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止戶 样本条款
靜止戶. 本行得於下列情況發生時停止支付利息並終止客戶之帳戶:
(1) 倘任一帳戶並無餘額且其最後交易日已超過一年,則本行得毋待通知客戶自行終止該帳戶。
(2) 倘任一帳戶尚有餘額,但其最後交易日已超過一年,則本行得以書面向該客戶之最後可知之地址為通知。 為本節之目的,最後交易日係指:
(1) 活期存款帳戶,支票款帳戶:該客戶最後貸記或借記之日期,不包括利息給付之日期;
(2) 定期存款帳戶:到期日
靜止戶. 就 C 部分第 2.3 條而言,本行不會視任何帳戶為靜止戶。
靜止戶. 6.1 靜止戶. 自民國 103 年 03 月 10 日 (含) 起,帳戶不轉列靜止戶,且既有靜止戶回復為正常戶。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2 日以前依本行當時規定轉入靜止戶且帳戶餘額小於新台幣伍千元者,貴客戶擬結清帳戶或恢復往來,應依本行規定之簡便結 清或重新啟用等手續辦理,不適用本條就既有靜止戶主動回復為正常戶之規定。標準條款第 5.1 條關於靜止戶部分之規定不予適用。
靜止戶. 若貴寶號連續十二個月皆未就任何消費為請款,本公司將視同貴寶號提出終止本合約之要約,而本公司得以阻絕貴寶號使用本公司於本合約下之服務之方式接受該要約。本公司保留向貴寶號之端末機提供廠商告知本合約終止之權利。本條所定之終止要約,並不妨礙貴寶號依本合約所得行使之任何其他終止權。
靜止戶. 15.1 客戶連續十二個月帳戶無交易往來,本行得將該帳戶歸入「靜止戶」,自歸入靜止戶之日 起,不得執行任何交易亦無法匯入款項 (含網路銀行服務)。靜止戶欲恢復往來,須聯繫本行客服人員,檢附所需文件提出申請。
靜止戶. 16.1 銀行帳戶一年內總餘額在等值USD5,000元(含)以下,且一年以上無存提往來交易紀錄者(不含銀行計收費用及給付利息等),銀行得將帳戶歸入「靜止戶」,自歸入靜止戶之日起,不得執行任何交易亦無法匯入款項 (含網路銀行服務)。靜止戶欲恢復往來,須聯繫本行客服人員,檢附所需文件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