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營運 样本条款

開始營運. 乙方於營運開始日前,應備具甲方要求及相關法令規定須報請核准之文件,經甲方及相關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開始營運。如經甲方同意,乙方得就本計畫部分先行營運。
開始營運. 1. 民間機構應於第二次點交日後 30 日內,依照民間機構所提之營運計畫辦理轉運站之營運。 2. 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確保營運期間之營運安全與環境品質。 3. 營運期間所衍生之工作人員、保全、清潔等一切人事費用、水電瓦斯燃料及稅捐等相關費用均由民間機構負擔。 4. 營運期間,轉運站及停車場應全面開放。
開始營運. 7.1.1 乙方於營運開始日 30 日前,應備具相關法令規定須報請核准之文件予甲方備查後,始得開始營運。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者,乙方得就本案部分設施進行部分營運。 7.1.2 乙方最遲應於取得作業技訓工場使用執照之次日起 3 個月內提供作業及技訓服務。
開始營運. 8.1.1 乙方應於營運開始日起,開始營運。 8.1.2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或經甲方書面同意外,乙方未於營運開始日一部或全部開始營運者,甲方得處以懲罰性違約金每日新臺幣叁佰貳拾伍萬元,按日連續處罰之,經甲方書面催告改善逾 30 日仍未開始營運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開始營運. 7.1.1 乙方應於完成最小投資規模設施興建工程後,正式營運 45日前,依據本契約及投資執行計畫書,提送「營運執行計畫書」送交甲方;取得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後,始得開始營運。
開始營運. 8.1.1 乙方應至遲於各期開始營運日前 30 日提出營運執行計畫,如依相關法令須經目的事業主辦機關核准始得營運者,並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提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始得開始營運。乙方應於經甲方書面同意之開始營運日開始營運。 8.1.2 本案規劃設置長照住宿式機構、社區式、居家室服務及高齡者活動設施,並以住民最大生活自主權、尊重個別需要、支援個人追求自我實現、強化生活價值之經營原則,落實在地老化,促進全齡身心發展,提供相關誘因機制,鼓勵及促進與當地社區及跨世代互動交流。營運應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法、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並自第一期範圍完成點交日起算 6 年內應提供至少 400 床服務、10 年內應提供至少 600 床服務,另本案人力規範除依相關長照、身障法令規定外,亦應依勞動基準法等法令納入工作人員輪班、休假、各種服務設施需求配置、人力職種等綜合考量,設置符合實務需求之人力。 1.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政策需求 (1) 住宿式 乙方自第一期範圍完成點交日起算 10 年內,允許設立 1 家以上之住宿式長照機構,設立總規模至少 400 床,其中 1~2 人房床數占比須超過 50%、餘以 3~4 人房為原則。應包含可收住具行動能力之失智症者至少 64 床。未來乙方可視其營運規劃及市場需求依法申請擴增。 (2) 社區式 乙方自第一期範圍完成點交日起算 10 年內,允許設立 1 家或 1家以上之社區式長照機構,設立總規模至少服務 60 人,含一般及失智日間照顧、小規模多機能、失智團體家屋,乙方可視經營管理需求調整類型。 2.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政策需求 乙方自第一期範圍完成點交日起算10 年內應規劃新增24 小時全時 重癱養護床(110 年最高收費標準 21,000 元)位數不得低於 50 床之服務量,惟未來乙方可視其營運規劃及市場需求依法申請擴增。 3. 原仁愛之家養護大樓:既有 230 床服務量應予以妥善安置(自費床遷出後,應優先提供公費養護床使用),並自第二期範圍完成點交日起應維持提供 150 床以上之公費養護床(110 年收費標準新台幣 22,000 元, 不得另行收取耗材費),且至第二期範圍完成點交日起算屆滿10 年止, 應逐步調整達到公費養護床位 200 床,並配合建築物耐用年限等因素評估是否拆除或保留。 4. 其餘內容由乙方依其創意及營運需要自行規劃,例如青銀共創辦公室、全齡友善居住單元、長照交流研習、諮詢或經營住民及家屬相關之附屬設施服務。
開始營運. 1. 民間機構應於營運開始日前 30 日內,應備具執行機關要求及相關法令規定須報請核准之文件,經執行機關及相關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開始營運。民間機構應於營運開始日開始營運。 2. 民間機構整建工程如採分階段完工,且有先行使用並營運之必要,應依法及本契約之規定,取得相關單位之核准後,經執行機關同意始得開始營運。
開始營運. 乙方應於現有資產點交完成後,依法(包括但不限於森林法、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野生動物保育及環境保護相關法令)取得相關主管機關之許可或核備,就現有資產正式對外營業。
開始營運. 7.1.1 乙方於營運開始日前,應備具甲方要求及相關法令規定須報請核准之文件,經甲方及相關機關審查核准後開始營運。 7.1.2 乙方應於核定之營運開始日開始營運。
開始營運. 8.1.1 乙方應於 OT 部分開始營運日 30 日前提出 OT 部分之營運執行計畫書及其他甲方要求文件,經甲方同意後,始得開始營運。乙方應於全區(含 BOT 及 OT 部分)全部開始營運日 30 日前提出全區之營運執行計畫書及其他甲方要求文件,經甲方同意後,開始全區之營運。 8.1.2 營運執行計畫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項目: 1. 開始營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