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管理 样本条款

工地管理. 1.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廠商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廠商應於工程施工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機關核准;變更時亦同。機關如認為廠商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廠商更換,廠商不得拒絕。 2. 廠商應按預定施工進度,僱用足夠且具備適當技能的員工,並將所需材料、機具、設備等運至工地,如期完成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施工期間,所有廠商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衛生與安全等,及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均由廠商負責。 3. 廠商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機關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如有不照指示辦理,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 機關得隨時要求廠商更換員工,廠商不得拒絕。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 紛或違法行為,概由廠商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 由廠商自行處理,與機關無涉。
工地管理. (一) 乙方應派具有工程經驗之人員為工地負責人及監工人員,代表乙方常駐於工地,依照工程施工進度時間表及本契約文件(含圖說)切實執行督率施工、管理人員器材,並負責一切乙方應辦事項,及遵照甲方指定人員之指示,監督乙方及其分包商施工;乙方應於開工前,將其人員姓名、年籍、學經歷資料,檢送甲方查核,更換時亦同。甲方或其指定之人員認為乙方所派監工人員不能勝任時,乙方應依甲方指示立即更換之,並不得藉故向甲方要求賠償或停工。
工地管理. 1. 乙方在作品裝置地點,應設置明顯警告標誌,以維護公眾安全。 2. 乙方應於每日下工後清理施工現場,並保持進出口、通道與防火巷的暢通,以利日常業務運作及確保公眾安全。
工地管理. 10.1.1 除乙方另有建議並經甲方核可外,本工程現場施工期間,乙方應指派專案負責人乙名,綜合管理工地相關事宜,負責施工管理、介面協調、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乙方應辦理事項。 10.1.2 乙方應按預定施工進度,僱用足夠且具備適當技能的員工,並將所需材料、機具、設備等運至工地,如期完成契約約定之各項工作。施工期間,所有乙方員工之管理、給養、福利、衛生與安全等,及所有施工機具、設備及材料之維護與保管,均由乙方負責。 10.1.3 乙方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各目的事業管理單位訂定之規章,並接受甲方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該等員工如有任何糾紛或違法行為,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如遇有傷亡或意外情事,亦應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涉。
工地管理. 乙方須派富有工程經驗之負責人專案工地監督施工,所有工人之管理及給養均由乙方負責,並約束工人嚴守紀律,如有越軌行為及觸犯地方治安條例,所引起糾葛或施工疏忽招致受傷或死亡時,由乙方負責處理。
工地管理. 1. 工地負責人: (1)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具有[ ]年(未載明者為 2 年)以上與[本工程]性質相關之工程經驗之工程人員擔任工地負責人,代表廠商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 (2) 預算金額新臺幣 2000 萬元以上者,其工地負責人應為專職,不得跨越其他工程,亦不得再兼職本工程其他職務,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但預算金額未達新臺幣 2000 萬元者,其工地負責人得同時兼職本工程其他職務或其他工程職務,兼職工地負責人須受聘於廠商,惟其兼職之工程限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地區或本府工程,且兼職以 3 件工程為上限,並不得超過 5 項職務,且兼職之職務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3) 工程勘驗、查核、竣工確認、驗收或其他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書面要求時,工地負責人均應在場說明。 (4) 廠商未依期限遴派合格工地負責人、擅自改派工地負責人或工地負責人違反本目專
工地管理. 1. 乙方在作品裝置地點,應設置明顯警告標誌,以維護公眾安全。 2. 乙方應於每日下工後清理施工現場,並保持進出口、通道與防火巷的暢通,以利日常業務運作及確保公眾安全。 3. 乙方應於竣工時,清理及移除工地廢料、未用材料、雜物及臨時設備、機具、棚架等,並完成必要之復舊工作。 4. 甲方得指派專人負責監督乙方施工,並得於公共藝術設置進行時,邀請本案公共藝術執行小組或徵選小組至藝術家工廠或工作室訪察,以確保作品品質及執行進度。 5. 乙方應指派有經驗的監工負責管理施工事宜,並應負監工之責且接受甲方監督。
工地管理. (一) 本工程施工期間,所有乙方員工及施工工人之管理、衛生與安全 等,均由乙方負責。
工地管理. (一) 履約期間,乙方應指派具工地主任資格之人員為工地負責人,代表乙方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 切乙方應辦理事項。乙方應於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甲方查核。變更時亦同。甲方如認為乙方工地負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乙方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工地管理. (一) 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乙方駐在工地,督率施工、管理其員工、器材,並負責一切乙方應辦理事項,且非經甲方監工人員同意,不得擅離工地。乙方並應於開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