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的转让 样本条款

乙方的转让. ‌ 76.2.1 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a)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生效日起三(3)年内任何情况下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b) 自生效日起三(3)年后,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与受转让方之间按本合同原则性条款及条件不变的条件下签署新的合同,乙方可以向具备以下条件的受转让方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i) 具备不小于本项目同等规模的运营维护经验; (ii) 具有良好的商誉。 76.2.2 乙方资产的转让和担保 (a)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出让、转让、质押和/或转租其用于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按照本合同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资产除外)。 (b)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项目设施进行融资抵押。 (c) 特殊情况下,乙方为筹措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提前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和/或服务费收费权进行质押,但这种质押只能用于本项目。上述质押相应的融资文件也应得到甲方的批准。 (d)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股东不得互相或向第三方转移资产和/或股权。
乙方的转让. ‌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及质押本项目的资产,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
乙方的转让. (1) 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原则上乙方的各方股东不得对外转让乙方股权。如果因为政策性原因,乙方股东需转让乙方股权或者改变股权的比例和结构的,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股权受让方须接受本协议约束。否则将被视为不再具有执行本协议的能力,乙方无条件放弃执行本协议的权利,同时甲方将依法要求出具保函的银行在投资人担保的额度内的保证金全额支付给甲方。 (2) 在收费期内,原则上乙方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但经甲方同意的例外;股东之间、股东与其关联单位之间的股权转让甲方应批准,但乙方股东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权益转让。乙方不得转让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产权(含土地使用权),只能按约定程序质押、转让、租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经营权。
乙方的转让. 乙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或其他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 除按本合同约定允许以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出让、转让、抵押、质押乙方任何赤峰市跨河桥梁工程项目设施以及运营维护服务经营相关的所有资产、权益、权利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权益、权利(按照本合同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的资产除外),也不得在上述资产、权利和利益上设置任何留置权或担保权益或者以其它方式处置这些资产、权利或利益。
乙方的转让. 34.2.1 对协议权利义务的转让 乙方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质押特许经营权下的收益权,也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采取承包、托管、联营、租赁经营、信托等任何方式导致乙方对本项目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34.2.2 乙方资产转让 (a) 受限于第34.2.2(b)和第34.2.2(c)条款,乙方不得转让其用于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视项目情况确定】、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 (b) 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乙方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可以项目的收益权为贷款人的利益设定质押,不能移动、拆除、关闭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也不能影响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正常运营。乙方为项目融资而签署的融资文件应包括上述条件。 (c) 在融资文件项下乙方为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之目的而取得的贷款偿还完毕后,乙方不得将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或其他重要资产用于抵押或担保。
乙方的转让. 项目公路权益的转让条件、转让程序、转让收入使用管理、权益转让后续管理及收回等必须遵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相关规定。转让项目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不得以此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上述转让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的转让. 12.2.1. 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12.2.1.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12.2.1.2. 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与受转让方之间按本合同原则性条款及条件不变的条件下签署新的协议,乙方可以向受让方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2.2.2. 乙方资产的转让和担保 12.2.2.1. 乙方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用于项目的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按照本合同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其他机构的资产除外)。 12.2.2.2. 乙方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项目设施进行融资抵押。 12.2.2.3. 乙方为筹措项目工程建设资金,可以本项目的收益权进 行质押,但质押而来的融资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上述担保应事先 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相应的融资文件在获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生效。
乙方的转让. 14.2.1 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14.2.2 项目公司股权变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成后五(5)年内(含),项目公司股东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除非转让为法律所要求,或由司法机关裁定和执行;
乙方的转让. 15.2.1 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a)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 (b) 经营期内,乙方为项目融资的需要,可将取得的收益权进行质押或抵押,但不得出让、转让、质押或抵押项目的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但这种质押只 能用于本项目。上述质押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相应的融资文件应将得到甲方的批准; (c) 在建设期以及运营期前两年内项目公司可向政府提出股权转让申请(转让后原独立中标人或联合体各方成员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0%),经区政府同意后可 利用股权转让引入财务投资人,财务投资人不参与项目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因股权转让对本项目造成的任何责任由乙方指定且经甲方同意的第三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由该第三方与甲方签订相应的保证合同或类似法律文件。其他原因不可转让股权; (d) 运营期两年后,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与受转让方之间按本合同原则性条款及条件不变的条件下签署新的合同,乙方可以向具备以下条件的受转让方转让本合 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i) 具备不小于本项目同等投资规模的市政道路或桥梁的投资、建设或养护经验; (ii) 具有良好的商誉。 15.2.2 乙方资产的转让和担保 (a) 乙方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用于项目的土地、项目设施或任何其它重要资产(按照本合同移交给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的资产除 外); (b) 乙方在合作期限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项目设施进行融资抵押。
乙方的转让 a. 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正常收费运营满 5 年(按收费许可批复起始时间计)之前,乙方不得转让本项目通行费的收费权,或者改变乙方内部的股权比例。 b. 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正常收费运营满 5 年(按收费许可批复起始时间计)之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亦不能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或其任何资产,或者改变乙方内部的股权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