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安排. 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方对认购股份自愿锁定一年,自公司办理完毕本次股票 发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算。
限售安排. 乙方持有公司的股份在本次认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是乙方在甲方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 12 个月的限制。除此之外,乙方不存在其他自愿限售的情况。
限售安排. 乙方承诺所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新增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对外转让。
限售安排. 乙方承诺如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其持有的甲方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限售期有规定的,遵守相关规定的要求。在配股完成后,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如为甲方的主要股东,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将自取得之日起五年内不转让,并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自本次发行获得的股份进行转让或设定权利限制的限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限售安排. 乙方应在完成本协议1.7.1 条最后一笔交易之日后5 个工作日内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该等股票的限售手续(简称“股票锁定日”),甲方应协助办理上述限售手续。
限售安排. 认购人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认购人所取得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限售安排. 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乙方将成为甲方第一大股东,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乙方承诺持有的甲方公司股票,在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除上述限售安排外,乙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转让,无其他自愿锁定承诺。
限售安排. 本次增资无自愿限售相关条款安排。
限售安排. 本次新增股份限售安排如下: 本次发行股票无限售安排,发行对象无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为无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新增股份可以一次性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增股份可以一次性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