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權利者,並應揭露發行及轉換、交換或認股辦法、發行條件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與對股東權益影響 样本条款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權利者,並應揭露發行及轉換、交換或認股辦法、發行條件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與對股東權益影響. 單位:新台幣仟元;股 註 1: 目前已發行股數為 53,286,458 股。 註 2: 假設現金增資發行價格為每股新台幣 28 元。 註 3: 假設轉換公司債發行後可轉換期間之轉換價格均為新台幣 36.6 元。 註 4: 股權最大稀釋程度=1-(目前流通在外股數/融資後預計流通在外股數),係假設原股東並未參與認購現金增資普通股或轉換公司債。 就股權可能稀釋之影響觀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會對股權產生稀釋之情形;轉換公司債在債權人未要求執行轉換權利前,對公司並無股權稀釋作用,債權人在可轉換期間內可選擇對其較有利之時間點進行轉換,因此對股權稀釋具有遞延之效果。而就本公司採不同籌資工具融通資金對股權稀釋之影響而言(係假設原股東並未參與認購現金增資普通股或轉換公司債),現金增資對股權稀釋的影響較轉換公司債為大。本公司選擇以轉換公司債方式募集資金,將可有效減少並延緩對股權稀釋之程度,因而對股東之權益尚不致產生重大影響。再就對現有股東權益之影響觀之,雖轉換公司債於轉換前會增加公司負債,但隨著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時,除了將會降低負債外,亦會增加股東權益,進而提高每股淨值,因此就長期而言對現有股東權益較得以保障。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權利者,並應揭露發行及轉換、交換或認股辦法、發行條件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與對股東權益影響. 1. 發行票面利率為 0%,取得較銀行便宜之長期低利資金。 2. 本次公司債之發行對原股東之最大可能稀釋比率為 8.53%,對原股東之稀釋效果影響應尚 屬不重大。 日 月 六 年 二 ○ 一 國 民 華 中 本公司茲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規劃本次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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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業契約 甲及び乙は、本事業に係る事業契約の仮契約を、本協定締結後、平成22年9月を目途として、新潟県議会への事業契約に係る議案提出日までに、甲と事業予定者間で締結せしめるものとす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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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全義務 事業者は、解除の通知がなされた日から第66条第 1 項第 1 号ないし第 3 号に基づく引渡し又は第66条第3項若しくは第67条第3項による維持管理等業務の引継 ぎ完了のときまで、本施設(出来形部分を含む。)について、自らの責任及び費用において、最小限度の保全措置をとら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関係書類の引渡し等)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 26 條規定 屬前段第 3 目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機關綜合評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不受前段序文但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