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情况 样本条款

行政处罚情况. 序号 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 处罚部门 处罚事由 处罚金额 决定书/ 告知书编 性质认定 号 罚款 160,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16 条、第 58 条之规定,医疗、药品、医 疗器械广告中包含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 率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 广告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 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1 广州爱尔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穗越市监处字 [2021]229 号 广州爱尔被处于 160,000 元罚款,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广州爱尔已及时缴 纳罚款,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广州爱尔被处以 60,000 元罚款,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广州爱尔已及时缴纳罚款,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 障碍 发布引证内 容未标明出 处的广告,违 反《中华人 罚款 60,000 元 民共和国广 告法》 序号 被处罚人 处罚部门 处罚事由 处罚金额 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书编 号 性质认定 发布附带赠送内容时未明示期限的广告,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罚款 40,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广州爱尔被处以 40,000 元罚款,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广州爱尔已及时缴纳罚款,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 障碍 发布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罚款 20,000 元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 7 条、第 22 条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广州爱尔被处于 20,000 元罚款,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广州爱尔已及时缴纳罚款,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 障碍 2 广州市越秀区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 罚款 29,000 元 穗越(消)行罚决字 ﹝2021﹞ 005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60 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广州爱尔被处以 29,000 元罚款,属于中等程度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广州爱尔已及时缴纳罚款,因此该项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构 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序号 被处罚人 处罚部门 处罚事由 处罚金额 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书编 号 性质认定 3 合肥爱尔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告违法行为 罚款 110,000 元 合市监罚 ﹝2021﹞ 125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16 条、第 58 条之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合肥爱尔被处以 110,000 元罚款,属于低幅度罚款,并且未被采取进一步行政措施,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合肥爱尔已及时缴纳罚款,因此该项行政处 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阻碍 4
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的 1,000 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税罚[2020]7 号),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任网游因丢失发票被处以罚款 1,250 元。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 2021 年 4 月 7 日出具《税务违法记录证 明》(深税违证[2021]15362 号),证明“我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任网游受到上述行政处罚是因为丢失发票,情节轻微,处罚金额较小,且税务部门已出具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故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海关企业进出信用信息公示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因光明田中在 2016 年 9 月 29 日变更营业执照法人信息后未及时向海关进行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蓉关审(综)当违字[2017]0085 号),决定对光明田中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说明,光明田中在收到处罚决定后于 2017 年 5 月补充完成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申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对问题 7 答复:“如被处罚主体为上市公司收购而来,且相关处罚于上市公司收购完成之前执行完毕,原则上不视为上市公司存在相关情形。但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来源于被处罚主体或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鉴于光明田中系发行人于 2018 年 4 月收购为控股子公司,光明田中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系于发行人收购完成之前执行完毕,本所认为,光明田中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不利影响。 除上述情况外,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市监局、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社会保险业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税务局、海关、派出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园城市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建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建设等部门/ 机构出具的书面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天眼查(xxx.xxxxxxxxxx.xxx)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index.html)、国家税务总 局(xxxx://xx.xxxxxxxx.xxx.xx/)、生态环境部(xxxx://xxx.xxx.xxx.xx/)、海 关 总 署 ( xxxx://xxx.xxxxxxx.xxx.xx/ )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 xxxxx://xxx.xxxx.xxx.xx/ )、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 (xxxx://xxx.xx.xxx.xx/10462/zfxxgkzn/zfxxgk_xxgkzn.shtml)、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xxxx://xx.xxxxxxx.xxx.xx/govInfo/)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网站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子公司大地海腾存在以下行政处罚: 2021 年 4 月 20 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应急罚 (2021)执法-4 号),大地海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实施空调机房组合式空调机组运行操作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的情形,被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公司及大地海腾已针对上述事项进行整改,大地海腾的上述行政处罚事由情节轻微且罚款金额较小,相关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社保、公积金、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除上述大地海腾受到的行政处罚外,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情况. 2021 年 8 月 26 日,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收到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环境监察罚字[2021]194 号),载明: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被列入北京市昌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期间的应急减排措施为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经查阅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车辆进出厂台账等相关材料,发现北京欧辉客车分公司在空气重污染黄色预警期间,车牌号为京 AG0596、冀 J139V4 总计 2 辆排放标准为国四及以下的重型载货车辆在厂区内进行运输物料,以上情况未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 1 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境内子公司共存在 1 项罚款金额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2021 年 1 月 11 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向三五互联出具厦公思(何边)行罚决字[2021]0000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三五互联未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客户域名发布违规信息,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作出罚款 35,000 元的行政处罚。 发行人已缴清上述罚款并对相关情况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上述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根据上述法律 规定对三五互联作出 35,000 元的行政处罚内容,相对于 100,000 元的顶格处罚为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北京申安及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网络进行外部检索核查,北京申安及下属子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行政处罚情况. ‌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受到金额较大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2019年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以下简称“首都机场海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首关缉违字【2019】539号),2016年8月至10月金石威视因申报进口的部分货物存在申报不实的情况,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64.11万元,并处以罚款51.28万元。 金石威视于2017年9月开始纳入合并范围,上述事项发生于2016年8月至10月,系发生在金石威视成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之前。对于上述行政处罚的补缴税款及罚款,已由金石威视原股东承担,且已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整改完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上述行政处罚非按顶格处罚标准作出,未对金石威视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所属海关主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未因违反前述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