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的;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合同效力的终止. 10.1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 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2) 被保险人身故;
(3)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情形而终止。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
(2) 保险期间届满;
(3) 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4)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合同效力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1) 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本公司申请终止全部或部分被保险人的合同效力;
(2) 该被保险人身故;
(3) 因本主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本主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附加险合同(如有)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亦同时终止。投保人申请终止主被保险人合同效力时,其眷属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将同时终止。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一、 本合同的满期日 24 时;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2) 将全部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交清的保险费购买年金保险产品;
(3) 本合同解除或满期;
(4)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未复效;
(5)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条款所列情形而效力终止。
合同效力的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效力即行终止。如有未满期保险费,我们将向您退还,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您或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的;
(2) 您或我们解除主合同的;
(3) 主合同已经终止的;
(4) 您或我们中的任一方做出不续保的书面意思表示的;
(5) 主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的。
合同效力的终止. 3.2 保险事故通知 滋病
合同效力的终止. 4.2 有效身份证件 4.24 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