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過額配售 Clause in Contracts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本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承銷商已與該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並經該公司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主辦證券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本承銷商得視辦理公開承銷時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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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 Underwriting Agreement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本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承銷商已與該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並經該公司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主辦證券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本承銷商得視辦理公開承銷時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 (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推薦證券商已與該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計 196 千股為上限,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之用,惟經後續考量該公司擬不提撥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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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股票銷售辦法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本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承銷商已與該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並經該公司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主辦證券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本承銷商得視辦理公開承銷時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推薦證券商已與該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 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上限計 549 仟股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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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ublic Offering Sales Method Announcement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本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承銷商已與該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並經該公司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主辦證券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本承銷商得視辦理公開承銷時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推薦證券商已與該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 額度上限,計 294 仟股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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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Public Offering Sales Method Announcement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本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承銷商已與該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並經該公司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主辦證券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本承銷商得視辦理公開承銷時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推薦證券商已與該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上限計 369 千股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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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本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承銷商已與該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並經該公司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主辦證券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本承銷商得視辦理公開承銷時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推薦證券 商已與該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 額度內,上限計 184 仟股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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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本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承銷商已與該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並經該公司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主辦證券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本承銷商得視辦理公開承銷時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推薦證券商已與該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上限計 378 仟股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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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本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承銷商已與該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並經該公司董事會通過,協議提出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主辦證券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本承銷商得視辦理公開承銷時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推薦證券商已與該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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