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报告义务.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报告义务. 一、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 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 年度投资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计划年度投资管理报告并经托管人复核,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年度报告。若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3 个月以及合同终止的当年,不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2) 季度投资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投资管理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对财务数据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委托人披露复核后的季度报告。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当季度,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报告义务. 列明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种类、内容、时间和途径等有关事项,以及资产委托人向资产管理人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运作情况和向资产托管人查询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情况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
报告义务.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 14 天内向甲方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 继续发生,乙方在 14 天后每 7 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报告义务. 供应商变更、企业迁移以及产品和/或生产工艺变更时,供应商有义务及时并提前地予以报告。
报告义务.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年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编制完成委托财产年度报告并经资产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并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 后 1 个月内对相关财务数据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自计划成立不满 3 个月的,资产管理人无需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报告义务.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季度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8 个工作日内编制委托财产季度报告,并将 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并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相关信息。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6.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 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报告义务. 本项补充:同时,应立即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