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独立性.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依法定程序选举或聘任,不存在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超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的情况。发行人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亦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人员独立性.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产生。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报酬,未在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没有在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发行人已建立了独立的人事档案、人事聘用、任免制度及独立的工资管理制度,并与全体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发行人在有关员工的社会保障、工薪报酬等方面均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独立。
人员独立性.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产生;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分离;公司单独设立财务部门,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人员独立性. 发行人设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体系,独立招聘员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程序产生。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在股东担任职务,未在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人员独立性. 公司具有独立的劳动、人事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等管理体系及独立的员工队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
人员独立性.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担任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按照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制订了相关的劳动、人事、薪酬制度。发行人的员工身份、资格、合同关系、制订的劳动人事制度、社会统筹等事项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相互独立。
人员独立性. 公司已建立劳动、人事、工资及社保等人事管理制度并具备独立的人事管理部门,独立履行人事管理职责。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程序产生。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本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本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人员独立性. 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及公司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专职在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情形,公司的财务人员亦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职和领薪。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人员独立。
人员独立性. 公司依法制订了严格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选举或聘任,不存在超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不存在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之情形,也无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情形。
人员独立性. 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和薪酬体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均通过合法程序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