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通知. 7.1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 24小时之内,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7.2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装运通知. 卖方应在货到项目现场一周前通知买方和最终用户。
装运通知. 8.1 卖方应在货物装货后发运前 24 小时内以传真或邮件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如果包装件重量超过 20 吨或尺寸达到或超过 12 米长、2.7 米宽和 3 米高,卖方应将其重量或尺寸通知买方。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卖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买方。
装运通知. 12.1 如果是 CIF/CIP/DPU 合同:
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 30 日或空运前 7 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和在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2) 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 24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 m3 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 20 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
装运通知. 12.1 如果是 CIF/CIP 合同:
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 30 日或空运前 7 日以电报或电传 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和在 装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 ×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 求和注意事项等寄 给买方。
2) 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完成后 24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 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 m3 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 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 吨(t)或体积达到或 超过长12 米(m)、宽2.7 米(m)和高3 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 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12.2 如果是EXW 合同:
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铁路/公路/水运前 21 日或空运前7 日以 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 表示)和备妥待运的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 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用m3 表示)、每箱尺 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 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通知买方。
2)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 24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 数量、总毛重、体积(用 m3 表示)、发票金额、运输方式(铁路/公路/水运/航空)、 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 重量超过 20 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 12 米 (m)、宽 2.7 米(m)和高 3 米(m),卖 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3) 在EXW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述内 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12.3 如果是FOB/FCA 合同:
1) 卖方应在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 30 日或空运前7 日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 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和装运口岸备妥 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航空信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 5 份,包括合 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 总金额、启运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等寄给买方。
2)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 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 数量、毛重、体积(用 m3 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启运日期和预计到达 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 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 长12 米(m)、宽2.7 米(m)和高3 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 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3) 在FOB/FCA 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 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 责。
装运通知. 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 24 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装运日期,以电报或传真通知买方。
装运通知. 发货前一个星期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装运通知.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之内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装运通知. 通知时间: / 。通知内容: / 。
装运通知. 8.1 乙方应在货物装货后发运前 24 小时内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甲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如果包装件重量超过 20 吨或尺寸达到或超过 12 米长、2.7 米宽和 3 米高,乙方应将其重量或尺寸通知甲方。若货物中有易燃品或危险品,乙方也须将详细情况通知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