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通知 样本条款

装运通知. 8.1 卖方应在货物装货后发运前 24 小时内以传真或邮件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如果包装件重量超过 20 吨或尺寸达到或超过 12 米长、2.7 米宽和 3 米高,卖方应将其重量或尺寸通知买方。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卖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买方。
装运通知. 卖方应在货到项目现场一周前通知买方和最终用户。
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 24 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装运通知. 12.1如果是 CIF/CIP/DPU 合同:
装运通知. 12.1 如果是 CIF/CIP 合同:
装运通知. 8.1 乙方应在货物装货后发运前 23 小时内以传真或邮件通知甲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如果包装件重量超过 20吨或尺寸达到或超过 12 米长、2.7 米宽和 3 米高,乙方应将其重量或尺寸通知甲方。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乙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甲方。
装运通知. 发货前一个星期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有关标准及防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合长途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及耐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不因上述原因受损并安全到达交货地点。任何因包装不妥所造成的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装运通知. 8.1 卖方应在货物装货后发运前 24 小时内以传真或邮件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如果
装运通知. 10.2.1 卖方应在装运日期 30 天之前,将货物的包装及运输方案一份正本和七份副本提交买方确认。买方须在收到提交的文件后予以答复。但是,买方的确认并不减轻卖方将货物安全运至交货地点的责任。
装运通知. 供方应在预计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30)天或铁路/公路/水运前二十一(21)天或空运前七(7)天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货物合同号、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在装运地备妥待运日期通知需方,同时,供方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三(3)份,包括货物合同号、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或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需方。 供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货物合同号、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需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供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需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如果是因为供方延误不能将上述内容通知需方,使需方不能及时做好有关准备或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供方负责。 此条款的适用对象见“合同条款资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