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 5.2.1 本项目投资较少,全部由乙方以自有资金完成项目投资,不再进行融资。
5.2.2 如未来因项目更新改造等因素,确需融资的,由乙方负责融资。
项目融资. 1、 除项目资本金以外的项目所需资金全部由乙方提供。
2、 乙方(含乙方引入的联合体成员)及项目公司按照甲方要求和项目进度提供资金,所提供的资金必须能够满足工程建设(不限于勘察、设计、施工等全部内容)的需要。
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方负责。政府方应根据社会资本方的合理要求,尽最大可能、依法依规为本项目建设等有关融资提供支持和服务。
项目融资. 5.2.1 项目总投资为 68675.05 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 16675.05 万元且项目资本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不得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 份,占项目总投资的 24.28%;融资资金 52000.00 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 75.72%。
5.2.2 项目总投资扣除项目资本金,剩余部分由项目公司融资解决。其中,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公司融资承担连带责任,甲方及政府出资代表不承担融资责任。
5.2.3 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经营权或依经营权而享有的收益权向提供融资的合法债权人按程序依法提供质押担保,所融资金应全部用于本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
项目融资. (1)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由项目公司各股东根据持股比例以认缴制货币进行出资,按建设工程进度逐步同比例同步到位。除项目资本金之外的其余资金由联体负责以项目公司为融资主体进行融资解决。
(2) 联体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完成本项目融资,所融资金应足以保证完成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并满足项目运 营维护要求。若项目所融资金无法满足项目建设的需求,联 体应负责补足项目建设资金。
(3) 潮安水务建管中心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出于项目融资的目的,项目公司可将同项下的收益权作为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物,且项目公司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潮安水务建管中心的权利或利益,也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项目融资. 融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公司向银行贷款和各级政府给予的项目配套资金,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不超过 1.8 亿元。若银行发放贷款以项目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为前提的,双方同意按持股比例为银行贷款进行担保。
项目融资. 8.1 项目投资和融资架构
8.1.1 本项目的投资总额为[•]元人民币(“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由股权和债务融资构成。
8.1.2 本项目债务融资由世行贷款和其他商业债务融资(如有)构成。
8.1.3 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债股比不得超过 8:2。
项目融资. 本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扣除项目资本金外的部分由项目公司融资筹集,项目融资可以项目经营权项下的收益权及应收账款提供抵(质)押,增信及担保工作由本协议的乙方负责,甲方视情况提供必要的支持。 本项目暂定的融资额为总投资的80%,项目融资按照政府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筹资,融资方案报政府备案。融资进度除满足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外,乙方应严格控制资金占用有效时间。
项目融资. 双方同意,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SINOSURE)风险承保范围内,承包商以出口卖方信贷形式为合同价格的 85%融资。
项目融资. 6.1.1 根据经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估算项目总投资 9,020.43 万 元,其中:工程费用 6,974.44 万元,工程其他费用 1,377.75 万元,预备费 668.24 万元。因本项目采用 PPP 模式,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考虑的融资结构、时限、 水平将有所不同,若考虑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 20%,融资利率不 高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9%)的融资条件下,经调整后,项目总投资额为 9,234.32 万元,其中建设期利息 213.89 万元。最终实际发生的总投资额以财 政和审计部门审核认定金额为准。
6.1.2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除本合同允许的工程变更外,若因乙方原因, 使得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总投资额高于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总投资额,则该等超 支投资额度由乙方自行解决,不计入本项目实际投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