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股份. 倘催繳股款於其到期應付後仍不獲繳付,則董事會可向到期應付的股東發出不少於十四(14)個足日的通知:
沒收股份. 如有股東未於指定付款日期支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催繳股款的任何分期付款,董事會可於其後在被催繳股款的任何部分仍未支付期間,隨時(在不影響細則第34條規定的情況下)向該股東發出通知,要求其支付未付的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連同任何累計利息以及其後累計至實際付款日期為止的利息及因上述未付款而產生之任何費用。
沒收股份. 如催繳股款於到期應付後仍未支付,董事會可向欠款人士發出不少於十四(14)個淨日之通告:
沒收股份. 10.1 如有股東到指定繳款日期仍未繳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催繳股款的分期付款,董事會可在有關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的任何部分仍未繳付期間,隨時(在不影響細則第7.10條條文的情況下)向該股東送達通知,要求該股東繳付未繳付的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連同直至實際付款日期已累計及可能繼續累計的任何利息。
10.2 該通知應指定另一繳款截止日期(不早於通知送達之日後14日屆滿日)及繳款地點,並規定如果在該日或之前未在指定地點繳付股款,則與催繳的股款或未繳清的分期付款有關的股份可被沒收。董事會可接受據此交回的任何股份,在此情況下本細則中提及的沒收應包括交回。
10.3 若任何上述通知的規定未獲遵守,則所發出通知涉及的任何股份可於其後任何時間,在通知要求的款項繳付之前,經董事會就此通過的決議沒收。該宗沒收將包括被沒收股份已宣派及到沒收前實際尚未派付的所有股息及紅利。
10.4 上述被沒收的任何股份均應被視為本公司的財產,可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方式重新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而該沒收可於重新配發、出售或處置前隨時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條款予以解除。
10.5 凡被沒收股份的人士均不再是該等被沒收股份的股東,但儘管股份己被沒收,其應仍有責任向本公司繳付其於沒收日應就有關股份向本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項,連同(如董事會酌情要求)從沒收日至付款日期間按董事會可指定的不超過年息15厘的利率計算的就此產生的利息,且董事會如認為適當亦可強制執行支付該等款項的要求,惟不得扣除或減去被沒收股份於沒收日的價值。就本條細則而言,任何根據股份發行條款,於沒收日後某一指定時間應付的任何款項(不論是按股份面值或是按溢價計算),儘管尚未到期,仍被視為於沒收日應付,且於沒收時即成為到期應付,但其利息僅應於該指定時間起至實際付款日止任何期間內支付。
10.6 任何法定書面聲明,如述明聲明人是董事或秘書,並述明本公司股份於聲明所述的日期已被妥為沒收,則相對於所有聲稱享有該股份的人士而言,即為該聲明內所述事實的不可推翻的證據。本公司可收取任何重新配發、出售或處置該股份所獲給的代價(如有),且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簽立一份重新配發文件或股份轉讓書,該文件或轉讓書的受惠人是獲得所重新配發、出售或處置的股份的人士,而該人士須隨即被登記為股份持有人,其對如何運用有關股份的認購或購買款項(如有)毋須理會,而其對該股份的所有權,不得因有關沒收、重新配發、出售或其他處置股份的程序有任何不當或不合法而受到影響。
10.7 如沒收任何股份,應向在股份沒收前以其名義登記股份的股東發出沒收通知,並立即在股東名冊內記錄該沒收及沒收日期。儘管有上述規定,但即使因任何遺漏或疏忽而沒有發出前述通知,無論如何也不會令任何沒收失效。
10.8 即使已按前文沒收股份,但在已沒收的任何股份被重新配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前,董事會可隨時允許根據支付所有催繳股款及其應付利息,以及支付就該股份產生的所有費用的條款,並根據其認為適當的其他條款(如有),贖回被沒收股份。
10.9 沒收股份不應影響本公司就該股份早已作出的任何催繳股款或任何分期付款的權利。
10.10 本細則有關沒收的條文應適用於任何根據股份發行條款於某一指定時間應付而沒有支付的情況(不論是按股份面值或是按溢價計算),猶如正式作出及通知催繳股款而原應支付的款項一般。
沒收股份. 倘尚未繳付催繳及分期股款, 可發出通知 4
沒收股份. 如未支付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可發出通知
沒收股份. 如未支付催繳股 49. 如股東未能在指定付款日期支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在 款或分期股款可 發出通知 並無違反章程細則第33條條文的情況下,董事會可於股款任何 部分仍未繳付時隨時向該股份的持有人發出通知,要求支付未 付的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連同應計的利息,而利息可累計至實 際付款日期。 通知的形式 50. 該通知須指明另一付款期限(不早於送達該通知日期後十四 日)及付款地點,並表明若仍未能在指定日期或之前前往指定地點付款,則有關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尚未繳付的股份可遭沒收。董事會可接受股東放棄的可遭沒收的任何股份,在此情況下,該等章程細則中有關沒收股份的提述應包括放棄的股份。
沒收股份. 9.1 若股東未在規定付款日繳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則在不損害本細則第 6.10 條前提下,董事會可在該股款任何部分未繳清期間內的任何時間通知該股東,要求其繳付欠繳的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以及任何已經產生及直至實際繳付之日仍在產生的利息。
9.2 該通知應指定另一繳款截止日期(不早於通知送達之日以後14天屆滿日)及繳款地點,並規定若在該日或之前未在指定地點繳付股款,則與催繳的股款或未繳清的分期付款有關的股份可被沒收。董事會可接受交回的任何股份,在此情況下本細則中提及的沒收應包括交回。
9.3 若不遵守前述通知中的要求,則在通知發出之後到通知要求的股款被繳清之前的任何時間內,可依據董事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案沒收通知中涉及的任何股份,包括與沒收股份有關的所有已經宣派但在沒收前未實際派付的股息及紅利。
9.4 任何被沒收的股份應被視為本公司的財產,被沒收的股份可被重新配發、出售或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條款及方式予以處置。在重新配發、出售或處置前的任何時間,董事會可按照其認為適當的條款取消沒收。
沒收股份. 如未支付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可發出通知 50. 如股東未能在指定付款日期支付任何催繳股款或分期 股款,在並無違反此等細則第33條條文的情況下,董事會可於股款任何部分仍未繳付時隨時向該股份的持有人發出通知,要求支付未付的催繳股款或分期股款連同應計的利息,而利息可累計至實際付款日期。
沒收股份. 未支付催繳股款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