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 样本条款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无。
劳动保护. 1. 承包人负责为本单位任何用工形式的员工提供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安全帽、安全鞋等)。 2. 承包人负责向特殊工种的员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否则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3. 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公司有权检查承包人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应标准。 4. 承包人在特殊风险场所作业而需要特殊防护用品或安全仪表时,必须在上述防护用品全部到位后才能开工。 5. 承包人应配备临时安全围栏、警示带、警告标志、防火布等集体防护用品。
劳动保护. (1) 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 (2)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
劳动保护. (一)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环境,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物质技术条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和有效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保证乙方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劳动保护. 1、 乙方按照劳动主管部门的安全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发放劳防用品。 2、 乙方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劳动保护. 1. 乙方需为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 乙方根据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3. 丙方应遵守劳动操作规程,若因违反规定操作而致自身受到安全、健康的伤害时,甲、乙方不承担责任。
劳动保护. 劳动用工形式及协议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劳动用工形式及协议情况未发生变化;2022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劳动用工方面的行政处罚。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施工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承包人还应按照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
劳动保护. 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乙方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 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发生因工伤亡、职业病等事故,甲方应及时救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申报,甲方给予协助,伤亡事故的有关处理事宜由乙方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理执行,产生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依法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 劳务派遣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患病或发生非因工受伤等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善后处理,甲方给予协助,以保障其能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 4. 劳务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出现的因派遣员工保险、工伤、劳动关系等争议纠纷,相关赔偿、补偿责任由甲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