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公證. 本契約及依本契約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簽訂之無償委託管理契約應辦理公證,請求事項為地上權人應依本契約繳交地租、違約金、使用補償金、其他應繳費用,或受託人應依無償委託管理契約繳交履約保證金、違約金,如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 公證後涉有須變更事項者,甲方應於「變更記事」欄內記載後,訂定日期洽公證人辦理補充或更正公證。
契約公證. 投-59 附件 1:土地基本資料 ...........................................投附-1
契約公證. 本契約須辦理公證,公證費用須由乙方全額負擔。
契約公證. 22.9.1 本契約書應經法院公證,所需費用由雙方平均負擔。
22.9.2 本契約書於公證時,應依公證法第 13 條之規定,載明「乙方未能履行時,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 甲 方:代 表 人:統一編號:地 址: 乙 方:代 表 人:統一編號: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契約公證. (一) 經核准承租者,訂約後,甲方應會同乙方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含所屬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並依公證法第13條載明屆期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公證費用由甲方負擔。公證書上應載明甲方不依期限給付第五條之經營年租金或第六條第(一)款之違約金或於租期屆滿拒絕返還承租房舍時,均應逕受強制執行。連帶保證人於甲方不依期限給付經營年租金或違約金時,亦應逕受強制執行。
契約公證. 經核准承租者,訂約時,乙方應會同甲方向租賃物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辦理公證,並依公證法第13條載明屆期不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之意旨,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契約公證. 本契約應辦理公證,並載明乙方因不履行本契約所生之金錢給付、營運資產之返還或移轉等義務者,甲方得逕為強制執行。乙方辦理本契約公證之費用悉由乙方負擔。
契約公證. (1) 甲乙雙方簽訂本契約時,由甲方指定之民間公證人公證,公證所需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2) 公證書應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事項:a.權利金、租金、違約金給付。
契約公證. 本契約書應經法院公證,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之,如乙方於契約期間屆滿或終止契約後仍拒不返還營運資產、不按期給付權利金或有其他違約情事時,乙方同意逕受強制執行。 立約人 甲方:臺南市政府 (印章)
契約公證. 契約簽訂後一個月內,雙方應辦理公證,其費用由乙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