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營運 样本条款

開始營運. 乙方於營運開始日前,應備具甲方要求及相關法令規定須報請核准之文件,經甲方及相關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開始營運。如經甲方同意,乙方得就本計畫部分先行營運。
開始營運. 7.1.1 乙方於營運開始日 30 日前,應備具相關法令規定須報請核准之文件予甲方備查後,始得開始營運。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者,乙方得就本案部分設施進行部分營運。
開始營運. 7.1.1 乙方應於完成最小投資規模設施興建工程後,正式營運 45日前,依據本契約及投資執行計畫書,提送「營運執行計畫書」送交甲方;取得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後,始得開始營運。
開始營運. 8.1.1 乙方應於營運開始日起,開始營運。
開始營運. 1.民間機構應於第二次點交日後 30 日內,依照民間機構所提之營運計畫辦理轉運站之營運。
開始營運. 8.2.1 乙方於本契約第 3.1 條所列範圍(含分期開館)興建完成後並應依規定取得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應於開始營運前 6 個月依投資計畫書、甄審委員會(含評審意見)及甲方意見修正分別提送「營運執行計畫書」草案,並經甲方核定後為營運執行計畫書,作為營運執行之依據。營運執行計畫書經甲方同意後始可營運,如有修訂之必要,應於提送年度事業計畫書同時另行報請甲方核定後實施。
開始營運. 8.1.1 乙方於營運開始日之前 30 日,應備具相關法令規定須報請核准之文件(深度文化探索中心須完成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探索會館須取得旅館登記證及旅館專用標識)予甲方同意後,始得開始營運。
開始營運. 1.民間機構應於營運開始日前 30 日內,應備具執行機關要求及相關法令規定須報請核准之文件,經執行機關及相關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開始營運。民間機構應於營運開始日開始營運。
開始營運. 7.3.1 乙方應於東站營運開始日前,備具甲方要求及相關法令規定須報請核准之文件,經甲方及相關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開始營運。
開始營運. 7.1.1 營運開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