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补偿方式 样本条款

业绩补偿方式. A 盈利补偿及其安排 蜀茂钻石截至2020 年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未达到截至2020 年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补偿义务人应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利润补偿期间届满后,补偿义务人应予补偿金额的确定方式如下:应补偿总金额=(利润补偿期间 2017 年度至 2020 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 2017 年度至 2020 年度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间 2017 年度至 2020 年度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本次交易价格。 补偿义务人需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的,则先以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不足的部分以现金补偿。补偿义务人内部互相按其各自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交易对价之比承担全部补偿责任,具体补偿方式如下: 先以其因本次交易取得的尚未出售的上市公司股份补偿。具体如下: a、 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总金额÷本次交易中的发行股份价格; b、 上市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内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上市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内实施缩股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缩股比例); c、 上市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内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由补偿义务人相应返还,返还金额不属于应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前金额为准)×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 d、 如补偿义务人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约定负有股份补偿义务,则补偿义务人应在 2020 年年度《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在指定媒体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中登公司发出将其需补偿的股份划转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并对该等股份进行锁定的指令,并需明确说明仅上市公司有权作出解除该等锁定的指令,该部分股份不拥有对应的股东表决权且不享有对应的股利分配的权利;扣减上述补偿股份后可解锁股份尚有余额的,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向补偿义务人出具确认文件方可解锁,如补偿义务方人已经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约定计算补偿股份数量并将其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代管,上市公司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出具上述确认文件。 e、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上市公司以 1 元总价回购。若上市公司上述应补偿股份回购并注销事宜因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未获得相关债权人认可等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补偿义务人承诺在上述情形发生后的 2 个月内,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规则和监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将该等股份按照本次补偿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各自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业绩补偿方式. 派斯菲科在业绩承诺补偿期第一年或第二年或第三年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当 年度承诺净利润的 85%,或业绩承诺补偿期前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的 90%,或业绩承诺补偿期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的 100%,则上市公司应在其每个补偿年度或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届满后的年度报告披露后的 10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业绩承诺方,业绩承诺方应在接到上市公司 通知后的 30 日内补足应补偿金额。 同智成科技、兰香生物、杨莉、杨峰、张景瑞应优先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逐年补偿,不足部分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补偿。浙岩投资和浙玖投资应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上市公司进行逐年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向上市公司进行逐年补偿;浙景投资应以其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现金向上市公司进行逐年补偿。 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内,具体补偿数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业绩承诺方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补偿期间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总和×乙方中各方对应的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1) 对于浙景投资的具体补偿公式为:当期应补偿现金=当期应补偿金额。 (2) 对于浙岩投资和浙玖投资的具体补偿公式为: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 如浙岩投资或浙玖投资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浙岩投资或浙玖投资各自以现金补偿,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补偿现金=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 (3) 对于同智成科技、兰香生物、杨莉、杨峰、张景瑞的具体补偿公式为:当期应补偿现金=当期应补偿金额; 如同智成科技、兰香生物、杨莉、杨峰、张景瑞拥有的现金资产不足以补偿的,差额部分由其以股份补偿,计算公式为: 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现金)÷本次发行价格。 业绩承诺方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最终数量为准。如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间内实施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上述“本次发行价格”应参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规定调整。如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间内有现金分红的,业绩承诺方应向上市公司返还其应补偿股份数量对应的分红,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各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分红返还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分红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 在逐年补偿的计算中,当期应补偿金额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和现金不冲回抵销。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 1 股的方式进行处理。
业绩补偿方式. 交易对方新奥科技、新奥集团、新奥控股应当先以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份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鉴于本次交易仅新奥科技获得股份支付对价,新奥科技优先以股份进行补偿的,可在补偿后向新奥集团、新奥控股进行追偿。如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当期期末已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由交易对方先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1) 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 ÷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对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2) 上述公式计算时,如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小于或等于0时,按其实际值取值,即标的公司发生亏损时按实际亏损额计算净利润;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少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3) 若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实施现金分红的,则交易对方就当期补偿的股份数量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按相关约定返还给上市公司,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当期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4) 新奥科技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交易对方各方应继续以现金补偿,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现金金额=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发行价格。 (5) 交易对方各方按照其本次交易前在标的公司相对持股比例承担业绩补偿义务,交易对方各方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业绩补偿方式. 若紫光联盛在业绩承诺期内任一年度,截至当期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时,则每一业绩承诺方应分别按照其在《业绩补偿协议》签署之日持有紫光联盛股权的相对持股比例(紫光神彩、紫锦海阔、紫锦海跃按照 81.82%、 9.09%、9.09%的比例分别承担业绩补偿义务,下同)就《业绩补偿协议》约定的业绩补偿金额向上市公司进行业绩补偿。业绩承诺方应优先以本次交易中取得的对价股份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不足的部分业绩承诺方应继续以现金进行补偿。
业绩补偿方式. 业绩补偿义务人首先以其通过本次重组获得的祥源文化股份进行补偿,若前述股份不足补偿的,则由业绩补偿义务人以从二级市场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祥源文化股份进行补偿;当股份补偿的总数达到本次重组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90%后,业绩补偿义务 人可选择以现金及/或股份方式进行补偿。
业绩补偿方式. 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若拟注入资产在业绩承诺期间的截至某年度期末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合计低于同期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茂业商厦、德茂投资和合正茂投资应按照如下约定的方式对成商集团进行补偿: 成商集团应在业绩承诺期间每一年度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日后十(10)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审议确定当年应回购茂业商厦、德茂投资和合正茂投资股份的数量。茂业商厦、德茂投资和合正茂投资应配合将应回购的股份划转至成商集团设立的回购专用账户进行锁定,该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归成商集团所有。由成商集团以 1 元的总对价回购该被锁定的股份,并在回购后的十(10)日内予以注销。 当年应回购的股份数量=(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的实际净利润合计数)÷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向茂业商厦、德茂投资和合正茂投资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已补偿股份数。 业绩承诺期间内应回购茂业商厦、德茂投资和合正茂投资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交易茂业商厦、德茂投资和合正茂投资认购的成商集团向其发行的股份数量。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业绩补偿方式. (1) 实际净利润的确定和业绩承诺补偿
业绩补偿方式. 根据《投资协议》第 15.1.2 条约定: (1) 如天德福地陵园未完成《投资协议》第 15.1.1 条约定的净利润目标,则曾攀峰、曾馨槿将按如下公式向福成股份进行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无偿转让部分股权),福成股份有权选择现金补偿或股权补偿: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投资方本次投资金额-累积已补偿金额 (2) 股权补偿的价格和数量由各方根据经营情况另行协商确定。 (3) 公司原股东曾攀峰、曾馨槿之间就上述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2、2019 年度业绩补偿安排 (1) 补偿方式:由曾攀峰与曾馨槿分别向福成股份以股权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2) 补偿价格:经各方协商一致确认,补偿价格为 1.84 元/股。 (3) 2019 年度东曾攀峰、曾馨槿应补偿的股份数额: (a) 曾攀峰应将其所持有 10,000,000 股股份转让给福成股份; (b) 曾馨槿应将其所持的 10,000,000 股股份转让给福成股份。
业绩补偿方式. 3.1 业绩承诺资产于业绩承诺期间实现的实际累计净利润数为其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各会计年度实现净利润之和,业绩承诺资产实现净利润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实现净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费用; 上述实现净利润仅限于标的股权所享有的份额,且不含业绩承诺资产范围内公司按照上述方式计算的少数股东损益。 3.2 甲方应在业绩承诺期间结束时,聘请审计机构对业绩承诺资产的实现净利润情况进行审核,并就业绩承诺资产于业绩承诺期间实际累计净利润数与承诺累计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对于前述利润差异情况,甲方应在业绩承诺期满的当年年度报告中进行单独披露。 3.3 本协议项下的利润补偿系乙方对《减值补偿协议》项下的减值补偿义务的补充,乙方仅在《减值补偿协议》项下减值补偿期间乙方应补偿的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的合计值小于本协议项下未实现的净利润金额的情况下,就差额部分(即下述“乙方应补偿的净利润金额”)以现金进行补偿,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未实现的净利润金额=承诺累计净利润数-实际累计净利润数; (如实际累计净利润数小于“0”,则按“0”取值;如实际累计净利润数大于承诺累计净利润数,则未实现的净利润金额为“0”) 乙方应补偿的净利润金额=未实现的净利润金额-减值补偿期间乙方应补偿的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的合计值。 如《减值补偿协议》项下减值补偿期间乙方应补偿的标的股权期末减值额的合计值大于或等于本协议项下未实现的净利润金额,则乙方无需对 甲方进行利润补偿。
业绩补偿方式. 本次交易实施完成后,若嘉华信息在业绩承诺期间的截至某年度期末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额低于同期累计的承诺净利润数额,交易对方应按照如下约定以股份和现金结合的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业绩承诺期间内应回购交易对方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交易对方认购的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股份数量。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以现金补偿差额部分。上市公司应在业绩承诺期间每一年度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之后召开董事会确定股份补偿数额的同时确定现金补偿金额。交易对方应在茂业通信董事会作出补偿决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发行人指定账户进行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