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 10.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0.2 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您与我们的合同.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服务手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恒富通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前海鑫添富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我们收取您支付的保险费后向您及时签发保险单,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10.1)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1.3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9.1 计算,本公司接受的本附加合同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五十五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七十或七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一日二十四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1.5 犹豫期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附加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十五日为犹豫期。请您认真审阅本附加合同条款,在犹豫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且我们对本附加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的订立 信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A 款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或批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3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主合同的投保人,投保年龄以周岁 9.1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的约定支付日止。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两全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生效对应日(见 7.1)、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见 7.2)均以该日期计算。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