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单项合同项下报告期内累计交易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销售合同/协议共计 12 份,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表一: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一览表。
重大销售合同. 经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增重大销售合同补充如下:
(1) 2022 年 2 月,发行人签署《服务协议》,提供软件开发服务。
(2) 2022 年 3 月,发行人子公司 THUNDERSOFT AMERICA CORP 签署 《采购合同》,向买方出售产品或服务。
(3) 2022 年第一季度,发行人子公司创通联达作为供方签署一系列《采购订单》,约定按照订单向购方提供产品。
(4) 2022 年第一季度, 发行人子公司 Thundercomm IOT Technology HongKong Corporation Limited 作为供方签署一系列《采购订单》,约定按照订单向购方提供产品。
(5) 2022 年 3 月,发行人子公司 Rightware 作为知识产权授予方签署《授权协议》。
(6) 2022 年 5 月,发行人签署《项目软件开发及合作协议》,负责软件开发和技术支持。
(7) 2022 年 4 月-6 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THUNDERSOFT AMERICA CORP、深圳天盛、Thundercomm IOT Technology HongKong Corporation Limited作为供方签署一系列《采购订单》,约定按照订单向购方提供产品。
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为 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采购合同为 1 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签订、正在履行的重大原材料采购框架协议为 10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报告“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重大销售合同. 1. 2016 年 1 月 21 日,发行人与中山市伊协电业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主协议》,约定发行人根据采购主协议向中山市伊协电业有限公司提供协议项下采购说明书(SOW)规定的产品和服务。2016 年 6 月 21 日,双方签订了《采购说明书》,说明书自签订后如未签订新版说明书,则《采购说明书》长期有效。
2. 2013 年 8 月 13 日,发行人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按照合同要求向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供产品,该合同自签署之日起一年有效,且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如合同双方未以书面通知终止协议则协议自动续约一年,以后亦同。 2016 年 1 月 11 日,根据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飞利浦照明(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的说明,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原与照明业务有关的所有未完成订单将由飞利浦照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3. 2016 年 4 月 6 日,伊戈尔电子与 IKEA Components (Shanghai) Co., Ltd.签署了《GERNERAL AGREEMENT》(编号:9000356/9000357),约定伊戈尔电子根据订单的要求向 IKEA Components (Shanghai) Co., Ltd.提供产品,双方均可提 前 6 个月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2016 年 3 月 21 日,伊戈尔电子与浙江豪庭灯饰有限公司签订了《Delivery Agreement》,约定伊戈尔电子根据其与 IKEA Components AB(宜家)签署的《框架协议》向浙江豪庭灯饰有限公司提供零部件,双方均可提前 6 个月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4. 2015 年 6 月 25 日,日本伊戈尔与株式会社明電舎签订了《购入基本契约书》,该契约书约定日本伊戈尔向株式会社明電舎根据订单要求提供产品,该契约书有效期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但契约书期满前 3 个月如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发出解约的通知或达成补充协议则协议自动续约一年,以后亦同。
5. 2012 年 2 月 21 日,日本伊戈尔与株式会社三社電機製作所(日本)签订了《取引基本契约书》,该契约书约定日本伊戈尔向株式会社三社電機製作所(日本)根据订单要求提供产品,该契约书有效期至 2013 年 2 月 20 日,且到期前一个月如合同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发出解约的通知或达成补充协议则协议自动续约一年,以后亦同。根据大塚&木梨国际综合法律事务所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日本伊戈尔与株式会社明電舎、株式会社三社電機製作所 (日本)签署的销售合同属持续交易合约。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适用中国法律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效,不存在因合同违法、无效等情形引致的潜在法律风险。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及本所律师向发行人相关负责人了解上述重大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上述重大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不存在潜在风险和纠纷。
重大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披露的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年度销售目标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销售合同外,补充期间,发行人未新增重大销售合同。
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披露的且尚在履行期的重大销售合同外,补充事项期间,发行人签署新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合同需方 合同供方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金额(元) 签订日期 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
重大销售合同.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发行人及控股 子公司与其客户签订的、正在履行的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具体情况如下:
1 湖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有限 公司 门架 5.8G 天线、门架天线控 制器、RSU 天线(含天线控制器) 60,053,600 2019.8.19 2 天津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门架系统 ETC 天线、门架系统天线控制器、车道系统 ETC 天线、车道系统天线控 制器 54,190,300 2019.7.22
重大销售合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所称重大销售合同,是指发行人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正
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情况详见附件三。
重大销售合同.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境内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金额为 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销售合同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四: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