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回选择权 样本条款

赎回选择权. 本期债券设置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品种一存续期间的第 3 年末及在本期债券品种二存续期间的第 5 年末赎回本期债券全部未偿份额。赎回选择权具体约定情况详见本节“
赎回选择权. 1、 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品种一存续期间的第 3 年末及在本期债券品种二存续期间的第 5 年末赎回本期债券全部未偿份额。 2、 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选择权的,承诺履行如下义务: (1) 积极筹备赎回资金,确保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和相关文件的约定,按时偿付本期债券未偿本息。 (2) 发行人承诺不晚于赎回资金发放日前 20 个交易日披露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明确赎回债券基本情况、赎回实施办法、资金兑付日期及利息计算方法等安排。 (3) 发行人承诺按照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和相关约定及时启动债券赎回流程,在各流程节点及时提交相关申请,及时划付款项,确保债券赎回的顺利实施。 3、 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并按约定完成赎回资金划付的,发行人与本期债券持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本期债券予以注销并摘牌。
赎回选择权. 除下列情形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赎回选择权. 除下列情形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 (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1、 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 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2) 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 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 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 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 (2)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于 20 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赎回选择权. (1) 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次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次债券进行赎回。 (2) 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 号》第四条关于如何区分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的规定,以及《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 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将本次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次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次债券进行赎回。
赎回选择权. (1) 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赎回选择权. 本次债券设置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或部分本期公司债券。
赎回选择权.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赎回选择权. 本期债券设置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行使本期债券赎回选择权。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 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的公告。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最后一期利息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公司债券。发行人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若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放弃行使赎回权的 公告,将同时发布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3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最后 2 年的票 面利率的公告。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调整本期债券最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若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期起 3 个交易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继续持有债券并接受上述调整。 赎回选择权、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行权的先后顺序:关于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行权的先后顺序,由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 决定是否行使赎回选择权,如果发行人选择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在第 3 年全部到期。如果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投资者无法行使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由发行人在本期债券第 3 个计息年度付息 日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债券票面利率及其确定方式: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将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簿记建档方式确定,在债券存续期限前 3 年保持不变;如发行 人在本期债券第 3 个付息年度的付息日未行使赎回选择权同时行使调整票面利 率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最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 前 3 年票面利率加上调整基点;如发行人未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未被回 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最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仍维持原票面利率不变。
赎回选择权. 除下列情形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 1、 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