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動權利金. (1) 每年應依乙方營運本計畫所產生之營業總收入,按乙方所提出之權利金標單支付比例(如下表)以累進級距方式計算變動權利金繳納予甲方。
變動權利金. (1) 每年依民間機構營運本案所產生之營業總收入,按民間機構所提出之權利金報價單(詳申請頇知附件 6)以累進級距方式計算變動權利金繳 納予執行機關。(申請人所填百分比低於本案訂定之變動權利金百分比,視為不合格申請人)
(2) 以 1 年為 1 期計收 1 次,由民間機構於每年度終了後翌年 6 月 30 日前,依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所列之營業總收入,按民間機構於投資執行計畫書承諾之百分比以累進級距方式核算前一年度應繳納之變動權利金,並將金額明細主動通知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於收到民間機構前述金額明細並完成審核後,寄發繳款通知單,民間機構應於收到繳款通知單 20 日內繳納。
(3) 契約屆滿、終止時,民間機構仍應依變動權利金繳交之相關規定,於契約屆滿、終止後 90 日內檢附最後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並核算應繳交之變動權利金,併同上揭財務報表主動送執行機關審核,執行機關於審核完成後,寄發繳款通知單,民間機構應於收到繳款通知單 20 日內繳納。
變動權利金. 自營運開始日貣至契約屆滿時止,按下列標準計收公共建設與附屬事業之變動權利金(不含稅):
變動權利金. 1. 以乙方每年實際營業收入之○.○%(實際按優勝廠商權利金標單之報價金額填入)計收。
2. 進入全區營運期後,倘乙方當年度營業收入低於新台幣 6.8 億元,則以新台幣 6.8 億元為當年度營業收入之○.○%(實際按優勝廠商權利金標單之報價金額填入)計算變動權利金。
3. 進入全區營運期後,倘乙方當年度營業收入為新台幣 6.8 億元至新台幣
變動權利金. 於開始營運後,乙方應於次年 8 月 30 日前繳付前一年度之變動權利金;契約期間最末年度之變動權利金乙方應於本契約屆滿或提前終止後三個月內繳付甲方。
變動權利金. (1) 每年依乙方營運本案所產生之營業總收入,按乙方所提出之權利金報價單(詳申請須知附件 6)計算變動權利金繳納予甲方(繳納時應另行外加營業稅,並同時繳納)。
(2) 以 1 年為 1 期計收 1 次,由乙方於每年度終了後翌年 6 月 30 日前,依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所列之營業總收入,按乙方於投資執行計畫書所載承諾之百分比以累進級距方式核算前一年度應繳納之變動權利金,並將金額明細主動通知甲方,甲方於收到乙方前述金額明細並完成審核後,寄發繳款通知單,乙方應於收到繳款通知單 20 日內繳納。
(3) 營業總收入係指乙方於契約期間內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各年度於本案範圍內之各項收入總額,包括營業收入與營業外收入,但不包括處分固定資產之利得、利息收入、捐贈收入及政府補助收入。乙方以出租、委託營運或其他類此方式提供第三人營運之部分、該第三人營運之收入,亦應納入乙方之收入總額內。
(4) 契約屆滿或終止時,乙方仍應依變動權利金繳交之相關規定,於契約屆滿、終止後 90 日內檢附最後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書,並核算應繳交之變動權利金,併同上揭財務報表主動送甲方審核,甲方於審核完成後,寄發繳款通知單,乙方應於收到繳款通知單 20 日內繳納。
11.2.2 權利金繳付方式 乙方應以現金匯入甲方指定之銀行帳戶內。
11.2.3 權利金遲延給付 乙方未依本契約規定期限繳納權利金者,每逾一日,應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五作為遲延利息;如逾期30日仍未給付,甲方得逕以違約處理。
11.2.4 權利金之補足或返還 本契約於期間屆滿前終止時,乙方應會同甲方結算自完成用地點交之日起至契約終止日止,乙方應繳納之權利金金額,若有短少,乙方應於甲方所定期限內補足之;若有餘額,由甲方扣抵乙方因本契約所生應給付予甲方之金額,包括但不限於違約金、損害賠償或甲方為乙方代墊之費用後,無息退還乙方。
變動權利金. (1) 每年依民間機構營運本案所產生之營業總收入,按民間機構所提出之權利金支付計畫表(詳申請須知附件 10)以累進級距方式計算變動權利金繳納予執行機關。
變動權利金. 自營運日起,乙方應於每年 5 月 31 日前提送經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前一年度財務報告供甲方核算變動權利金,甲方於每年 8 月 5 日前寄發計費單,乙方應於每年 8 月 31 日前給付。 如乙方營業收入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應補(退)稅時,乙方應自接獲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日起 1 個月內提報甲方重新核算變動權利金。 若經會計師出具之查核簽證報告之年營業收入淨額與「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年銷售額總計合計數有所差異者,以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淨額為準。
變動權利金. 採級距式計收,X 值不得小於0.5,年度營收2.5億以下,每年稅前總營收金額×(1+X)%;年度營收 2.5-3.5億,每年稅前總營收金額× (2+X)%、年度營收 3.5億以上,每年稅前總營收金額× (3+X)%,以經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為準。得標人應於簽約日起 2年內開始營運,且營運日起第1年免計變動權利金。若得標人未於2年內開始營運者,簽約後滿3年次日起至實際開始營運日期間之變動權利金以簽約時得標人提出之 營運計畫書所載變動權利金金額計收。
變動權利金. (一) 變動權利金採不同總營業收入額度級距,累計收取不同級距權利金方式收取:
1. 營業收入未達200 萬元,免收變動權利金。
2. 營業收入達200 萬元以上,未達400 萬元級距,收取本級距營業收入總額2%權利金。
3. 營業收入達400 萬元以上,收取本級距營業收入總額3%權利金。※例如年營收500萬,變動權利金為上述級距營業收入5,000,000*3%=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