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须知正文. 1.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1.1 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供应商须知正文. 中“四、24.2 开标程序。
供应商须知正文. 第 23-26 条的规定。 注:若有多个包件且每个供应商仅允许成交一个包件的项目,则按包件顺序依次综合评分,对每个包件推荐排名前三的供应商作为该包件的成交候选人报采购人,如若出现包件 1之后的其他包件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已在前述某个包件中被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则该包件的成交候选人按得分排名依次顺位提升推荐。
9. 磋商小组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的供应商。
1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1. 违反本磋商办法的磋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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