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个人信息共享授权书
(2023011 版/适用于对外提供个人信息)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授权贵行在本人向贵行申请办理华夏理财理财产品
业务时共享本人 客户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
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身份证件号
码、身份证件有效期限 信息给合作方,合作方 1 名称 华夏理财有限
责任公司,合作方联系方式 010-85537390;合作方 2 名称 银行业理
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合作方联系方式 010-80998840,用于 完
成理财产品购买。
本人同步授权贵行在本人向贵行申请办理 个人养老金理财代销
业务时共享 本人姓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起始日、身
份证有效期是否是长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证件发证机关、出生日
期、性别、民族、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电子邮箱、境内外标识所属
国家或地区、风险偏好、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开户行代
码、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个人养老金交易账户 信息给合作方,合作方名称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合作方联系方式 010-80998840,用于 完成个养理财产品购买。
本授权书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上述申请业务完全终结(包括业务申请被驳回或上述申请发放的业务全部结清)之日止。
无论上述业务是否获批准办理,本人同意贵行保留本授权书。本人知悉并理解上述授权内容,贵行应在授权范围内共享相关信息,且应对超出授权范围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授权人姓名: 身份证号: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由于理财资金在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在您选择购买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理财/本公司)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一、风险揭示
1.关联关系风险: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与托管人可能为产品管理人的关联方,华夏理财已履行了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必要程序。理财产品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与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或承销的证券,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资金融通、存款、金融产品投资等,上述情形可能带来交易定价不合理从而影响理财产品净值。本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可能包含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为华夏理财的控股股东,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如因存在关联关系,导致代销机构对本理财产品未能进行独立、审慎判断或放松准入管理,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潜在风险。
2.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收益来源于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企业信用状况变化、市场利率变化、汇率变化、投资组合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为零,并有可能损失本金,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信用风险: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发行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信托受托人、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等相关主体发生违约,可能导致无法按时支付本金及理财收益,进而导致理财产品收益为零甚至本金遭受损失。
4.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不排除因资产价格、利率、信用、汇率以及国家政策等的变动导致理财产品净值遭受损失的可能。
5.流动性风险:除非出现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情况,投资者无权随时提前赎回或终止理财产品,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6.投资风险: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取决于所投资金融工具的收益,投资者应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本风险揭示书中任何业绩基准、收益示例或类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对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7.汇率风险:投资境外资产时,以非本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动影响而引起本币估值下的委托财产的价格波动的风险。若理财产品的投资及收益币种是人民币,在以人民币投资外汇计价资产时,除了投资资产本身的收益/损失外,汇率变化会带来额外的损失或收益,从而对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反之亦然。
8.法律及政策风险: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销售规则、投资运作和产品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
9.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募集期结束,如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未达到发行规模下限;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华夏理财无法或者经其合理判断难以按照产品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或者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照产品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华夏理财有权宣布理财产品不成立。
10.提前终止风险:如遇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提前终止权条款中约定的情形,华夏理财有权提前终止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计的收益、收益为零甚至损失理财本金。
11.延期风险:如因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发行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信托受托人、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等主体发生违约,导致理财产品不能按时偿付本金及理财收益;或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管理人未能及时完成资产变现,则理财产品期限将相应延长。
12.信息传递风险:华夏理财按照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查询。如果投资者因未及时查询而未能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华夏理财/代销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因投资者未及时告知导致的信息传递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其他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或非华夏理财原因发生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进而影响理财产品收益和本金安全。
二、投资者提示
在购买本公司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全部内容,其中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含本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后续对上述文件的有效修订及补充;销售机构提供的经投资者确认的交易申请单(如有)及回单(如有)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有效构成。请了解理财产品的所有相关情况,尤其是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的风险揭示内容。此外,还请了解所购买理财产品的类型特点和存在的最不利投资情形:
1.产品特点确认:请您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1)确认已经了解产品的特点,包括收益类型、投资期限、风险要素、投资范围、适合投资者范围等;
(2)确认已经了解产品的业绩基准及募集/开放期购买、赎回、撤销交易申请、资金扣划及到账相关规则;
(3)确认已经了解产品流动性,包括产品是否允许客户撤销申请、是否允许客户提前赎回、管理人是否有权提前终止、产品交易日、交易时间、收益计算依据等要点。
2.产品类型风险告知:本理财产品为 产品,产品代码为 ,期限为 ,具体信息详见产品说明书,风险评级为 ,发行方式 ,适合风险评估评定为 个人投资者。
示例:假设投资者投资本金为 10,000 元人民币,最不利投资情形下投资者将无法获
得理财收益,甚至损失全部理财本金。
风险等级 | 风险水平 | 风险说明 |
PR1 级 | 很低 | 产品不保障本金。产品结构简单,业绩及净值的波动率低,投资标的流动性很好,本金损失概率很低。 |
PR2 级 | 较低 | 产品不保障本金。产品结构较简单,业绩及净值的波动率较低,投资标的流动性好,本金损失概率较低。 |
PR3 级 | 适中 | 产品不保障本金。产品结构一般,业绩及净值的波动率较高,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本金存在一定的损失概率。 |
PR4 级 | 较高 | 产品不保障本金。产品结构较复杂,业绩及净值的 波动率高,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本金损失的概率较高。 |
PR5 级 | 高 | 产品不保障本金。产品结构复杂,业绩及净值的波动率很高,投资标的流动性差,本金损失概率高。 |
3.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理财本金和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各风险等级理财产品的风险水平告知如下(产品风险等级为内部评级,仅供参考):
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 ,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4.独立投资决定:华夏理财及代销机构仅向您提供产品信息和投资建议,请您确定本次购买是自行判断并独立做出投资决定,将资金委托给产品管理人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
风险揭示方: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风险确认栏
本人收到并详细阅读了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产品销售人员已根据文件内容,清楚解释有关产品的特点、投资风险和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本人已清楚了解产品的特点和理财风险,独立做出投资决策。
本人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本人将配合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事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及资金来源等信息,并同意华夏理财、代销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销售文件的约定使用本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本人知悉并确认本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可能包含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为华夏理财的控股股东,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如因关联关系导致代销机构对本理财产品未能进行独立、审慎判断或放松准入管理,可能存在代销机构未能独立、尽责的风险。
经销售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本人确认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 。
本人同时确认如下:(客户需全文抄录风险确认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 □ □ □ □ □ □ □ □ □,□ □ □ □ □ □
□ □。
客户通过华夏理财/代销机构电子渠道自行确认后生效,即视为客户已阅读并清楚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客户(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华夏理财固定收益债权型封闭式理财产品 346 号说明书
一、理财产品与存款存在明显区别,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华夏理财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理财”)不保证理财产品本金及理财收益。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投资者不能申购、赎回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投资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风险请详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第八部分风险揭示内容。投资者应在对风险有充分认识基础上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谨慎投资。
三、华夏理财郑重提示:在购买理财产品前,投资者应确保自己 完全明白本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四、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 站(www.hxwm.com.cn)、华夏银行官方网站、代理销售机构(如有)信息披露渠道等进行公告。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后,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未能及时了解本理财产品信息,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如需进行业务咨询或投诉,请拨打华夏理财客户服务热线 4001795577、华夏银行客户服务热线 95577 或其他代理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热线。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 华夏理财固定收益债权型封闭式理财产品 346 号 A 份额简称:“华夏理财固收债权封闭式 346 号 398 天 A” B 份额简称:“华夏理财固收债权封闭式 346 号 398 天 B” Z 份额简称:“华夏理财固收债权封闭式 346 号 398 天 Z” H 份额简称:“华夏理财固收债权封闭式 346 号 398 天 H(幸福金桂)” |
产品代码 | 24121346 |
销售代码 | A 份额代码:24121346A B 份额代码:24121346B Z 份额代码:24121346Z H 份额代码:24121346H(面向杭州银行渠道销售)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 | Z7003924000422 |
产品管理人 /管理人 | 华夏理财 |
产品募集方式 | 公募 |
产品运作模式 | 封闭式净值型 |
产品投资性质 | 固定收益类 |
产品收益类型 | 非保本浮动收益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风险评级 | 根据华夏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本产品为 PR2 级(中低风险) 理财产品。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分为:PR1 级(低风险)、PR2 级(中低风险)、PR3 级 (中等风险)、PR4 级(中高风险)、PR5 级(高风险)。 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华夏理财自主评定,仅供参考。 |
产品销售评级 | 本理财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代销机构如与华夏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不一致,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 |
销售对象 |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
适合投资者 | 本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经华夏理财风险评估评定为 CR2(稳 健型)、CR3(平衡型)、CR4(进取型)、CR5(激进型) 的个人投资者。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类型分为:CR1(谨慎型)、CR2(稳健型)、CR3(平衡型)、 CR4(进取型)、CR5(激进型)。 本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销售,包括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的,适合投资者及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以代销 机构规定为准。 华夏理财/代销机构根据非机构投资者自身提供的信息评估非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因非机构投资者提供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其购买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理财产品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
业绩比较基准 | A 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 2.95%-3.45%(年化);B 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 2.90%-3.40%(年化);Z 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 2.85%-3.35%(年化);H 份额:业绩比较基准为 3.00%-3.50%(年化)。产品全部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以投资债券类资产仓位 55%-100%,非标债权类资产仓位 0-45%,组合杠杆率 100%-140%为例,参考当前债券到期收益率、非标债权类资产目标收益率,结合产品久期控制投资策略并扣除各项费用后,综合测算得出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测算示例仅供参考,具体资产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资产的收益水平、流动性特征、信用风险等因素动态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华夏理财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产品运作情况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至少于新业绩比较基准启用前 3 个工作日公告。 1.本理财产品为净值型产品,其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 2.本业绩比较基准不构成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3.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 须谨慎。 |
募集期 | 2024 年 9 月 3 日-2024 年 9 月 10 日(含)(根据市场情况,华夏理财有权提前结束认购或调整相关日期,募集期最后一日认购截止时点如与华夏理财不一致则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其中华夏银行/华夏理财 17:30(含)后不可认购。) |
成立日 | 2024 年 9 月 11 日 |
期限 | 398 天 |
到期/终止日 | 2025 年 10 月 14 日理财产品正常到期,到期日如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理财产品因故提前或延迟到期的,则终止日以华夏理财发布的公 告为准。 |
封闭期 | 产品成立日至到期/终止日为产品的封闭期。 封闭期内,除本产品说明书规定情形以外,华夏理财/代销机构不受理投资者任何形式的提前赎回申请。因投资者资金安排不合理,导致其购买与自身流动性需求不匹配的理财产品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
到期/终止理财本金及收益兑付 | 华夏理财将于理财产品到期/终止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投资结果向华夏理财客户及代销机构一次性划付理财本金及收益(如有),代销机构客户理财的本金及收益(如有)的具体到账账户、到账日及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划付规定为准。 客户到期/终止每笔本金及收益金额=每笔认购份额*到期/终止日的份额净 值,金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
发行范围 | 全国发行 |
发行规模 | 本产品计划发行规模下限为 5,000 万元。 |
产品不成立 | 募集期结束,如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未达到发行规模下限;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华夏理财无法或者经其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或者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华夏理财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如理财产品不成立,华夏理财将于原定成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 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的公告。通过华夏银行/华夏理财购买的,将于原定成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将已募集资金退回华夏银行/华夏理财客户的理财签约账户(原定成立日至资金到账日之间不计利息);通过其他代销机构购买的,客户已募集资金退回的具体到账账户、到账日及到账时间 以代销机构划付规定为准。 |
认购起点金额 | A 份额:起点金额 1 元,以 1 元的整数倍递增。 B 份额:起点金额 1 元,以 1 元的整数倍递增。 Z 份额:起点金额 1 元,以 1 元的整数倍递增。 H 份额:起点金额 1 万元,以 1 元的整数倍递增。 如代销机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则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本起点金额。 具体详见“五、认购”。 |
认购最高金额 | 最高持有限额要求:本理财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本产品份额数不得超过产品份额总数的 50%。 如代销机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则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高 于最高金额。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 | 1 元,以 1 元的整数倍追加。 如代销机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则以各代销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本追加起点金额。 |
认购份额 |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1 元。 |
认购申请拒绝 | 本理财产品可根据市场情况设置或调整产品规模上限,若本理财产品募集金额达到理财产品规模上限: 华夏理财有权在成立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认购申请给予部分确认。华夏理财认为接受大额认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时,有权拒绝或暂停该认购申请。 若因超过产品规模上限,华夏理财拒绝或部分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时,华 夏理财将于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相应信息。 |
认购撤销规定 | 投资者可撤销已提交的认购申请(仅可全额撤销),具体规定如下: (1)通过华夏理财自有销售渠道认购的,投资者撤销的本金在 2 个工作日内到账。 (2)通过华夏银行认购的,投资者撤销的本金实时到账。 (3)通过华夏理财认购的,募集期最后一日 17:30(含)之后不能进行撤 销。 (4)通过华夏银行认购的,募集期最后一日 17:30(含)之后不能进行撤 销。 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撤销规定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
投资冷静期 | 本理财产品为公募理财产品,根据监管部门规定,无需设置投资冷静期。 |
认购费 | 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购费。 |
托管费 | 0.02%/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公式如下: F=E×【0.02%】/当年天数。F 为托管费;E 为计算基数。 |
销售手续费 | A 份额:0.15%/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 B 份额:0.20%/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 Z 份额:0.25%/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 H 份额:0.10%/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公式如下: F=E×【各份额销售手续费率】/当年天数。F 为各份额销售手续费;E 为计 算基数。(销售手续费由销售服务机构收取。) |
固定管理费 | 0.10%/年,以前一日资产净值为基数,每日计提。公式如下: F=E×【0.10%】/当年天数。F 为固定管理费;E 为计算基数。 |
超额管理费 | 本产品扣除各项费用(包括销售手续费、托管费、固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后,年化收益率低于或等于超额管理费计提基准,则管理人不收取超额管理费;超过超额管理费计提基准的部分,50%归投资人所有,其余作为管理人的超额管理费。 A 份额:超额管理费计提基准为 3.20%(年化);B 份额:超额管理费计提基准为 3.15%(年化);Z 份额:超额管理费计提基准为 3.10%(年化);H 份额:超额管理费计提基准为 3.25%(年化)。 本产品超额管理费的计算公式: 超额管理费=(年化收益率-超额管理费计提基准)×当期持有天数÷365 ×50%×产品份额×1.0000 其中: 年化收益率=(计提日累计单位净值-1.0000)÷1.0000×365÷当期持有天数。 “产品份额”为产品份额,若有红利再投时,将剔除红利再投产生份额的 影响。 |
投资周期内每个估值日计提超额管理费,仅作为暂估数据,用于本产品会计核算和估值日估值。仅到期/终止日为本产品超额管理费实际计提和收取日。华夏理财有权根据市场及产品运作情况调整上述规则,并至少于生效前 3 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进行公告。 | |
其他费用 | 理财资金运作期间以及追索理财资金可能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信托费、税费、审计费、律师费、公证费、清算费、执行费等,按其实际发生数额从理财资产中支取。 |
份额净值 | 份额净值为提取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后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投资者按该份额净值进行到期/终止时的分配。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 |
份额净值公告日 | 每周五后的第 3 个工作日为份额净值公告日,公告每周五份额净值(如周 五为非工作日,则公告周五上 1 个工作日的份额净值;如当周没有第 3 个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 1 个工作日)。 产品到期/终止后的第 2 个工作日为份额净值公告日,公告产品到期/终止日的份额净值。 |
分红方式 | 产品管理人可以在产品存续期根据投资情况选择分红或不分红,若分红,将以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默认为现金分红,具体以公告为准。本理财产品分红,将于分红日前 3 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 道公布分红方案。 |
工作日 | 本说明书中所写的“确认日”、“到账日”,除非特别说明均为工作日,若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且同时为银行对外办理一 般对公业务的工作日。 |
提前终止权 | 一、投资者提前终止权 华夏理财调整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或补充和修订本产品说明书相关条款,将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公告。除本产品说明书第十部分“特别提示”所列情形外,投资者不接受调整的,应在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向对应销售机构申请提前赎回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华夏理财提前终止权 1.出现下列情形,华夏理财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 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 ②市场收益率大幅波动,可能或实质影响到产品所能实现的投资收益; ③理财资金所投资的相关资产提前终止,或本理财产品根据投资策略、交易结构触碰提前终止条件; ④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华夏理财认为需要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2.华夏理财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的,在提前终止日前3个工作日通过本产 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公告相关信息。 |
税款 |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本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收入应缴纳和承担税收和规费的,由管理人直接从理财资产中扣付缴纳。 理财收益的应纳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但若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 或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命令或要求,华夏理财有义务代扣代缴投资者承担的税费时,华夏理财将予以代扣代缴。 |
其他规定 | (1)由华夏理财销售的,募集期认购资金计息规则以华夏理财渠道披露的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约定为准。 (2)由华夏银行销售的,募集期认购申请日(含)至成立日(不含)或认 |
购撤销日(不含)之间,投资者认购资金按期间每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且该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 (3)由代销机构销售的,募集期认购申请日(含)至成立日(不含)或认购撤销日(不含)之间,投资者认购资金按照代销机构与投资人约定的计息方式执行。 (4)理财产品到期/终止日(不含)至资金到账日(不含)之间,投资者 资金不计存款利息及理财收益。 |
二、投资对象
本理财产品将 100%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本产品可通过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投资渠道和方式实现对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
本理财产品可以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开展回购业务,回购业务中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CD)、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际机构债券、同业存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认定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等。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包括《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认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产品的投资范围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调整,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理财产品投资其他品种,可在公告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将遵循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合作机构:本产品在运作过程中可根据需要选择投资合作机构,投资合作机构指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机构。投资合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管理人应当自本理财产品成立日起 3 个月内使本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上述约定。
如资产类别及投资比例发生调整,管理人将于调整事项生效前 3 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予以公告。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人不接受上述调整,则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若本理财产品投资人未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则视为其对相关调整无异议且同意在调整后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应当在所投资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调整至上述投资比例范围内,监管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所称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工作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赎回日在 10 个工作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三、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
(一)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为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二)本理财产品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注册地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2.主要职责
(1)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2)为每只理财产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3)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4)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资产净值、认购和赎回价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赎回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和到账情况;
(5)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投资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管理人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6)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会计报告等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7)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15年以上;
(8)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理财产品份额。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为提取相关费用后的份额净值,投资者按到期日/终止日份额净值进行到期/终止后分配。
五、认购
1.通过华夏理财购买的,投资者可通过华夏理财直销渠道发起认购申请;通过华夏银行购买的,投资者可通过华夏银行柜台、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发起认购申请;通过代销机构购买的,认购渠道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2.本理财产品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数不得超过产品份额总数的 50%。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拒绝或暂停认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管理人可以采取认购风险应对措施,拒绝或暂停接受认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2)接受某笔或某些认购申请可能对其他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超过本理财产品规模上限部分的认购申请。
(4)基于理财产品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需要。
(5)客户认购申请总金额超过设定的认购最高金额。
(6)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出现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认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认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时恢复办理业务。
六、收益示例
假设客户持有的产品份额为100,000份:
例1:理财产品到期后,若根据前述超额管理费条款,管理人收取超额管理费,扣除超额管理费后的产品到期日份额净值为1.0800,客户到期获得的金额为: 100,000*1.0800=108,000.00元。
例2:理财产品到期后,若根据前述超额管理费条款,管理人不收取超额管理 费 , 产 品 到 期 日 份 额 净 值 为 1.0200 , 客 户 到 期 获 得 的 金 额 为 : 100,000*1.0200=102,000.00元
例 3:理财产品到期后,若根据前述超额管理费条款,管理人不收取超额管理 费 , 产 品 到 期 日 份 额 净 值 为 0.9980 , 客 户 到 期 获 得 的 金 额 为 : 100,000*0.9980=99,800.00 元。
上述理财产品收益分析及计算中所采用的全部为模拟数据,仅供参考,不
代表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水平。收益示例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华夏理财郑重提示:本理财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证理财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原因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如果本理财产品投资组合内所配置资产发生损失,则理财产品到期/终止时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甚至损失全部理财本金,投资者应在对此风险有充分认识基础上谨慎投资。
本产品说明书中的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示例或类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七、理财产品估值
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
理财产品估值的目的是公允、合理地反映理财产品的价值。估值中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应与理财产品的类型相匹配。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价确定公允价值。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未提供价格数据,应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或者采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估值。
在交易所市场上市的含有转股权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等,选取每日收盘价减去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采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或双方共同认可的估值;
(3)优先股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采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或双方共同认可的估值;
(4)流通受限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有一定锁定期的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应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引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估值价确定公允价值。若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未提供价格数据,应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或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估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
(1)场外申赎的开放式非货币基金以估值日可获取的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场内买入的ETF、封闭式基金、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3)货币基金以估值日可获取的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最新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6. 银行存款(活期、定期)及证券资金账户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在上述表述无法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最新规定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
7. 债券回购和具有固定回报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买入/外放成本列示,按约定收益率逐日计提收益;在上述表述无法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最新规定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
8. 期货以估值日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 汇率估值方法
若沪港通和深港通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的,将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估值日公布的港币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估值。涉及其他货币的,如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估值日提供了该币种兑人民币的汇率,则取该汇率,如未有提供,以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汇率。
10. 场内期权以估值日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结算价为准。
11.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采用估值技术确认公允价值或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采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认可的估值。
12. 以摊余成本法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资 产,需按照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合理的减值计量模型或第三方减值计量结果进行减值计提。计提减值不等同于金融资产已发生损失,仅为对未来风险的审慎预期。
13. 本系列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以估值日公布的产品单位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产品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最近一个工作日产品单位净值计算。
1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依法按最新规定计算。没有相关规定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产品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财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产品管理人或托管人若采用上述规定的方法为理财产品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以上“理财产品估值”章节所列的投资品种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范围,本产品实际可投资范围以本产品说明书“投资对象”章节列示为准。
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可以暂停本理财产品估值:
1.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
3.监管机构认定或管理人、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它情形。
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由此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理财产品估值所用的价格来源出现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产品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八、风险揭示
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特向投资者提示如下:与银行存款比较,本理财产品存在投资风险,
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原因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及理财收益,理财产
品收益来源于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企业信用状况变化、市场利率变化、汇率变化、投资组合运作情况以及管理人投资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理财产品到期/终止时投资者可能无法获得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甚至损失全部理财本金,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信用风险: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发行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信托受托人、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等相关主体发生违约,可能导致无法按时支付本金及理财收益,进而导致本理财产品收益为零甚至本金遭受损失。
(三)市场风险: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不排除因资产价格、利率、信用、汇率以及国家政策等的变动导致本理财产品净值遭受损失的可能。
(四)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为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除非出现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情况,投资者无权随时提前赎回或终止本理财产品,可能导致投资者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并可能丧失其他投资机会。
(五)投资风险:本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取决于所投资金融工具的收益率,投资者应对此有充分的认识。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或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示例或类似表述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六)汇率风险:投资境外资产时,以非本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动影响而引起本币估值下的委托财产的价格波动的风险。若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及收益币种是人民币,在以人民币投资外汇计价资产时,除了投资资产本身的收益或损失外,汇率变化会带来额外的损失或收益,从而对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反之亦然。
(七)法律及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是根据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
(八)理财产品不成立风险:募集期结束,如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未达到发行规模下限;或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华夏理财无法或者经其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或者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照本产品说明书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产品,华夏理财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九)提前终止风险:如遇前述提前终止权条款中涉及的情形,华夏理财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收益为零甚至损失理财本金。
(十)延期风险:如因与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相关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信托受托人、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等主体发生违约,导致本理财产品不能
按时偿付理财本金及收益;或因市场成交量不足、资产限制赎回、暂停交易、缺乏意愿交易对手等原因,管理人未能及时完成资产变现,则本理财产品期限将相应延长。
(十一)信息传递风险:华夏理财按照本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信息。投资者应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而未能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华夏理财/代销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因投资者未及时告知导致的信息传递失败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二)关联关系风险:本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与托管人可能为管理人的关联方,华夏理财已履行了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必要程序。本理财产品可能涉及的关联交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与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机构发行或承销的证券,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资金融通、存款、金融产品投资等,上述情形可能带来交易定价不合理从而影响理财产品净值。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可能包含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为管理人华夏理财的控股股东,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如因存在关联关系,导致销售机构对本理财产品未能进行独立、审慎判断或放松准入管理,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潜在风险。
(十三)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证券流动性较好的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理财产品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单个证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适中。本理财产品如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将严格执行监管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要求,防范并控制集中度和期限错配等风险。
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理财产品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管理人建仓或调整组合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对理财产品到期变现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本理财产品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此处所列投资品种不代表本产品的实际投资范围,本产品实际可投资范围以本产品说明书“投资对象”章节列示为准)。两者均可能使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十四)流动性应对措施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管理人可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应对措施,作为特定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应对措施。
当管理人实施流动性应对措施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认购本理财产品、认购交易确认失败等。
(十五)其他风险: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或非华夏理财原因发生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导致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进而影响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和本金安全。
(十六)本产品特有风险说明
本产品由于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因此可能面临如下特定风险:
1.投资于债券的可能风险:(1)国家政策、经济周期、利率、汇率等因素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市场风险。(2)债券发行人、担保人的经营状况、信用质量降低等可能发生的变化导致的信用风险。(3)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产品本金遭受损失。
(4)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流通和转让限制导致的流动性风险。(5)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跌,导致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等。(6)可转/交换债券投资风险
(如有):A、可转/交换债券收益与对应标的股票股价直接挂钩,债券价格可能受之影响;B、转股期内,对应标的股票价格可能低于转股价格,若选择转股,产品将承受标的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格之间的价差;C、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触发时,存在发行方不同意修正转股价格的风险;D、赎回条款可能导致债券提前兑付或转股期缩短而影响投资收益的风险;E、存在因政策限制导致无法转股的风险,可转/交换债券投资受到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因素影响时,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产品本金遭受损失。(7)永续债投资风险(如有):永续债发行人可能延期支付利息,且永续债无到期日,可能因流动性差无法变现、无法收回本金,使产品出现流动性风险;永续债附加的回售或赎回权,可能会导致管理人以不利价格出售永续债,从而影响投资者收益。
2.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可能风险:(1)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取决于项下基础资产情况,如该基础资产发生原始权益人偿债能力变化、破产或基础资产项下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获得等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将受到影响;
(2)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较低,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产品本金遭受损失。
3.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可能风险:(1)由于经济周期、行业竞争、管理能力、盈利模式、财务状况等变化可能发生资产经营不善,甚至破产清算、被兼并收购、无法偿还融资本金利息等状况,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产品本金遭受损失;(2)由于融资方/担保方还款履约能力发生变化等原因,可能无法、逾期或提前偿还相关融资本金利息、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债权延期或提前终止等情形,导致无法按计划分配投资本金、收益,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产品本金遭受损失。
4.投资于存款类资产的可能风险:本产品拟投资的存款类资产在极端情况下可能面临被拒绝支取、因提前支取而被收取罚息等费用的风险,从而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本产品本金遭受损失。
5.投资于结构性存款的可能风险:(1) 市场风险。结构性存款挂钩的境内
外债券、股票、利率、汇率、指数等标的受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金融市场和经济趋势的影响,收益存在不确定性。(2)信用风险。结构性存款可能面临交易对手银行无力偿付或未履行该结构性存款相关义务(含支付义务)的风险,同时结构性存款挂钩的标的如果出现信用违约,结构性存款的本金与收益也会受到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3)利率风险。结构性存款如挂钩特定债券或债券指数,可能因相关利率变动而导致产品收益发生变化。(4)汇率风险。结构性存款如挂钩境外证券资产,可能面临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动影响而引起人民币估值下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波动的风险。(5)衍生品投资风险。结构性存款所嵌入的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存在杠杆风险、操作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变化带来的风险等。以上风险事项若发现,可能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使产品本金遭受损失。
6.投资于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可能风险:由于管理人(包括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相关投资顾问)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对经济形势和金融市场价格走势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导致产品收益甚至本金遭受损失;如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或相关投资顾问等及其内部流程、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或违背相关合同约定、未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处理事务不当等,导致产品收益甚至本金遭受损失。
九、信息披露
1.华夏理财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披露本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事项包括理财产品成立、不成立、净值、收益分配、到期、提前终止、延期、调整等内容。
2.本理财产品已经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投资者可依据 “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本理财产品信息。
3.在理财产品不成立时,华夏理财将在原定成立日后2个工作日内发布产品不成立公告。
4.本理财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华夏理财将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5.华夏理财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本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成立不足90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的,可不编写当期季报、半年和年度报告。在理财产品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理财产品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6.如华夏理财决定提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将于提前终止日的前3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公告。
7.产品到期/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华夏理财将发布产品到期/终止报告。
8.本理财产品将按“一、产品概述”“份额净值公告日”约定披露产品净值。
1.根据监管规定及业务需要,管理人可进行临时信息披露,涉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托管人发生变更,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信贷资产受(收)益权,调整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2.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发生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时,管理人将在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予以披露。
3.管理人有权调整管理费(含固定管理费、超额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手续费等费用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并将于上述调整生效日的前3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予以公告;其中,对于华夏理财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形,投资者如不接受,可按信息披露中确定的方式和时限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
4.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予以公告。具体规则详见 “二、投资对象”。
5.在发生涉及理财产品认购事项调整时,管理人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发布临时公告。
6.在运用暂停认购、暂停理财产品估值等措施后,管理人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运用相关措施的原因、拟采取的应对安排等。
管理人将通过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www.hxwm.com.cn)、华夏银行官方网站、代销机构(如有)信息披露渠道等进行上述信息的披露。投资者应持续通过上述渠道获知有关信息或主动致电华夏理财客户服务热线
(4001795577)、华夏银行全国统一投资者服务热线(95577)查询。
投资者确认并同意管理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披露理财产品信息。投资者应及时、主动通过上述信息披露渠道浏览并阅读理财产品信息及公告。
十、特别提示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华夏理财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修订本产品说明书。华夏理财决定修订产品说明书的,将提前3个工作日以在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www.hxwm.com.cn)、华夏银行官方网站公告的方式通知投资者。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理财产品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投资者与华夏理财之间理财产
品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若投资者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华夏理财/代销机构咨询。
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已阅读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内容,充分了解并知
晓本理财产品的风险,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并授权华夏理财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
十一、说明书签署及生效
如客户通过华夏理财/代销机构网点的柜面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本产品说明书经自然人客户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华夏理财系统确认购买份额之日起生效。
如客户通过华夏理财/代销机构电子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本产品说明书自客户通过电子渠道确认同意,完成购买资金划付,并经华夏理财系统确认购买份额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线上确认同意):
(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或线上确认同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线上确认同意):
管理人: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理财产品投资者权益须知
(适用于代销机构)
尊敬的投资者:
为方便您办理理财业务,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 、□华夏银行全国统一投资者服务热线(95577)□或 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热线。
本理财产品的发行人为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夏理财/本公司),代销机构仅为本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人,非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与管理机构。
一、理财业务的办理
(1)投资者办理理财业务时,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理财资金账户(具体账户开户行须满足理财代销机构业务要求)。理财产品认/申购资金、兑付、赎回、分红等款项将通过该账户扣缴和收付。
(2)投资者可通过代销机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APP 等渠道办理理财业务,具体交易时间及办理流程以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3)投资者选择投资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后,须阅读并签署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
(4)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购/预约认购/预约申购交易后,代销机构依据销售文件约定划款时间划
款。
(5)华夏理财按照销售文件约定的业务规则,受理交易申请并进行交易确认。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确认结果。
(6)代销机构对业务办理流程另有约定的,以代销机构约定为准。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
您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需要在理财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或其他指定方式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该评估结果有效期一年,并将作为评价您是否适合购买相应理财产品的重要因素,您可以通过理财代销机构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您的评估结果超过一年后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必须重新评估风险承受能力;如您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重新评估风险承受能力。未准确、如实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可能对产品购买带来不利影响,华夏理财及理财代销机构对因此产生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夏理财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及风险特征描述、适合的产品风险等级告知如下:
评级类型 | 评级具体含义 | 适合的产品风险等级 (华夏理财内部评级) |
CR1(谨慎型) | 低风险承受能力:您只能承受低程度的本金损失风险和收益波动,适合投资于本金损失概率低的投资工具。 | PR1 级 |
CR2(稳健型) | 中低风险承受能力:您愿意承受较低程度的本金损失风险和收益波 动,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适合投资于本金损失概率较低、具有一定升值潜力的投资工具。 | PR1 级、PR2 级 |
CR3(平衡型) | 中等风险承受能力:您愿意承受中等程度的本金损失风险和收益波 动,以获取适当的投资收益,适合投资于有一定升值潜力但投资价值存 | PR1 级、PR2 级、PR3级 |
评级类型 | 评级具体含义 | 适合的产品风险等级 (华夏理财内部评级) |
在一定波动的投资工具。 | ||
CR4(进取型) | 中高风险承受能力:您愿意承受较高程度的本金损失风险和收益波动,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适合投资于有较高升值潜力但投资价值存在较大波动的投资工具。 | PR1 级、PR2 级、PR3级、PR4 级 |
CR5(激进型) | 高风险承受能力:您愿意承受高程度的本金损失风险和收益波动,以获取高额投资收益,适合投资于升值潜力高但投资价值波动大的投资工具。 | PR1 级、PR2 级、PR3级、PR4 级、PR5 级 |
代销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及评级具体含义以代销机构告知的结果为准。
您购买具体的理财产品,应签署投资协议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等文件。
三、有关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将通过□ 、□华夏银行官方网站(http://www.hxb.com.cn)或其他方式、渠道通知客户,披露内容、方式、渠道及频率以理财产品说明书及本公司最新公告为准,请您及时查询。
四、您对理财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异议,请联系华夏理财/代销机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华夏理财/代销机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 、□华夏银行全国统一投资者服务热线(95577)□或 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热线,华夏理财或代销机构将及时受理并给予回复。
告知方: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重要提示
尊敬的投资者: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文字的条款)。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或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咨询。如需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 、□华夏银行全国统一投资者服务热线(95577)□或 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热线。
提请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理解产品的风险评级含义,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本协议中的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测算收益、目标收益或类似表述均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对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3.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或类似表述均不代表甲方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乙方对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风险等级或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既往的业绩并不代表甲方可预期的收益。
4.请认真阅读本协议,全面了解各条款,特别注意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
款。
甲方(即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本着自主决策、自愿委托、风险自担的原则,委托乙方(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本协议、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甲方托付的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乙方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和实际投资收益向甲方支付收益,乙方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及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理财产品交易单据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销售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本协议未及事项,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等相关文件约定为准。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产品销售、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风险因素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甲方应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详细条款并充
分理解理财投资可能发生的风险。一、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声明:
1.当甲方为非机构投资者时,甲方声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签订本协议前已在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获知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对甲方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确认甲方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完全理解拟投资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风险。
2.甲方声明已阅知本协议,甲方已完全知晓并充分理解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理解理财投资的风险,接受并签署本协议及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
3.甲方声明,甲方的投资决策由甲方基于自身判断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并已知晓且能够承担产品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愿意并能承担风险。
4.甲方若为非机构投资者,甲方声明以合法持有的自有资金购买乙方发行的理财产品。
5.甲方若为机构投资者(含资产管理产品),甲方声明以合法持有的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购买乙方发行的理财产品。
6.甲方声明认可本协议及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已知悉甲方应注意查询的事项,并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进行相关通知和信息披露。
7.甲方声明当甲方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 等电子销售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时,甲方认可其在销售机构电子渠道点击确认同意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合法有效性,认可电子签约与纸质签署具有同等效力。
8.甲方声明同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记录(记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录屏等)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并确认以上记录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二)乙方声明与保证:
乙方声明按照监管要求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管理理财产品,但不保证理财产品一定盈利或不会亏损,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1.理财产品:指由乙方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产品的具体细节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
2.公募理财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指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3.私募理财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指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4.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
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家
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人民币;
(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协议的当事人:包括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投资者。
6.理财产品管理人或产品管理人或乙方:指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7.投资者或甲方:指理财产品投资者。
8.托管人:指乙方选定的托管机构。具体托管机构名称、托管费以及其他事项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9.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或销售机构:包括乙方及乙方委托的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具体销售机构名称、销售费率以及其他事项以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以及乙方最新公告约定为准。
10.代理销售机构或代销机构:接受乙方委托销售其发行的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理财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11.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发行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
12.理财产品宣传推介材料:指理财产品销售机构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投资者分发或者发布,使投资者可以获得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13.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即本协议)、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后续对上述文件的有效修订及补充;销售机构提供的经投资者确认的交易申请单(如有)及回单(如有)为理财产品销售
文件的有效构成。
14.本协议:指《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其后续有效的修订与补充。
15.理财产品说明书或产品说明书:指乙方公布的、旨在说明理财产品具体要素的产品说明及其更新。
16.约定信息披露途径:指理财产品说明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中约定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渠道。
17.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具有约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18.理财产品开放日:指投资者可以办理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日期。具体开放日、交易时间以理财产品说明书、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约定为准。封闭式理财产品不设开放日。
19.认购:指投资者在发行/募集期内购买理财产品。
20.申购:指投资者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的开放日购买理财产品。
21.赎回:指投资者主动部分或全部退出所持有理财产品的行为。
22.巨额赎回:指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赎回行为。出现巨额赎回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乙方有权综合运用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收取赎回费等方式,降低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具体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23.冷静期:对私募类理财产品,甲方自签署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之时起,有权享有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甲方改变决定,乙方将遵从甲方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全部投资款项。
有关甲方所认/申购理财产品的任何介绍、说明仅以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乙方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发布的对应产品公告为准。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乙方自主评定。代理销售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遵从代销机构的规定,并以代销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如代销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结果与乙方评级结果不一致,代销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
为维护全体投资者权益,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说明书约定设置、调整理财产品的销售总规模、销售机构、销售渠道、销售对象、销售机构或渠道的销售额度、交易时间及其他交易条件等销售业务规则,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须通过乙方或其指定的代理销售机构投资理财产品,各代理销售机构的名单及信息详见乙方披露的销售机构公告。
甲方通过销售机构办理认/申购和赎回等交易业务时,销售机构对交易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交易结果以乙方的确认为准。对于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甲方应及时查询。
1.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诚实守信,谨慎勤勉,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并揭示风险,打破刚性兑付,不得直接或变相宣传、承诺理财产品保本保收益。
2.不得以理财名义或使用“理财”字样开展其他金融产品销售业务活动。
3.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将投资
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进行匹配。
4.完整记录并保存销售业务活动信息,确保记录信息的全面、准确和不可篡改。
5.通过其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对甲方进行上述记录行为的,应当征得甲方同意。
6.除非与非机构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销售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产品的,应当在销售机构营业网点进行。
7.根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识别投资者身份。
8.完善合格投资者尽职调查流程,充分了解合格投资者的信息,收集、核验合格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等材料,对非机构合格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持续评估,并要求非机构投资者承诺投资资金为自有资金。
9.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不得擅自拒绝接受投资者的认(申)购、赎回申请。
10.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向甲方持续提供信息服务。
11.在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显著位置对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信息进行公示。
(二)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1.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2.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或者出具、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
3.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4.将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
5.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
6.提供抽奖、回扣、馈赠实物、代金权益及金融产品等销售理财产品;
7.违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为谋取机构或人员的利益,诱导投资者进行短期、频繁购买和赎回操作;
8.由销售人员违规代替投资者签署销售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理财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投资者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投资者持有其销售的理财产品;
9.为理财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部分或全部承诺本金或收益保
障;
10.利用或者承诺利用理财产品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
11.恶意诋毁、贬低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理财产品;
12.截留、挪用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
13.违法违规提供理财产品投资者相关信息;
14.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销售业务,私自推介、销售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产品,通过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提供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产品销售相关文件和资料;
15.未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时间发行理财产品,或者擅自变更理财产品的发行日期;
16.在获得理财产品登记编码前,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发布理财产品宣传推介材料;
1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其他情形。
1.乙方及代销机构于理财产品说明书列明的募集起始日起至募集结束日止受理甲方的认购。
2.乙方有权根据资金募集情况,宣布提前结束募集期或延长募集期。
3.募集期结束,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宣布理财产品不成立:
(1)理财产品募集总金额未达到发行规模下限;
(2)市场发生重大变化,乙方无法或者经其合理判断难以按照原销售文件约定向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
(3)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照原销售文件约定向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
1.乙方可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需要设置或调整理财产品的封闭期和开放期。如对处于封闭期内的理财产品临时开放或调整理财产品开放条款等,乙方将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及时公告。
2.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可能约定或调整投资者首次申购、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约定请参见理财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可能约定或调整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理财产品份额余额,具体约定请参见理财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4.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可能约定或调整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上限,具体约定请参见理财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乙方可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理财产品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理财产
品申购等措施,以保护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体约定请参见理财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6.理财产品的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以及其他销售相关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及方式在理财产品说明书中列示。乙方可能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将依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进行公告。
1.如乙方认为继续认购、申购、赎回可能影响到投资者利益时,乙方有权按说明书约定暂停认购、申购、赎回,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时,乙方有权按说明书约定暂停认购、申购、赎回。乙方暂停或者开放认(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将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和依据。
开放式理财产品发生巨额赎回的,乙方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日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乙方有权按说明书约定对其余的赎回申请采取暂停接受、延期办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应对措施,并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理财产品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乙方认可并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理财产品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甲方有权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获取理财产品财产收益。
2.甲方有权按销售文件约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
3.甲方有权了解理财产品基本情况,按销售文件约定获取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4.甲方购买乙方发行管理的私募理财产品,可按销售文件约定享有不少于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如甲方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在投资冷静期内撤销认/申购的申请,销售机构应按约定退还客户款项。
1.甲方应认真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遵守协议约定。
2.甲方应充分了解所投资理财产品,充分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理财产品的投资价值进行独立判断,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获取投资收益并承担可能的投资风险。
3.甲方应及时、主动获取理财产品披露信息。
4.甲方如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购买理财产品的
各种情形,或其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的任何限制性规定,应明确告知乙方并停止继续购买理财产品。
5.甲方在乙方或代销机构开通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或其他电子渠道进行理财产品认
/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前,应认真阅读该电子渠道服务协议或业务规则。
6.甲方应以真实身份办理理财业务。甲方提供的姓名/名称、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和资料均应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如发生任何变更,应及时告知乙方或代销机构。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信息或资料的变更,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甲方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等身份认证要素。以甲方相应身份认证要素进行的交易操作,甲方应认可并承担该交易操作的法律后果。
8.甲方为非机构投资者,购买理财计划资金应为合法自有资金;甲方为机构投资者(含资产管理产品),购买理财计划资金应为合法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甲方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合法募集资金除外)。甲方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甲方应配合乙方及销售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9.甲方在理财产品全部赎回或兑付前,不得就原认(申)购时使用的银行账户办理销户。
10.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应保证已按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办理理财业务所需的充分授权,并保证该等授权合法并持续有效。
11.在产品存续期内,除非出现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终止理财产品的情形,否则不得要求乙方在产品非开放日前退还已扣款项或以任何形式清算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
1.依法募集理财资金。
2.理财产品成立后,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独立运用并管理理财产品财产。
3.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收取管理费用。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选聘并监督理财产品托管人。
6.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对代销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7.为理财产品选聘理财投资合作机构;选聘、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理财产品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8.依据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有关法律规定分配理财产品收益。
9.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权限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认/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财产运用及管理;有权代表理财及其全部投资人行使因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包括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投资相关的法律文件约定处置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破产重组等;有权以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为理财产品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1.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2.乙方或代销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3.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赋予乙方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发行理财产品,办理理财产品的登记备案。
3.对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4.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5.进行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6.依法计算并披露理财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7.办理与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保存理财产品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投资者的原认(申)购时使用的银行账户。
11.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七、理财产品托管
乙方可选聘托管人,并根据监管规定与托管人签订理财产品托管协议。托管人接受乙方委托,在乙方委托范围内,办理乙方交付的理财产品财产资金的托管事宜。
乙方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及其投资比例,对理财产品进行投资和管理。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乙方将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乙方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超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
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乙方应当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做好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甲方不接受的,可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具体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
(三)投资合作机构
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依据理财产品投资管理需要选聘理财产品投资合作机构。
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管理人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管理人主要股东发行的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乙方发行的其他理财产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体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规定、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九、费用
1.乙方依据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费用项目、收费条件、费率标准、收费方式等要素收取相关费用。
2.乙方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费率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在生效前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予以披露。甲方不同意的,可根据公告信息赎回产品。
乙方通过本公司和代销机构官方渠道、行业统一信息披露渠道或与投资者约定的其他渠道披露全部在售及存续的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具体信息披露方式及途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信息。如投资者未及时查询产品信息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投资者可依据乙方披露的理财产品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理财产品信息。十一、个人信息使用授权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甲方同意并自愿授权乙方在提供理财业务服务所必需的情形下,基于身份验证、理财业务办理、风险监测和保护账户资金安全、履行反洗钱和制裁要求、履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义务、审计、客户服务与回访、统计分析和加工处理、归档和业务备份、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等目的,以收集、存储、使用、传输、提供、删除等方式处理获取的如下甲方个人信息(当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为甲方经办人、法定代
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的个人信息,下同 ),包括:
1.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手机号码、身份证件信息等;
2.财产信息:纳税信息等;
3.账户信息:银行卡号或账号信息等;
4.交易信息:交易金额,交易凭证等;
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处理上述个人信息,乙方将无法提供理财业务服务。
以上甲方个人信息中身份证件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等属于甲方的敏感个人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处理其敏感个人信息。甲方不同意乙方处理该信息的,乙方将可能无法提供理财业务服务。
甲方知悉其敏感个人信息一旦发生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的,容易导致甲方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乙方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相关要求,在现有技术水平下,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保护甲方的敏感个人信息。
甲方同意并自愿授权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或有权机关的命令,为履行反洗钱、反欺诈、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公安及司法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理财信息数据报送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之目的,将甲方的信息提供给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理财业务监管机构及有权机关。
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中收集、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无需征得甲方的授权:
1.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2.产品管理人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3.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4.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5.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开个人信息
甲方知悉,乙方不会公开披露甲方的个人信息,如确需披露,乙方会告知甲方披露其个人信息的目的、类型,涉及敏感信息的还会告知敏感信息的内容,并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有权机关命令的情况下,乙方可能会公开披露甲方的个人信息。
1.乙方获取的甲方个人信息及理财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在乙方提供理财业务服务期间,甲方的个人信息授权持续有效。乙方仅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期限内,以及为实现本业务信息处理之目的所必需的时限内保留甲方的个人信息。当超出保留期限后,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甲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等相关操作。
3.甲方有权通过理财销售机构行使法律所赋予甲方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及补充权、删除权、解释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甲方同意乙方处理其个人信息的,甲方可以通过理财销售机构向乙方提出撤回处理个人信息的授权或改变授权同意的范围。甲方撤回对乙方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乙方将可能无法继续提供理财业务服务。甲方撤回同意的,不会影响撤回前基于甲方同意乙方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但如为履行合同所必需、或乙方为履行法定职责及义务等原因,乙方将可能无法响应甲方行使上述权利的请求。
4.乙方对甲方的个人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对于甲方同意并自愿授权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乙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
1.因不可抗力、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或给甲方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2.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改变而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由于甲方的原因,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乙方不承担责任。十三、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所作声明或保证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对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不承担责任,并有权单方终止双方的理财业务关系。
2.因甲方违反协议约定给乙方或理财产品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甲方更换资金账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或代销机构并办理变更手续。甲方认购或申购理财产品时所登记的通讯方式及其他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或代销机构。乙方提示甲方注意:因甲方留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通知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变更信息导致的不利后果由甲方承担。
4.因乙方违反本协议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双方不能继续履行理财协议时,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
全部或部分免除未履约方的责任,但法律法规、监管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理财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6.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导致双方不能履行理财协议时,应根据其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未履约方的责任。一方当事人因上述原因无法履行理财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双方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销售文件留存
本协议经甲方签署(包括线下签约和电子渠道签约)后,甲方可向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索取留存。甲方未留存的,视为甲方自动放弃留存相关文件的权利,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不利影响或后果。
甲方通过销售机构网点柜面渠道签署本协议的,经甲方签字或加盖有效印章后生效。甲方通过销售机构电子渠道签署本协议的,自甲方通过销售机构电子渠道确认同意后
且乙方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之日起生效。甲方认可线上点击同意具有与书面签署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理财产品项下甲方认/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可;甲方不得以乙方不在本协议中签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二)协议的终止
1.除按产品说明书约定甲方或乙方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甲方有违约行为或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2.乙方宣布理财计划设立失败、甲方全部赎回理财产品份额或理财产品到期并完成清算分配后,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通过乙方或代销机构提交的理财产品赎回/撤单申请,按产品说明书约定经乙方或销售机构确认后方可生效。
3.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甲方确认已完整阅读本产品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及本协议,并知悉确认全部条款,基于自身独立判断签署本协议。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理财产品项下甲方认/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可,甲方不得以乙方不在本协议中签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甲方自然人(签字或线上确认同意): 乙方: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或线上确认同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线上确认同意)
年 月 日
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
(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本协议适用于 代理销售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文字的条款),充分了解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业务运作规则。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代销机构或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 、□华夏银行全国统一投资者服务热线
(95577)□或 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热线。提请您在购买理财产品前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非保本浮动收益、净值型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投资者应充分理解产品的风险评级,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本协议书中的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和代销机构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或类似表述均不代表甲方最终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乙方对理财产品本金和收益的任何承诺或保证。风险等级或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既往的业绩并不代表甲方可预期的收益。
3.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代理销售协议书(如有)及理财产品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以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本协议未及事项,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等相关文件约定为准。
本协议项下代销机构: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公司网址:
客服/联系电话:
甲方(即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本着自主决策、自愿委托、风险自担的原则,购买乙方(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书。本协议书适用于乙方委托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代销的净值型理财产品。本协议中提到的申购、预约申购、赎回、预约赎回仅适用于开放式净值型理财产品,具体产品性质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甲方声明:
1.甲方声明以本人合法持有的自有资金购买乙方发行的理财产品,甲方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甲方将配合乙方、代销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2.甲方声明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通知代销机构并办理变更手续。若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甲方声明已阅知投资者权益须知,接受并签署本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甲方的投资决策完全是甲方独立、自主、谨慎做出的。甲方已充分了解本协议书相关内容,特别是甲方认购/预约认购/申购/预约申购/赎回/预约赎回条款、免责条款等的内容和含义。甲方已完全知晓并充分理解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投资理财产品的风险,甲方自愿接受本协议书内容,自愿并能承担相关风险。
4.甲方声明当甲方通过代销机构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APP 等电子销售渠道购买理财产品时,甲方认可其在代销机构电子渠道点击确认同意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合法有效性,认可电子签约与纸质签署具有同等效力。
5.甲方声明同意代销机构记录(记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录屏等)甲方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并确认以上记录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一、名词释义
1.理财产品:指由乙方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产品的具体细节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
2.公募理财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财产品指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3.私募理财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指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
4.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家
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者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人民币;
(2)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代销机构:指接受乙方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包括其他理财公司,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代销机构信息将通过乙方、代销机构的官方渠道予以公告 。
6.理财产品宣传推介材料:指理财产品代销机构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投资者分发或者发布,使投资者可以获得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7.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销售协议书(即本协议)、代理销售协议书(如有)、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以及后续对上述文件的有效修订及补充;代销机构提供的经投资者确认的交易申请单(如有)及回单(如有)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有效构成。
8.本协议:指《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以及其后续有效的修订与补充。
9.理财产品说明书或产品说明书:指乙方公布的、旨在说明理财产品具体要素的产品说明及其更新。
10.约定信息披露途径:指理财产品说明书、销售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如有)、投资者权益须知中约定的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渠道。
11.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包括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具有约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12.理财产品开放日:指投资者可以办理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日期。具体开放日、交易时间以理财产品说明书、销售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如有)约定为准。封闭式理财产品不设开放日。
13.认购:指投资者在发行/募集期内购买理财产品。
14.申购:指投资者在理财产品成立后的开放日购买理财产品。
15.赎回:指投资者主动部分或全部退出所持有理财产品。
16.预约认购:指理财产品发行起始日至发行终止日前,提前申请在产品发行终止日当天认购理财产品。预约认购申请视同在发行终止日当天的认购申请。代销机构另有约定的,以代销机构约定为准。
17.预约申购/预约赎回:指理财产品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约定时点(具体约定详见产品说明书)前,提前申请在下一开放日开放时间内申购/赎回理财产品。预约申购及预约赎回申请,视同在下一开放日开放时间内的申购/赎回申请。代销机构另有约定的,以代销机构约定为准。
18.巨额赎回:指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的赎回行为。出现巨额赎回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乙方有权综合运用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收取强制赎回费等方式,降低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具体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19.冷静期:对私募类理财产品,甲方自签署私募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之时起,有权享有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甲方改变决定,乙方将遵从甲方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全部投资款项。
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规则
为维护全体投资者权益,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说明书约定设置、调整理财产品的销售总规模、销售机构、销售渠道、销售对象、销售机构或渠道的销售额度、交易时间及其他交易条件等销售业务规则,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理财业务签约
1.甲方已在代销机构开立账户并进行理财业务签约(以下简称“签约账户”),指定签约账户用于认购/预约认购/申购/预约申购/赎回/预约赎回本协议书项下的理财产品。
2.甲方确认在签约时提供的证件资料、联系方式等信息真实且有效。乙方和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权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留存甲方信息。
3.甲方变更证件资料、联系方式、签约账户、交易渠道等本协议项下的相关内容须及时按代销机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对于甲方变更上述信息但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损失,乙方和代销机构不承担责任。
4.甲方在理财产品全部赎回或兑付前,不得办理签约账户销户。
(二)认购/申购/预约认购/预约申购/赎回/预约赎回
1.甲方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购买理财产品。甲方同意在理财产品认购/申购/预约认购/预约申购时代销机构依约定从签约账户中预扣或冻结约定的申请金额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扣划或冻结期间,是否计付利息以代销机构业务规则为准,与乙方无关。
2.甲方同意在认购/申购/预约认购/预约申购交易后,代销机构依据约定划款时间予以划款,不再与甲方确认。甲方认购/申购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时,亦适用此项约定。
3.产品兑付时,乙方委托代销机构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将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
(如有)划入甲方签约账户。
4.乙方允许甲方在发行/募集期内撤销认购/预约认购,甲方退回的理财本金具体到账时间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5.预约认购申请,视同在发行终止日当天的认购申请,具体办理规则以代销机构约定为准。
6.预约申购申请,视同在下一开放日开放时间内的申购申请,具体办理规则以代销机构约定为准。
7.产品开放期间,投资者可撤销已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具体规定如下:
(1)只能全额撤销;
(2)开放日开放时间之后不能撤销。
代销机构如有约定的,以代销机构约定为准。
8.甲方通过代销机构提交的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的撤单申请,按产品说明书约定经乙方或代销机构确认后方可生效。
9.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约定时点(具体时点以产品说明书及代销机构约定为准)前,投资者仅可对已提交的预约申购、预约赎回申请进行全额撤销。
10.甲方购买乙方发行管理的私募理财产品,可按销售文件约定享有不少于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如甲方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在投资冷静期内撤销认/申购的申请,销售机构应按约定退还客户款项。
11.在产品存续期内,除非出现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终止理财产品的情形,否则不得要求乙方在产品非开放日前退还已扣款项或以任何形式清算其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
12.本协议中涉及的日期如遇产品说明书约定的非工作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三、客户信息保密及使用
乙方、代销机构应就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获知的甲方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甲方事先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另有要求的除外。甲方在此同意,乙方及代销机构可根据监管要求,为理财产品登记等需要,向登记部门或监管机构提供甲方相关信息。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甲方同意并自愿授权乙方在提供理财业务服务所必需的情形下,基于身份验证、理财业务办理、风险监测和保护账户资金安全、履行反洗钱和制裁要求、履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义务、审计、客户服务与回访、统计分析和加工处理、归档和业务备份、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等目的,以收集、存储、使用、传输、提供、删除等方式处理获取的如下甲方个人信息,包括:
1.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手机号码、身份证件信息等;
2.财产信息:纳税信息等;
3.账户信息:银行卡号或账号信息等;
4.交易信息:交易金额,交易凭证等;
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处理上述个人信息,乙方将无法提供理财业务服务。
以上甲方个人信息中身份证件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等属于甲方的敏感个人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处理其敏感个人信息。甲方不同意乙方处理该信息的,乙方将可能无法提供理财业务服务。
甲方知悉其敏感个人信息一旦发生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的,容易导致甲方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乙方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相关要求,在现有技术水平下,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保护甲方的敏感个人信息。
甲方同意并自愿授权乙方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或有权机关的命令,为履行反洗钱、反欺诈、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调查、公安及司法等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理财信息数据报送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之目的,将甲方的信息提供给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理财业务监管机构及有权机关。
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中收集、使用甲方的个人信息无需征得甲方的授权:
1.为订立、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2.产品管理人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3.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4.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5.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开个人信息
甲方知悉,乙方不会公开披露甲方的个人信息,如确需披露,乙方会告知甲方披露其个人信息的目的、类型,涉及敏感信息的还会告知敏感信息的内容,并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有权机关命令的情况下,乙方可能会公开披露甲方的个人信息。
1.乙方获取的甲方个人信息及理财信息将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在乙方提供理财业务服务期间,甲方的个人信息授权持续有效。乙方仅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要求的期限内,以及为实现本业务信息处理之目的所必需的时限内保留甲方的个人信息。当超出保留期限后,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甲方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等相关操作。
3.甲方有权通过理财销售机构行使法律所赋予甲方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查阅权、复制权、更正及补充权、删除权、解释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于甲方同意乙方处理其个人信息的,甲方可以通过理财销售机构向乙方提出撤回处理个人信息的授权或改变授权同意的范围。甲方撤回对乙方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乙方将可能无法继续提供理财业务服务。甲方撤回同意的,不会影响撤回前基于甲方同意乙方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但如为履行合同所必需、或乙方为履行法定职责及义务等原因,乙方将可能无法响应甲方行使上述权利的请求。
4.乙方对甲方的个人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对于甲方同意并自愿授权乙方处理的个人信息,乙方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开展信息处理行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
四、产品收费
1.乙方依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费用项目、收费条件、费率标准、收费方式等要素收取相关费用。
2.乙方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费率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将在生效前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予以披露。甲方不同意的,可根据公告信息赎回产品。
1.因不可抗力、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如发生上述情况,乙方将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及时公告。
2.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甲方承担的风险,乙方不承担责任。
3.由于甲方的原因,理财资金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乙方不承担责任。六、协议构成和效力
2.有关甲方所购买理财产品的任何介绍、说明、承诺仅以本协议、产品说明书、乙方和代销机构通过约定信息披露途径发布的对应产品信息为准。
3.本协议持续有效,不因甲方所购买的单期理财产品被赎回、到期或提前终止而失效。七、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协议书而引致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柜面渠道签署本协议的,经甲方签字后生效。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
甲方通过代销机构电子渠道签署本协议的,自甲方通过代销机构电子渠道确认同意后且乙方确认甲方成功认/申购并收到甲方缴付的全部投资本金之日起生效。甲方认可线上点击同意具有与书面签署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知悉并确认,乙方对于理财产品项下甲方认/申购份额的确认即视为乙方对于本协议的签署和认可;甲方不得以乙方不在本协议中签章为由主张本协议不成立或不生效。
甲方自然人(签字或线上确认同意): 乙方:华夏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宁波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
(2020011 版)
第一条 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是指宁波银行代理销售的由宁波银行理财子公司或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理财计划。宁波银行作为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第二条 宁波银行开展代销理财业务,将按投资者适当性原则进行。宁波银行有权根据代销理财产品合同所载明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投资比例和风险状况等因素按照宁波银行产品风险评级的规则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结果与理财产品发行管理机构评级不一致的,将采用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同时,宁波银行将按照宁波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规则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确定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并向客户销售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代销理财产品。
第三条 客户确认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遵守本条款。客户承诺认购/申购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向宁波银行提供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认购/申购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资金系本人合法持有的资金。
第四条 客户认购/申购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需指定或新开立宁波银行借记卡作为理财交易卡,并以理财交易卡中指定的活期账户作为理财资金账户,用于宁波银行扣划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资金及支付理财本金(如有)和收益(如有)。为确保理财本金(如有)和收益(如有)按时到账,客户不得将理财交易卡销户。若因客户擅自办理理财交易卡销户或因司法机关冻结、扣划等非宁波银行原因导致理财本金(如有)和收益(如有)无法按时到账的,宁波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宁波银行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受限于宁波银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提供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服务的业务受理时间,可能出现客户无法在产品发行管理机构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上所载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受理时间内在宁波银行办理该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情况,客户在购买该理财产品前应当确保知悉前述可能出现的情形。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宁波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的代销机构,可能会受限于产品发行管理机构的销售额度分配情况,客户通过宁波银行认购/申购该理财产品可能会发生认购/申购未获受理或者获得受理但最终未被确认成功的情况,客户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确保知悉前述可能出现的情形。
第六条 客户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认购/申购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的相关业务术语及业务要素等以客户提交或与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签署的各类书面或电子文件约定为准。
第七条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客户可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原理财交易卡及拟变更/登记借记卡至宁波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理财资金账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自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若因司法机关冻结、扣划等非宁波银行原因导致理财资金账户无法变更/登记的,宁波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客户有义务保管好个人信息、账户信息、短信验证码、密码等,凡需客户输入短信验证码、密码等办理的业务,均视为客户本人办理,因该等信息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九条 理财产品到期,代销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将按照约定条件计算、公布并结清客户最终实际获得的理财本金(如有)和收益(如有),宁波银行将代为划转至客户理财资金账户。
第十条 理财产品约定客户可以赎回的,客户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理财交易卡到宁波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或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宁波银行将按照约定条件代产品发行机构向客户收取赎回费(如有)并结清其余款项。
第十一条 业绩比较基准、成立以来年化或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仅供客户参考,并不作为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向客户支付理财收益的承诺。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利率可能变动而使客户丧失更加有利的投资机会,受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国家宏观政策、国内外各项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影响,在产品存续期内,市场利率等发生波动,可能使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相对降低,客户应充分认识并自愿承担该等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宁波银行及产品发行管理机构有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向客户收取相应的费用,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在产品说明书中载明。宁波银行及产品发行管理机构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可以对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产品要素进行调 整,但应在调整前通过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方式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客户披 露。上述情况下本产品将可能开放赎回,具体以信息披露公告为准。客户不同意公告内容的,可按公告约定提前赎回本产品。若客户在公告约定期间未赎回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第十三条 如认购/申购、撤单、信息变更等流程与理财产品说明书表述存在差异的,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第十四条 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投资协议书是明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风险收益属性和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客户投资
收益的取得和分配以及享有的相关权利均以前述销售文件的约定为准。客户在签署前述销售文件前,应确保已知悉销售文件的全部内容,全面准确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愿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中涉及的所有日期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客户签字确认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客户
及宁波银行均产生法律约束力。
声明:本人已详细阅读并全面理解本协议及对应期次理财产品说明书、投资者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充分认识到投资本产品需要承担的风险,知晓本次购买的为宁波银行代销理财产品,清楚了解宁波银行作为代销机构将不承担该代销理财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本人对认购/申购金额予以确认,并同意授权宁波银行按本协议及对应期次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进行划款。
本人自愿办理代销理财产品的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且所有投资资金系本人合法持有的资金,并自愿履行本协议的各项义务,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特此确认。
客户签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