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 1 号)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 1 号)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3
年 10 月 2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1327 号文注册,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3 月 10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根据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对招募说明书增加了侧袋
机制的相关内容,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3 月 2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目 录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业绩 9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10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101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106
第十八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10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12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113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12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3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3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59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71
第二十六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73
第二十七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76
第二十八部分 备查文件 177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基金
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转换后的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分级: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
恒利A、恒利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23、恒利A: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A 份额。恒利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
24、恒利B: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B 份额。xxX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3 年。本基金在扣除恒利 A 约定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恒利B 享有,亏损以恒利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恒利B 承担
25、恒利 A 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26、折算基准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恒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
日原则上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恒利 A 的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27、恒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在折算基准日对恒利 A 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即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28、恒利 B 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的对应日止(对应日是指对应日期,如 2013 年 1 月 1 日的 3 年后的对应日应为 2016 年的 1 月 1 日)。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3 年后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9、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后的对应日
(对应日是指对应日期,如 2013 年 1 月 1 日的 3 年后的对应日应为 2016 年的 1
月 1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 3 年后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xx X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30、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1、上市交易公告书:《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恒利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32、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33、上市交易:投资人在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恒利 B 份额的行为以及在本基金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3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6、销售机构: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4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1、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日:指公历日
48、月:指公历月
4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
务申请的工作日
50、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5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9、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恒利A 的单个开放日,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金额(恒利 A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超过本基金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60、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的会员单位利用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61、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2、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5、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6、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7、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A 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A 类份额
68、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 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 类份额
69、元:指人民币元
7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恒利 A 和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恒利 A 的开放日和恒利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6、虚拟清算:即假定 T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未满 3 年的提前终止日,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T 日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的估算价值
7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78、《业务规则》: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7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8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8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8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 0 x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A-13 栋三层 306 号房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 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xx日期:2004 年 1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45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贰仟万元存续期限:50 年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 0000
股权结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股权,xx顿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49%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xxxxx,中共党员,管理学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xxxxxxxxxxxxxxxx,xx证券交易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广西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xx)x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总经理职责。
副董事长xxx(Xxxxxxx X. XxXxxxx)先生,文学学士,硕士学位以及法学博士学位。在加入富兰克林xxx投资集团之前,xxx先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资深律师。xxx先生于1986年加入富兰克林xxx投资集团,担任 Templeton Worldwide Inc. 执行副总裁、董事和法律总顾问。曾任多个富兰克林邓普顿公司董事,包括但不限于Franklin Templeton Management Luxembourg S.A.(xxx),xxxxxxxxx(xx)xxxx(xx),Templeton Asset Management Ltd.(新加坡),Franklin Templeton Holding Limited(毛里求斯), Franklin Templeton Services Limited(爱尔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现任富兰克林xxx投资集团高级战略顾问,Franklin Templeton France S.A董事,Franklin Templeton Investment Services Gmbh咨询委员会委员,Brinker Destinations Trust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副董事长,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寿富兰克林(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Global Capital Plc.独立董事。
董事xxx女士,中共党员,工程硕士。历任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融资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副经理、证券部副经理、财务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办公室主任,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部副主任
(挂职),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xxx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资产管理部职员,上海浦东科创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并先后兼任总裁办公室主任和资产管理部、资本市场部、北京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务),副总裁兼北京分公
司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企业金融服务委员会主任及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xxxxx,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书记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法务专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法律合规部法律顾问,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风控总监兼风险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建投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齐鲁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10月更名为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一部总经理、代行风险管理二部负责人职责。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一部总经理,国海创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xxx(Xxxxx Xxxxx)女士,CPA,加利福尼亚执照,经济学文学学士。历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旧金山办事处税务监督高级专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加利福尼亚圣何塞和帕洛阿尔托办事处税务顾问高级经理。xxxxx于2005年加入富兰克林xxx投资集团,历任富兰克林xx顿投资总部美国公司税及全球税总监,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亚洲规划与策略总监。现任xx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团队首席行政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董事xx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澳纽银行集团(xx)企业银行主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银行家信托有限公司(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董事。2000年7月加入富兰克林xxx投资,先后担任机构业务拓展董事、香港区销售及市场业务拓展主管、香港区总监。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大中华区总监及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xx女士,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普陀区政协委员。历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交易部经理、办公室主任、深圳上证总经理,国泰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北京证券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华远集团总经济师,国都证券公司总经
济师,三亚财经论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xxxxx,MBA商学硕士。历任麦肯锡公司商业分析员,昆仲亚洲基金合伙人,Vision Investment Management(Asia) Limited董事总经理,博信资本业务合伙人。现任得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联新国际医疗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首席顾问,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xx化工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xxxxx,工商管理硕士,为奥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创办人兼管理合伙人。xxx曾经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香港)公司独立董事及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理事及兼职研究员。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另类投资咨询委员会成员,笔克远东控股公司(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独立监事。
独立董事xx先生,美国纽约州律师执业资格,美国xx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0 年加入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任该所合伙人及公司法部门主管,2007 年组建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现任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主任、管理合伙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层董事xx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查分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交易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经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理层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xx丽女士,经济学学士。历任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投资服务代表,Xxxxxxxxxxxxxx.xxx营销助理,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亚洲区项目经理,英国保诚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及产品发展部副董事,
瑞士信贷资产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洲区产品发展部总监,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产品负责人。现任富兰克林邓普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富兰克林邓普顿投资集团全资子公司)亚洲区产品策略部董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监事xxxxx,研究生班学历,中共党员,经济师、会计师。历任广西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核算一科副科长,太平洋保险公司(寿险)南宁分公司财务部会计,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核算部经理,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现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职工监事xxxxx,CFA,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计算机科学硕士,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数学专业硕士。历任美国Enreach Technology Inc.软件工程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数量分析师,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数量分析师、风险控制部总经理、业务发展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和国富中证100指数增强(LOF)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职工监事xxxxx,香港大学MBA。历任淄博矿业集团项目经理,浙江证券分析员,上海交大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和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国富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总监、QDII投资总监,国富中小盘股票基金、国富焦点驱动混合基金、国富弹性市值混合基金、国富恒瑞债券基金和国富基本面优选基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
(三)经营管理层人员
总经理xx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江西省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处调查分析员,江西省资金融通中心融资部交易员,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资金交易中心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交易部总经理、金融市场事业部副总裁兼资产管理中心、投资交易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事业部副总裁,平安磐海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管理层董事。
副总经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xxx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顾问、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管理层董事。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国富潜力组合混合基金和国富研究精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副总经理于意女士,管理学硕士,中共党员,经济师、注册会计师。历任上海银行浦东分行国际业务部副主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负责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监事及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监事,上海源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风控负责人、合伙人,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COO)。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四)督察长
督察长xxx女士,中共党员,律师(非执业),英国伦敦大学亚非学院法律硕士。历任上海物资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投资经营部副总经理,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05年加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管理层董事、国海富兰克林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自 2006年起,还同时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现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高级法律顾问。
(五)基金经理现任基金经理:
xxxxx,CFA,四川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西南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债券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富中国收益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截至本报告期末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基金、国富恒久信用债券基金、国富恒利债券(LOF)基金及国富焦点驱动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14年3月至2015年12月由xxxxx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六)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x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xxxx(公司总经理);xxxxx(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分析部总经理、基金经理);xxxxx(量化与指数投资总监、金融工程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职工监事);xxxxx(权益投资总监、QDII投资总监、基金经理、职工监事);xxxxx(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xx先生(风险控制部副总经理)。
xxx女士(督察长)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七)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一)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六)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一)风险管理体系
x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和发生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
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
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定的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级别较低的风险加以监控,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及时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向其寻求咨询意见。
(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控制、资金管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监察稽核控制、人事控制等。
(1)业务控制
业务控制包括市场开发业务控制、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开放式基金业务控制、金融创新业务控制等。
市场开发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针对市场开发的各项业务建立明确的职责分工,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保证各项业务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同时加强内部牵制,防止错误及舞弊行为发生;制定基金销售的标准化流程,选用先进的电子销售系统,以不断提高基金销售的服务质量和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制定统一的客户资料和销售资料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资料;实施对客户的审查制度,对客户情况及资金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事先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防范新的电子交易方式下的各种风险;本公司制作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应符合《销售管理办法》、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事先均需经公司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公司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要求,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将注重根据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者。为此公司已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并定期更新,对基金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同时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者投诉风险。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建立了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了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了投资分
析例会制度,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对策,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了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建立了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制定了基金投资交易业务的标准化流程并注意流程在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监控,并有书面凭证;建立了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2)资金管理控制
资金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基金资金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金与基金资金分开并互为封闭,不混合使用;坚持了资金营运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原则。资金的筹措和使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管理人有关规定执行并统一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注意其安全性和流动性。
(3)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采取了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以确保基金管理人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了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了信息技术系统的可稽核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已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5)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配套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编报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作业流程,各部门各司其职,并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6)监察稽核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督察长,全权负责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的任命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任职条件,经董事会聘任。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任期由基金管理人章程规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相关会议,调阅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对于在稽核监察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督察长独立出具监察季报、年报及其他报告,直接报送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总经理。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7)人力资源管理控制
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合理的员工报酬体系,合理确定员工报酬水平。过低的报酬会影响人力资源的质量和运行效益,而过高的报酬会损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所以确定工资制度时坚持了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养制度。制定科学的管理人员选聘政策和方法,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制定管理人员培养制度,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制定了员工的业绩评价和激励方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8)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和公平交易管理
内幕交易和关联交易控制包括:严格规范和界定禁止员工从事的活动,并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完善电脑监控系统,在线实时监控基金的投资、交易活动,防止利用基金财产对敲作价等操纵市场的行为,尤其注意观察大额买卖股票的现
象;设置投资限制表。按关联交易的明确规定限制买卖的股票,对限制表中的股票严禁购买,监察稽核部门根据限制表监控基金投资;对员工行为进行监察,防止出现与基金从业人员操守不符的行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对员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公司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专户分别管理,公平对待。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法定代表人:xxx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xx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名称: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 1 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A-13 栋三层 306 号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9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 0000
传真:021-6887 0708
(二)代销机构:
1、场外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xxx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5)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xx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95568
(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8)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 8 号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电话:000-00000000传真: 025-52310586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9)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0000000000公司网址: xxx.xxxx.xxx.xx
(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公司网址:xxx.xxxx.xxx
(1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公司网址:xxx.xxxxx.xxx
(1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xx
(1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14) 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23、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
(1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 38-45 层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3734343
联系人:xx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王一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7)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531-68889095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1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xx岩
(1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95573公司网址:xxx.x000.xxx.xx
(2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31-84403439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
(2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法定代表人:xx相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
(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xx、xxxxx服务电话:95525
(23) xx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
(24)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7-85481726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25)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0 楼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68776977-8427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
(2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2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28)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83217421
联系人: xx
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客服电话:000-000-0000
(29)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xx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26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58991896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3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xxxxx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3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xx时代广场B 座 6F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3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 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王诗屿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33)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2 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34)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3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楼法定代表人:xxx
xx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3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
(37)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A座9层908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xxx
xx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3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党敏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
(39)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毛林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40)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4 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41)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A 座 6 层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 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 0000000000
公司网址:0.xxx.xxx.xx
(4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费超超
电话:0000-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43) 北京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 00 x院法定代表人: 江卉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xxxx.xx.xxx
(44)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xxxxX x 000 xxxxx:xxx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B 座 601 室法定代表人: 陶捷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45)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 x 0 x 0 x法定代表人: xx
联系人:兰敏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00xxxxxxx.xxx
(46)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 0 x
xxxx:xxxxxx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xx人:xx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47)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xxxxxxx 000 x 000 x
xxxx:xxxxxxxxxx 000 x东方纯一大厦 15 层法定代表人:xx
电话: 000-00000000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xx社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48)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 x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 2208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 x万通新世界广场A 座 2208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x0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49)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xxxxxxxxxxX x 00 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XXX XXXX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 0000传真: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
(50)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
(51) 上海景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 2 号 24 幢N3809 室办公地址: xxxxxxxxxxxx 000 x 402K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5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5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0 x X xxxxxx X x 00 x 0000
x
xxxx:xxxxxxxxxxx 00 x X xxxxxxX x 00 x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
(54) 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 x
xxxx:x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55)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 x 0 x 0 x 000
xxxx:xxxxxxxxxx 0 xxxxxxxxx:xxx
联系人 :xxx
电话:000-00000000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5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 xxxxxxxxxxxx 00 x
0000-00 xx
xxxx: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 座 6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85712195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 xxx.xxxxxxxxx.xx
(5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 000 x 0 x 0 x 000 x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 8 层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xx
(5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 xx 0 xx 0 xx 00 x 222507
办公地址:xxxxxxxxx 00 xx 0 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xxx
xx服务电话:0000000000
(59)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 00 xx
xx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60)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 000 x 0 x 0 xx龙湖西宸天街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于海峰电话:00000000000传真:028-84252474
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公司网址:xxx.xxxxxxxx.xxx
(61) 北京xxx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 00 x 0 x 000 x办公地址:xxxxxxxxxxxx 00 x X x 0000 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000-00000000
联系人:x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公司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
(62) 北京创x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 0 xx 0 x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 0 xx 0 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
电话: 000-00000000-0000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 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会员单位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期后事项:为维护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自 2020 年 4 月 7 日起中止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诚财富”)办理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认购、申购、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赎回及修改分红方式等业务。投资者通过泰诚财富持有的基金份额,可以通过直销机构发起转托管申请,将持有份额转托管至直销机构,并通过直销办理赎回业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 00 xxxxx 00 x
xxxx:xxxxxxxxx 00 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xxxxxxxxxxx00xxxxxxx00xxxxx:xxxxxxxxxxx00xxxxxxx00x
负责人:xxx联系人:xx
经办律师:xx、xx
联系电话:000- 00000000
传真:021- 3135860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xxxxxxxxx000x领展企业广场2座普xxx中心11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xx、xx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2323880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分级
x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恒利 A 和恒利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运作
1、恒利A、恒利B 运作方式
x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恒利 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恒利 A 的开放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恒利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恒利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6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12 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恒利 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xx X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当年不存在该对应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恒利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恒利B 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
2、恒利A 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恒利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折算后恒利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利 A 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恒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具体份额折算方法参照基金合同中“第七部分 恒利 A 的基金份额折算”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配比
恒利A、恒利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xxX、恒利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 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对恒利A 进行份额折算,并确保开放日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利A 的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恒利 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恒利A 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恒利 A、恒利 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如果恒利 A 发生的净赎回份额较多,恒利A、恒利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三、恒利A、恒利B 基金份额收益分配规则 1、恒利A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恒利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重新设定一次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公告。计算公式为:
恒利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恒利A 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其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恒利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恒利 A 份额的首次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恒利A 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 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 1 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
在恒利 A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最后 1 个开放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恒利A 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恒利 A 接下来 6 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恒利 A 的最后 1 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恒利A 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保留将恒利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在此基础上上调不超过 20%的权利。
恒利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开放日恒利A 折算后的 1 元
(即恒利A 的本金)为基准采用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如届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对 1 年期银行存款利息征收利息税,则恒利 A 的年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中“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征税后的利率。例如:假设某一开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3%,利息税为 5%,则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 3%×(1-5%)=2.85%。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恒利A 份额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恒利 A 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2、恒利B 的收益分配
x基金的净资产将优先支付恒利 A 的本金及约定收益,在扣除恒利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恒利B 享有。如本基金的净资产等于或低于恒利 A 的本金及其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恒利 A 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恒利A 本金及约定收益总和的差额,则不再进行弥补。
四、基金份额发售
恒利A、恒利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x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x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恒利A和恒利B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恒利A 和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x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恒利 A 和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其中恒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恒利A 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恒利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x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在恒利 A 的非开放日(t 日),设ta 为自恒利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恒利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的运作天数,NVt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at 为 t 日恒利 A 的份额余额, NAVat 为 t 日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 为在恒利 A 上一次开放日
(如t 日之前恒利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恒利 A 的年收益率。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 元乘以t 日恒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恒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at
= 1.000 × ⎛1 +
⎜
⎝
r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 ta ⎟
⎞
⎠
“t 日全部恒利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恒利A 份额应计收益= F
×1.000× r
× t (下同)
at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a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恒利A 上一次开放日(如t 日之前恒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 元乘以t 日恒利A 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恒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
NVt
at
F
=
at
2、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NAVbt 为t 日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Fbt 为t 日恒利B 的份额余额,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bt
⎧NV
t
= xxx⎨
⎩
− NAVat Fbt
× Fat
⎫
,0⎬
⎭
恒利A、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恒利A 和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恒利A 与恒利 B 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恒利A 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x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恒利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恒利B 的封闭期届满
日(T 日),设Ta 为自恒利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恒利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 日的运作天数, NVT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FaT 为 T 日恒利 A 的份额余额, NAVaT 为 T 日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r 为在恒利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恒利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设定的恒利A 的年收益率。
(1)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0 元乘以T 日恒利A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恒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
= 1.000 × ⎛1 +
r × T ⎞
aT ⎜
⎝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a ⎟
⎠
“T 日全部恒利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恒利A 份额应计收益= F
×1.000× r
× T (下同)
aT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a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恒利A 上一次开放日(如T 日之前恒利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0 元乘以T 日恒利A 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恒利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NAV
NVT
aT
F
=
aT
2、3 年封闭期届满日恒利B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设 NAVbT 为 T 日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FbT 为 T 日恒利 B 的份额余额,恒利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bT
⎧NV
T
= xxx⎨
⎩
− NAVaT
FbT
× FaT
⎫
,0⎬
⎭
恒利A、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恒利A 与恒利 B 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x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在恒利 A 的非开放日,本基金将公告恒利A 和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恒利 A 的开放日的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将公告恒利A 的开放日的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恒利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恒利B 的 3 年封闭期届满日,本基金将公告恒利 A 和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
值。
九、《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x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恒利 A、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已经达到 3 年期届满日,即
2017 年 3 月 10 日,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x基金募集期为 2014 年 2 月 12 日至 2014 年 3 月 4 日,本次募集的净销售
额为 379,318,832.18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757,167.16 元人民币。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7,14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
算,本基金在募集期募集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379,318,832.18 份,利息结转的基
金份额为 757,167.16 份,两项合计共 380,075,999.34 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3 月 10 日生效。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3 月 10 日正式生
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九部分 恒利A 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T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原则上为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恒利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T日)的具体计算(主要涉及到折算基准日(T日)折算前恒利A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见基金合同中“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中有关恒利A的运作方式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恒利A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具体折算方法
折算基准日日终,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恒利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恒利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为:
恒利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T日)折算前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恒利A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恒利A的份额数×恒利A的折算比例
恒利A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恒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恒利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恒利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基金份额折算方案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投资者可在恒利 A 的开放日通过场外的方式对恒利A 进行申购与赎回,恒利 B 在三年期内不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但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恒利A 的申购与赎回 1、恒利A 的开放日
恒利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中有关恒利 A 的运作方式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恒利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恒利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在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恒利 A 的赎回预约。 2、申购与赎回场所
恒利A 的销售机构为场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恒利A 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若基金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手机或网上交易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真、手机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
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恒利 A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恒利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认日期在
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在不损害恒利 A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恒利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恒利A 的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T 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 日),恒利 A 的基金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和成交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恒利 A 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恒利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0/0 xxx X xxxxxxxxxxxX x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恒利 A 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恒利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恒利 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恒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恒利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恒利 B 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恒利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恒利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
确认后,恒利 A 的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恒利B 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恒利A 份额余额不超过 7/3 倍恒利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恒利 A 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恒利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恒利A 申购和赎回申请。恒利 A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恒利 A 在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进行场外申购时,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含申购
x)。投资者在直销柜台进行场外申购时,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恒利 A 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 份。单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交易账户的恒利A 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该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3)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
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恒利A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恒利A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恒利A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0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恒利A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0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恒利A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x基金恒利 A 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公式见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3)恒利A 的申购、赎回费用恒利A 不收取申购费用。
恒利 A 的赎回费用:持有期限不满一年的,恒利 A 的赎回费率为 0.10%;持有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恒利 A 的赎回费率为 0。
恒利A 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 100%。 7、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恒利A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恒利A 份额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赎回恒利 A 份额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恒利 A 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恒利 A 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6)、(7)、(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恒利A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9、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对恒利 A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恒利 A 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无法接受赎回申请;
(2)证券交易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恒利 A 在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具
体处理方式详见下文“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内,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金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份额净值之和)超过本基金前一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全额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x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
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3 月 15 日起开始办理富兰克林国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A 类份额及C 类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2、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x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场内销售机构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场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网上交易以及直销电话交易进行场外申购时,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
柜台进行场外申购时,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含申购费)。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单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该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每笔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
100 万元以下 | 0.8% |
100 万元(含)以上,200 万元以下 | 0.5% |
200 万元(含)以上,500 万元以下 | 0.3% |
500 万元(含)以上 | 1000 元/笔 |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收取赎回费用,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或者等于 30 天则不收取赎回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等于 7 日的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其中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限长于等于 7 日且少于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0.2%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 | x率 | |
A 类份额的场外赎回费 | 7 天以下 | 1.5% |
7 天(含)至 1 年以内 | 0.1% | |
1 年(含)至 2 年 | 0.05% | |
2 年(含)以上 | 0% | |
A 类份额的场内赎回费 | 7 天以下 | 1.5% |
7 天(含)以上 | 0.1% | |
C 类份额的场外赎回费 | 持有期限 | x率 |
7 天以下 | 1.5% | |
7 天(含)至 30 天以内 | 0.2% | |
30 天(含)以上 | 0% |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计算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 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例: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8%)=496,031.75 元申购费用=500,000-496,031.75=3,968.25 元
申购份额=496,031.75/1.050=472,411 份(保留整数)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A 类基金份额 472,411 份。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1+0.8%)=496,031.75 元
申购费用=500,000-496,031.75=3,968.25 元申购份额=496,031.75/1.050=472,411.19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A 类基金份额 472,411.19 份。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60=94,339.6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 元,则其可得到C 类基金份额 94,339.62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在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48=10,480 元赎回费用=10,480×0.1%=10.48 元
净赎回金额=10,480-10.48=10,469.52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交所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份额净值是1.0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69.52元。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48 元,则其可
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48=10,480 元赎回费用=10,480×0.1%=10.48 元
净赎回金额=10,480-10.48=10,469.52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60 天后通过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份额净值是 1.0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69.52 元。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8=10,180 元赎回费用=10,180×0.2%=20.36 元
净赎回金额=10,180-20.36=10,159.64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20 天后通过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份额净值是 1.01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159.64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x基金申购与赎回的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
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者无法接受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赎回申请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对场外赎回申请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其余赎回申请可以根据前述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场内赎回申请的处理方式,按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执行。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为恒利A)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转托管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转托管
x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恒利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恒利 A 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恒利 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恒利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恒利B 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x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场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交易账户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x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恒利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恒利B 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恒利 B 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恒利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恒利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恒利 B 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本基金恒利 A 将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C 类份额,场外的恒利 B份额将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A 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恒利 B 份额将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 A 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转换后场内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 A 类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A 类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C 类份额不能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 A 类份额和场外的A 类份额,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只能通过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恒利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恒利B 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x基金恒利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恒利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x基金(指国富恒利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x基金(指国富恒利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指国富恒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x基金(指国富恒利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二部分 三年期届满基金份额的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x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恒利 A、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恒利 A的处理方式
x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恒利 A的处理方式。恒利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恒利 A 的最后一个开放日选择将其持有的恒利 A 赎回,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赎回申请,其持有的恒利 A 将被默认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xx X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恒利 A 和恒利 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恒利 A 和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恒利 A 和恒利 B,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其中,本基金恒利 A 将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C 类份额,场外的恒利 B 份额将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A 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恒利 B 份额将转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 A 类份额,
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xx A 和恒利 B 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转换基准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恒利 A 和恒利 B 转换比例对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
3、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恒利 A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恒利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恒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恒利 B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恒利 A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恒利A份额数×恒利A份额的转换比率
恒利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恒利 B 份额数×恒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恒利 A 份额(或恒利 B 份额)的转换比率、恒利 A(或恒利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恒利 A、恒利 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份额之日起 30 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已于2017年3月15日起开始办理富兰克林国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A类份额及C类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五、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恒利 A、恒利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x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富兰克林国海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按基金合同保持不变。
七、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闭市后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A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闭市后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C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x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x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回购和银行定期存款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在恒利A的开放日及该日的前四个工作日内和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所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股票首次发行或新股增发。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的30个工作日内卖出。
三、投资策略
x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灵活运用利率预期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套利交易策略、相对价值判断等多重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利率预期策略
x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指标、货币市场运行情况、国家财政货币政策动向等因素,对未来利率变化的趋势进行判断,结合组合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以降低利率波动给资产组合带来的损失。例如当预期利率期
限结构更加陡峭化时,未来长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长期利率的上升而下跌,短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短期利率的下降而上涨,因此可适量降低组合久期的目标,增加对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根据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基于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及其预期变化的分析和判断,灵活运用哑铃形策略、纺锤形策略和梯形策略等,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2、债券类别配置
x基金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经济周期及利率走势等各种因素的动态分析,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利差变化等进行预判,并结合各类属债券的估值水平、风险收益特征及市场流动性,确定整个债券组合中各类别债券的投资比例。
3、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
x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资金面供需状况、基准利率走势、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公司基本面及个券信用状况等方面的分析,深入挖掘价值低估的信用类债券品种,把握因市场波动带来的信用价差投资机会,努力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信用债投资在操作上主要采取信用利差投资策略和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质量变化的投资策略。
(1) 信用利差投资策略
x基金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体的投资比例。
(2) 基于信用质量变化的投资策略
债券发行人自身质量的变化,包括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状况、偿债能力等方面的变化将对信用级别产生影响。本基金通过对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的分析,结合内外部信用评级,分析违约风险及合理信用利差,对信用债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质量变化,确定信用债券的合理信用利差水平,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4、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融资并持续买入债券的操作,只要回购资金成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
利目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析,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买入并持有转换溢价率低的债券,力争获得超额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关注可转债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选择恰当的时机进行套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等,其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运用量化模型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四、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债综合指数(全价)。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是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期,基点为 100 点,并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发布。中债综合指数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企业短期融资券所构成,该类人民币债券均为投资级以上,其剩余期限大于一个月,且付息方式均为固定利率付息和一次还本付息。中债综合指数样本每月调整一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债券自下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计入指数;不合格债券将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被剔除。
由于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并以为投资者创造持续稳健投资收益为目标,因此以中债综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从基金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债券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七、投资决策流程
x基金通过对不同层次的决策主体明确授权范围,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运作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主持,讨论与投资相关的事务,并对重大投资决策做出决议。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和会议决议,在研究分析部的研究支持下,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或调整。在组合构建和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要求。
3、中央交易室按照有关制度流程负责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担负一线风险监控职责。
4、风险控制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制度流程,对基金的投资行为和投资组合进行持续监控,并定期进行风险分析和报告,确保基金投资承担的风险在适当的范围内。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在恒利 A的开放日及该日前 4 个工作日内和分级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所持有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因投资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而持有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应在其可交易的 30 个工作日内卖出;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4)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基金总资产和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2)、(12)、(16)、(17)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变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限制相应变更或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x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0 年 1 月 15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股票 | - | - | |
2 | 固定收益投资 | 97,103,018.30 | 56.87 |
其中:债券 | 97,103,018.30 | 56.87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3 | 贵金属投资 | - | - |
4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5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57,245,605.87 | 33.53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6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 4,790,386.24 | 2.81 |
7 | 其他资产 | 11,598,344.20 | 6.79 |
8 | 合计 | 170,737,354.61 | 100.00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券种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 国家债券 | 10,582,039.30 | 6.77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84,042,979.00 | 53.81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84,042,979.00 | 53.81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51,000.00 | 0.03 |
8 | 同业存单 | 2,427,000.00 | 1.55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97,103,018.30 | 62.17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1 | 180302 | 18 进出 02 | 200,000 | 20,444,000.00 | 13.09 |
2 | 190206 | 19 国开 06 | 200,000 | 20,032,000.00 | 12.82 |
3 | 190305 | 19 进出 05 | 200,000 | 20,022,000.00 | 12.82 |
4 | 180214 | 18 国开 14 | 100,000 | 10,379,000.00 | 6.64 |
5 | 160416 | 16 农发 16 | 100,000 | 10,079,000.00 | 6.45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不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23,873.75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9,032,516.08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2,462,970.35 |
5 | 应收申购款 | 78,984.02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11,598,344.20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x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