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作期 样本条款

项目合作期. 本项目合作期限为25年(含建设期3年)
项目合作期. 本项目合作期设定为 15 年(包含建设期 1 年,运营期 14 年)。
项目合作期. (1) 本次项目合作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共计十年。合作期满后,在各级运营公司及合作方未出现违约,或者违约合作方的权利义务被非违约合作方承接的情况下,本协议自动延期五年。延长的合作期内的利润标的按照首次合作期最后一年利润标的确定标准执行;延期五年的合作期届满后,云南联通与各合作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合作。
项目合作期. (1) 本项目的项目合作期应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十年。即从 2017 年 7 月 10 日至 2037 年 7 月 9 日。 (2) 本合同项下的项目合作期由建设期和特许经营期组成,其中建设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9 日(完工日)止,特许经营期自本项目建设期结束并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
项目合作期. 本项目作期为15年,包括2年建设期和13年运营期。 建设期2年,即自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日起至项目整体竣工验收格之日止。 运营期13年,自项目竣工验收格次日起至项目移交之日止。
项目合作期. ‌ 除非依据本合同进行延长或本合同第 23 条而终止,本项目的项目合作期均应自 政府提供净地起,建设期 6 个月,运营期 28 年。 项目合作期满二年前,乙方可提出书面申请延长合作期,如经甲方评估确认,乙方绩效考核和履约情况良好,以遵守适用法律为前提,如果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项目的合作期可以根据项目评估的情况,适当延长。
项目合作期. PPP项目合作期限的选择,主要考虑因素是政府财政支付能力和项目投资收益。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付费机制的不同,项目合作期限的规定方式也不同,按现有政策、规范要求,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一般不超过30年。 鉴于本项目属于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项目,为保持社会资本方经营积极性和稳定性,合作期限不宜过短,同时考虑流域治理的整体性,拟定本项目整体合作期30年,其中,建设期3年,运维期27年。
项目合作期. 本项目合作期限为15年,本项目合作期限为15年,首批泊位必须在2023年1月进入试运营。合作期限自第一期泊位上线试运营之日起算(2023年1月),第二期(约6952个泊位)建设与运营时间不晚于2024年6月(在政府各职能部门批准的收费路段、泊位数、开挖许可证等具备开工条件下三个月内施工竣工验收,关于收费路段的运营泊位数增减和上线运营时间点,受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影响除外。)乙方拥有三个月建设期和一个月试运营期,此期间乙方不需向甲方分成或提供分成保底,试运营期收入归乙方所有。
项目合作期. 本项目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模式运作实施,除非依据本合同进行延长或第 23 条而终止,本项目合作期限为 28 年(其中建设期 2 年,运营期 26 年),自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算。无论建设 期缩短或延长,运营期相应延长或缩短,合作期 28 年保持不变(因政府方原因、政府方认可的工期延期或者法定原因导致的建设期延长的情形除外)。 项目合作期结束,需要延长项目合作期限的,甲方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情况确定是否可延长合作期限,并重新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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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2024至2025年度生产负载均衡设备维保服务采购。 采购需求:详见附件二。 投标金额:小于人民币35万元(含税)。投标金额包含投标人为提供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如税费等。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7000元。 中标方式:根据本采购书“评分标准”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总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总分相同的,投标价格较低者中标候选排序在先,价格也相同的,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 项目目标 项目实施的具体方法和途径

  • 約款の変更 当社は、この約款を変更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この場合には、料金その他の提供条件は、変更後の約款によります。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別 記 個人情報取扱特記事項

  •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保険契約者 事業者グループ又は請負人等

  • 告知義務 訂立本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本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本保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本保險契約。

  •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通 知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