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样本条款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 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 (6)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考净值; (7) 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 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0)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督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 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 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 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 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根据本合同“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章节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 (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 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单位份额净值。 (7) 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 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托管人不提供管理人纸质回单。若管理人确需要可后补。 (11)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本资产管理计划本身的损益情况,不在托管人的控制范围内,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损益情况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 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 (6)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 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 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7) 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9) 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10)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13) 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 按规定开设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 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 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 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 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委托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委托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委托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未经资产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委托财产; (5) 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委托财产的资产管理账户、证券账户; (6) 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委托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7) 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或经有权机关要求的披露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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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終止契約 因不可抗力事件之發生,依本契約之規定處理 10 日後,乙方仍無法繼續經營時,雙方應即就是否繼續履行本契約或相關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如於事件發生 30 日後仍無法達成協議時,任何一方均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之一部或全部。

  • 权利与义务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 权利和义务 根据协议约定和做市义务履行情况,做市商可以享有交易手续费减收等权利。

  • 乙方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根据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的需要,独立对理财产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乙方也可选任或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对产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 2、 乙方有权以产品管理人名义,全权负责本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例如代表理财产品及其全部投资人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代表投资者利益,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法律后果由理财产品承担。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乙方有权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 3、 乙方有权依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收取固定管理费、浮动管理费、销售服务费等理财产品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方式和标准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乙方亦有权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前通过《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4、 乙方有权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向甲方分配收益。 5、 乙方有权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构成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署本协议后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持续关注理财产品信息披露内容。 6、 基于乙方履行本协议、进行服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义务的需要,乙方有权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直接或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间接获取并报送甲方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及其持有理财产品等信息;在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乙方有权向乙方集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接收信息的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信息 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7、 乙方有义务按照《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理财产品资金清算日将应支付甲方的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如有)及收益(如有)划入到甲方指定账户。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和/或收益无法入账的,由此导致损失的,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投资乙方理财产品时,乙方将理财产品投资本金(如有)及收益(如有)划入代理销售机构指定账户 后,即视为完成乙方的支付义务。如因甲方或代理销售机构原因导致理财产品 投资本金或收益无法划入甲方指定账户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从到期日至资金清算日的期间不计付利息。 8、 除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负责代扣代缴甲方应缴纳的税款。 9、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10、 乙方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乙方向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咨询涉及的披露以及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况除外。 11、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其他在本产品所对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 工作条件 除非在技术规格中另有说明,所有仪器、设备和系统都应符合下列要求: 3.1 适于在气温为摄氏-20℃~+50℃和相对湿度为 90%的环境条件下运输和贮存。 3.2 适于在电源 220V(±10%)/50Hz、气温摄氏+15℃~+30℃和相对湿度小于 80%的环境条件下运行。能够连续正常工作。 3.3 配置符合中国有关标准要求的插头,如果没有这样的插头,则需提供适当的转换插座。 3.4 如产品达不到上述要求,投标人应注明其偏差。如仪器设备需要特殊工作条件(如水、电源、磁场强度、温度、湿度、动强度等)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加以说明。

  • 节能产品 是指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布现行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节能产品证明材料见投标文件第 至 页。

  •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

  •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2天内交甲方审定。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应由乙方办理的工程质量检测等报批手续和支付费用。 2、 本工程项目班子成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中项目经理姓名:祝爽、级别:二级、职务(职称):工程师, 技术负责人姓名:张杭、职称:工程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项目班子成员必须与投标(响应)文件相符。 3、 严格执行实施规范、安全措施规程、防火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图纸和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和增减项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提供甲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变化清单。 4、 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妥善保护好施工规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 线、古树名木不受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清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周围单位 (住户)的关系。 5、 施工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6、 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工程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