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样本条款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30 年。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三条 保险责任一、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的原因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见👉二十七条)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无息向您返还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因意外伤害(见👉二十八条)导致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的,则无等待期,若观察期(见👉二十九条)结束后被保险人仍处于丧失日常生活能力状态的(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 6 周岁的,则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 6 周岁之日),我们将在观察期结束后给付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责任一、基本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约定的责任项目承担保险责任。责任项目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可选择的保险责任项目如下: 一、意外伤害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于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2.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于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所列的身体伤残,本公司按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 伤残程度进行评定的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 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 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多处身体伤残的,每次本公司均给付 相应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不同意外伤害发生在身体同一处,而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见释义一)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第一个保险单年度(见释义二)起,在每个保险 单年度末仍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见释义三)的 4%给付生存保险金。二、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高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身故及高残保险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