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及质疑 样本条款

询问及质疑. 36.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6.2 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询问及质疑. 4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和采购文件、采购结果有疑问的,可按第一章谈判邀请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集采机构、采购人提出询问,集采机构、采购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时限做出处理和答复。 41.2 询问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集采机构事项的,集采机构将依法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41.3 供应商认为谈判文件、评审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对谈判文件的质疑其受到损害之日为收到本谈判文件之日。 41.4 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质疑函范本请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41.5 对采购需求的质疑,供应商直接向采购人提出,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41.6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条,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者成交结果的质疑必须在有效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不接受二次质疑。 41.7 质疑的内容不属于采购人委托集采机构事项的,集采机构将依法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41.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不予受 理: (1) 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 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质疑书内容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 (3) 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或未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特别授权,或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4) 对谈判文件条款或技术参数有异议,而未在谈判前通过澄清或修改程 序提出的; (5) 未在有效的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进行二次或多次质疑的; (6) 质疑事项已经进入投诉或者诉讼程序的; (7)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询问及质疑. 38.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38.2 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
询问及质疑. 30.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询问或者质疑的,必须遵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且应提交纸质的质询或者质疑文件原件,并须附证明材料,同时说明投标人联系人、联系方式。原件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被授权代表签署。
询问及质疑.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询问及质疑. 询问及质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第 94 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询问及质疑. 38.2 询问联系方式 采购人联系方式详见
询问及质疑. 36.1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提出询问或者质疑的,必须遵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规,且应提交纸质的质询或者质疑文件原件,并须附证明材料,同时说明供应商联系人、联系方式。原件需加盖供应商公章并由被授权代表签署。
询问及质疑. 32.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32.2 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出答复。
询问及质疑. 36.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6.2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6.3 本章第 36.2 款所称投标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 对可以质疑的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6.4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函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36.5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 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 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 事实依据; (5) 必要的法律依据; (6) 提出质疑的日期。 36.6 质疑函按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下载专区”的“政府采购供应质疑函范本”和“质疑函制作说明”制作。 36.7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的供应商。 36.8 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