万元注册资本由昊鼎装饰以货币出资;并同意就前述事项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08 年 5 月 27 日,北京润鹏冀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京润(验)字 [2008]第 24462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8 年 5 月 26 日,鼎实建筑已收到昊鼎装饰 缴纳的注册资本 30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经核查,鼎实建筑已于 2008 年 5 月 28 日就上述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换发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完成后,鼎实建筑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 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实缴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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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じゅう (*2) 設備・什器等または商品・製品等に生じた損害には、加工または製造することに使用された機械、設備または装置等の停止によってその設備・什器等または商品・製品等に生じた損害を含みます。

  • 管理费用 35,552.58 38,075.86 39,670.75 41,326.44 43,028.73 44,810.13 44,810.13 44,810.13

  • 驗收程序 (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 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 付加機能 付加機能の提供)

  • 協議解除 第 19 条 甲は、必要があるときは、乙と協議の上、この契約を解除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 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战略合作协议由双方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在北京签署。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合作涉及项目投入在董事长授权决定范围内,经董事长批准即可,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 事業契約 第6条 甲及び乙は、本事業に係る事業契約の仮契約を、本協定締結後、平成 年 月日を目途として、豊橋市議会への事業契約に係る議案提出日までに、甲と事業予定者間で締結せしめるものとする。

  • 陈述与保证 为本协议之目的,协议双方相互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