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過額配售 Clause in Contracts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銷售股數15%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業經111年6月6日董事會通過,與主辦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暨穩定價格操作協議書」,協議其股東提出委託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銷售股數之15%以內額度,計560,000股為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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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協辦承銷商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銷售股數15%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業經111年6月6日董事會通過,與主辦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暨穩定價格操作協議書」,協議其股東提出委託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銷售股數之15%以內額度,計560,000股為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 105 年 11 月 29 日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及股東自願集保協議 書」,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3,995,000 股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 599,250 股範圍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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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doc.win168.com.tw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銷售股數15%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業經111年6月6日董事會通過,與主辦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暨穩定價格操作協議書」,協議其股東提出委託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銷售股數之15%以內額度,計560,000股為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 意事項要點」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業於 111 年 5 月 5 日董事會通過與主辦推薦證券商簽訂「股票初次上市(櫃)過額配售及股東自願集保協議書」,將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銷售股數 15%之額度內,計 313 千股已發行普通股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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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項目 市場法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銷售股數15%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業經111年6月6日董事會通過,與主辦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暨穩定價格操作協議書」,協議其股東提出委託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銷售股數之15%以內額度,計560,000股為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 110 年 11 月 9 日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及特定股東閉鎖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計 598 千股為上限,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之用,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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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www.entrust.com.tw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銷售股數15%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業經111年6月6日董事會通過,與主辦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暨穩定價格操作協議書」,協議其股東提出委託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銷售股數之15%以內額度,計560,000股為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推薦證券商已與該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並經該公司 106 年 2 月 24 日董事會通過,該公司授權董事長協調股東提出對外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上限計 492 千股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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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www.cathaysec.com.tw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銷售股數15%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業經111年6月6日董事會通過,與主辦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暨穩定價格操作協議書」,協議其股東提出委託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銷售股數之15%以內額度,計560,000股為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二項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本推薦證券商已與該公司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上限計 324,000 股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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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瓦城泰統

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銷售股數15%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業經111年6月6日董事會通過,與主辦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暨穩定價格操作協議書」,協議其股東提出委託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銷售股數之15%以內額度,計560,000股為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第 2 項「公開發行公司除依前項規定,提出一定股份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外,亦得以公司已募集發行之股票作為推薦證券商穩定承銷價格之過額配售」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之 15%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並經 110 年 11 月 11 日董事會決議通過,將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 15%之額度範圍內即 300 千股為上限,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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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銷售股數15%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業經111年6月6日董事會通過,與主辦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暨穩定價格操作協議書」,協議其股東提出委託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銷售股數之15%以內額度,計560,000股為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4 條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 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 承銷股數之 15%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 111 年 3 月 18 日經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及特定股東閉鎖期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計 507,000 股為上限,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之用,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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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銷售股數15%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業經111年6月6日董事會通過,與主辦推薦證券商簽訂「過額配售暨穩定價格操作協議書」,協議其股東提出委託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銷售股數之15%以內額度,計560,000股為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主辦承銷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承銷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承銷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該公司董事會已於 106 年 3 月 24 日通過並與本推薦證券商簽定「過額配售協議書」,決議提出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 15%額度內,供本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本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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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www.firstsec.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