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收购 样本条款

本次收购. 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次收购. 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七、 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收购. 是否触发要约收购
本次收购. 指 收购人鸿商集团与北京汇桥以现金认购纳晶科技本次股票发行的 15,011,815 股股份,其中鸿商集团认购 9,000,000 股,北京汇桥认 购 6,011,815 股,本次收购完成后,鸿商集团将成为纳晶科技第一大股东 《 定 向发行说 明 书》 指 纳晶科技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披露的《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修订稿)》 股权登记日 指 审议本次定向发行的纳晶科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规定的股权登 记日,即 2020 年 3 月 16 日 《股份认购协议》 指 鸿商集团、北京汇桥分别与纳晶科技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就认购纳晶科技股票所签署的《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和《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汇桥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定向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鸿商集团验资报 告》 指 由上海宏大东亚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9 年 12 月 14 日针对鸿商集团 实收资本而出具的《验资报告》(沪宏会师报字(2009)第 HB0358 号) 《北京汇桥验资报告》 指 由北京中瑞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6 年 12 月 5 日针对北京汇 桥实收资本而出具的《变更验资报告》(中联瑞验字[2006]第 0442 号) 《收购报告书》 指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编制的《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 告书》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或其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北 京汇桥投资有限公司收购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收购. 是根据本收购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收购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次收购. 是因收购人受让股份并以资产认购四环药业发行的新股而导致的。根据重组方案,股权转让、重大资产置换和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这三项交易共同构成四环药业重大资产重组不可分割的整体,互为前提,其中任一项交易未获相关通过或批准,则上述各项交易自动失效并终止实施。
本次收购. 是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将所持信达地产 796,570,892 股股份(占信达地产总股本的 27.93%)协议转让给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投资”)。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已获得中国信达董事会审议通过,信达投资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批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本次收购已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豁免收购人因本次收购触发的要约收购义务。
本次收购. 1. 本次收购的方式 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神码有限所持神码中国 100%股权、神码上海 100%股权以及神码广州 100%股权;现金对价来源为向特定对象郭为、中信建投基金、 王晓岩、 王廷月、 钱学宁、 张明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2,199,999,989.29 元以及自筹资金。
本次收购. A、 转让方同意出售且收购方同意购买无任何权益负担的目标股份, 包括现有和将来附着于目标股份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股东姓名 转让股份数(万股) 股份比例(%) 于本协议签署之日,承诺方应确保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转让方外除外)已出具承诺函,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对目标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B、 本协议签署后,承诺方应确保目标公司应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前整体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届时,无论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否变化,转让方仍应按照本协议向收购方转让目标公司 79.7883%的股权,转让方转让的出资数额将按照届时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相应折算。 C、 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于定价基准日,预估按收益法得出的目标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 177,000.00 万元,预估按资产基础法得出的目标公司股 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 128,800.00 万元。 在前述预计估值基础上,各方确定目标公司 100%股权的估值为人民币 163,000.00 万元。同时,鉴于目标公司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向股东进行 2 亿元的利润分配,目标公司 100%股权的估值相应调减 143,000.00 万元(“最终估值”)。因此,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款=143,000.00 万元×79.7883%= 114,097.30 万元。 D、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收购方有权以本次股份转让相同的最终估值作为投前估值,对目标公司增资不超过人民币 80,000.00 万元,“年产 2GWh 高比能 高安全动力锂离子电池及电源系统二期项目”、“年产 12GWh 方型锂离子电池一期项目(年产 6GWh)”两个项目投入,增资资金来源于收购方自有或自筹资金。 于本协议签署之日, 承诺方应确保目标股份交割后继续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东(收购方除外)已出具承诺函, 同意由收购方进行前述增资。
本次收购. 是南风化工将其持有的截至评估基准日全部资产和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中条山集团持有的北方铜业 80.18%股权中的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并以向中条山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条山集团持有的北方铜业 80.18%股权与置出资产的差额部分的方式进行,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中条山集团将持有上市公司 829,972,894 股股份,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影响,持股比例为 49.07%。 本次收购中,中条山集团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系通过上市公司与中条山集团进行重大资产置换、并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中条山集团持有的北方铜业 80.18%股权的方式取得,不涉及中条山集团向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支付现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