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表決 样本条款

股東表決. 25.1 在不影響其股份所附有之任何權利或限制下,每一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之自然人股東,或經由其合法授權之代表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之公司或非自然人股東,就其所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一表決權。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其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事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之規定辦理。
股東表決. 66. 根據本章程細則規定之股票所附的權利或限制規定,任何親自參會的股東或其代理人或法人股東代表,其所持款項全部繳足之每一份股代表一次表決權,但未繳足催繳款項或分期支付款項或入賬列為未繳足催繳款項或分期支付款項的,其數額不得視為前述之繳足款項股份對待。在大會上表決之決議應由投票表決進行決定。
股東表決. 79. 親身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及正式委任授權代表人可參與舉手表決,每人可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每位親身或委派授權代表人出席的股東每持有一股股份可投一票。 上述規定受給予任何股份或於有關時間持有任何股份涉及的任何有關表決權的特別權利或限制及該等細則規限,包括但不限於根據細則第 6(c)條釐定的優先股持有人的權利。 倘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或其正式委任授權代表人參與投票表決,其毋須盡投其票或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
股東表決. 14.1 在任何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表決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如允許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 (或如股東為法團,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應擁有一票;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團,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其委任代表應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擁有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無義務以相同方式盡投其票。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委任代表獲認可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委任,該等委任代表各自在舉手表決時應擁有一票,及並無義務在投票中以相同方式盡投其票。
股東表決. 附錄 3 第 14段 76A. 若上市規則要求任何股東放棄表決任何特定決議,或限定任何股東只可投票贊成或反對任何特定決議,任何由該股東或其代表在違反該等要求或限制的情況下所投的票數均不予計算。 77. 任何有權根據細則第 46 條登記為任何股份持有人的人士,可以就該等股份在任何股東延大會上投票,猶如其為該等股份的已登記持股人一樣,但前提是,在其擬投票的大會或續會 (視具體情況而定)召開時間 48 小時前,其須令董事會信納其有權登記為該等股份的持有人,或董事會已事先給予其就該等股份有權在會上表決的權利。
股東表決. 附錄3第6(1)段 附錄3第14段 附錄3第14段
股東表決. 84. 根據法規,公司法第 106 條所述合併協議須提交本公司股東批准。
股東表決. 14.1 在任何一類別或多類別股份當時所附有關表決的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限制的規限下,於任何股東大會上,(a)每名出席的股東有發言權;(b)如以舉手方式表決,則每名出席的股東可投一票; 及(c)如以投票方式表決,則每名出席的股東可就股東名冊內登記於其名下之每股股份投一票。於投票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並無責任以同一方式全數投下所有的票數。為免生疑問,若超過一名受委代表獲經認可的結算所(或其提名人)委任,則每名受委代表於以舉手方式表決時應有權投一票,且在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每名受委代表並無責任以同一方式全數投下所有的票數。
股東表決. 79 在不違反任何類別股份當時隨附的任何投票特別權利、優先權或限制的情況 股東表決 下,於任何股東大會如以投票方式表決,每名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的股東(或由獲正式授權代表出席的公司股東)可就每持有一股繳足或入賬列為繳足(惟根據本細則,催繳或分期付款前繳足或入賬列為繳足的金額不視作已繳足股款)的股份投一票,如以舉手方式表決,每名親身或由委任代表出席的股東(或由獲正式授權代表出席的公司股東)可投一(1)票(本細則另有規定者除外)。投票時,可投超過一票的股東毋須完全使用其票或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不論細則所載任何規定,倘股東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而委派一名以上委任代表,則每名委任代表舉手投票時均可各投一票,毋須以同一方式盡投其票。
股東表決. 76.* (A) △ 在符合任何類別股份當時隨附之任何特別權利、特權或投票權限制之規限下,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各親自或正式授權公司代表或委派代表出席大會的股東持有的每一股繳足或入賬列作繳足股份均有權投一票,惟預付催繳或分期付款之繳足或入賬列作繳足股款之股份就本細則而言不會被列作繳足股份。有權投一票以上的股東,無需要盡投其票,或以同樣的方式全數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