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 27.1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7.2 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进行审查、询标、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询标。
27.3 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况时,或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宣布废标。
27.4 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向采购人提出经评标委员会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
评标委员会. 25.1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5.2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5.3 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向采购人提出经评标委员会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 23.1 本项目的评标工作由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或学校内部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人数、专家人数及专业构成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或“中山大学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3.2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符合性检查和商务评审、技术评审、价格评分。评标委员会将本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设定的程序和规则推荐评审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23.3 评标委员会成员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情形的, 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情形的, 应当要求其回避:
23.3.1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3.3.2 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23.3.3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3.4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 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并编写书面评标报告。
23.5 除评标委员会主动要求询标外, 从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期间, 任何投标人均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与采购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联系。
23.6 为保证采购活动的公正性, 在开标、评标过程中,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私下交换意见。在招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 1. 本次招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 20.1 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 5 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为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专家成员名单,在开标前从采购人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
20.2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得出评标结果,并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单数。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经济有效的原则,按照评标程序,依法依规,根据采购文件所列评标标准,独立、认真、负责地开展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标委员会. 19.1 国采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招标项目专业要求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履行相关职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5 人 (含)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 7 人(含)以上单数。
19.2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不能参加评标:
(1)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 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19.3 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只能以采购人代表的身份参与评标,国采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标。
19.4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 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 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 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 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5) 向采购人、国采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评标委员会. 18.1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并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5 人(含)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8.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他各项有关政府采购评审或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评审专家的各项职责。
18.3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评标专家职责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18.4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影响项目评审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或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