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當性. 依據規劃報告,本案河寬至少應為符合25年防洪頻率要求,保護標準係依規定以10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設計,符合該保護標準之最小河道寬度,並以徵收最少私有土地限度為考量。工程施工完成後可減少農作損失,又可提供防汛道路供通行運輸使用,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周邊居民生活條件,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已達必要適當範圍,本案具有其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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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土地徵收計畫書
適當性. 依據規劃報告,本案河寬至少應為符合25年防洪頻率要求,保護標準係依規定以10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設計,符合該保護標準之最小河道寬度,並以徵收最少私有土地限度為考量。工程施工完成後可減少農作損失,又可提供防汛道路供通行運輸使用,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周邊居民生活條件,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已達必要適當範圍,本案具有其適當性本案依經濟部水利署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第一期治理工程執行計畫,規劃報告河寬至少應為符合 25 年防洪頻率要求,保護標準係依 規定以 10 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設計,符合該保護標準之最小河道寬度,並以徵收最少私有土地限度為考量,以達本虎尾溝排水整治工程(第二期)之整體治理保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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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性. 依據規劃報告,本案河寬至少應為符合25年防洪頻率要求,保護標準係依規定以10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設計,符合該保護標準之最小河道寬度,並以徵收最少私有土地限度為考量。工程施工完成後可減少農作損失,又可提供防汛道路供通行運輸使用,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周邊居民生活條件,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已達必要適當範圍,本案具有其適當性本案依經濟部水利署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第一期治理工程執行計畫,規劃報告河寬至少應為符合 25 年防洪頻率要 求,保護標準係依規定以 10 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設計,符合該保護標準之最小河道寬度,並以徵收最少私有土地限度為考量,以達本保力溪(保力橋-溪墘橋)護岸改善工程之整體治理保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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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性. 依據規劃報告,本案河寬至少應為符合25年防洪頻率要求,保護標準係依規定以10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設計,符合該保護標準之最小河道寬度,並以徵收最少私有土地限度為考量。工程施工完成後可減少農作損失,又可提供防汛道路供通行運輸使用,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周邊居民生活條件,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已達必要適當範圍,本案具有其適當性本案依經濟部水利署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直轄市、縣 (市)管河川、區域排水二期治理工程執行計畫,規劃報告河寬至少應為符合 25 年防洪頻率要求,保護標準係依規定 以 10 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設計,符合該保護標準之最小河道寬度,並以徵收最少私有土地限度為考量,以達本埔羌溪排水改善工程(2K+350~新泰橋)之整體治理保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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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性. 依據規劃報告,本案河寬至少應為符合25年防洪頻率要求,保護標準係依規定以10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設計,符合該保護標準之最小河道寬度,並以徵收最少私有土地限度為考量。工程施工完成後可減少農作損失,又可提供防汛道路供通行運輸使用,長期而言,可改善該地區周邊居民生活條件,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無損害與利益失衡之情況,已達必要適當範圍,本案具有其適當性本案依經濟部水利署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直轄市、縣 (市)管河川、區域排水第二期治理工程執行計畫,規劃報告河寬至少應為符合 25 年防洪頻率要求,保護標準係依規 定以 10 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設計,符合該保護標準之最小河道寬度,並以徵收最少私有土地限度為考量,以達本新街排水改善工程(新街橋~1k+720)之整體治理保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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