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承诺补偿 样本条款

业绩承诺补偿. 1、 盈利预测补偿
业绩承诺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内,如上海仁杏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乙方应当以现金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业绩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业绩承诺期累计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累计承诺净利润×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乙方同意由甲方聘请的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分别于业绩承诺期间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对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每一年度净利润实现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双方同意,以上述审计机构审核并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确认的业绩承诺期间的净利润实现情况作为乙方是否需要向甲方进行补偿及补偿金额的确定依据。
业绩承诺补偿. 交易对方李职、英联投资、乐耕投资、李泽燕、朱婉艺承诺比利美英伟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3,300 万元和 3,630 万元。 上述净利润应当以比利美英伟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目标公司全体股东的净利润数加上与比利美英伟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科研项目所带来的政府补助收入确定。 若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比利美英伟(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当期实现净利润数)÷当期承诺净利润数≤5%,则不予补偿。 若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比利美英伟(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当期实现净利润数)÷当期承诺净利润数>5%,则交易对方李职、英联投资、乐耕投资、李泽燕、朱婉艺有权自主选择下列方式(包括选择单独适用一种补偿方式或选择混合适用多种补偿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1) 现金补偿方式,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 (2) 股份补偿方式,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发行股份价格 其中,当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与采用现金补偿的计算方式相同,即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限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已补偿金额。 已补偿金额包括:使用股份补偿方式时,交易对方已补偿股份数量的相应对价,计算方式为:股份补偿已补偿金额=已补偿股份数量×发行股份价格;使用现金补偿方式时,交易对方已向上市公司实际支付的补偿现金额。
业绩承诺补偿. 业绩承诺期内每年度结束后,百洋股份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火星时代累计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截至当期期末实际实现净利润数未达到交易对方承诺金额的,则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就未达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的部分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责任。其中净利润系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 业绩承诺补偿方式 业绩补偿义务人就未达到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的部分向上市公司承担补偿 责任的,优先由新余火星人以股份方式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不足部分由交易对方新余火星人、王琦根据所持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以自有或自筹现金进行补偿,交易对方王琦之配偶侯青萍就业绩补偿义务人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 业绩承诺补偿数额 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总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三年累积承诺净利润总额×标的资产交易作价-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已补偿金额; 新余火星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交易对方当期应补偿总额÷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股份发行价格,应补偿股份数量的上限为本次交易中交易对方出售标的公司股权所获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及因上市公司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而获得的股份(如有),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以现金支付。
业绩承诺补偿. 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每一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若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承诺净利润数,由上市公司以1元的总对价回购当年应回购的股份并及时予以注销。当年应回购的股份数量=(对应会计年度承诺净利润-对应会计年度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年度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15.5亿元(15.5以为目标公司评估预计值,各方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后另行协商)÷本次发行价格。 业绩补偿责任人当年应补偿股份数量超过其通过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则其应就超出部分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的现金金额应当等同于超出部分的股份数×本次交易的发行价格。 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小于或等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业绩承诺补偿. 1、 若杭州海量 2018-2020 年任一年度实际累计净利润低于当期应实现累计净利润但不低于应实现累计净利润的 80%(含 80%),出让方应在杭州海量 2020年经公司认可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日内一次性就三年累计实际净利润未达 到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即 2,100 万元)的差额部分所对应对价对公司进行补偿: 补偿金=[(2100 万元-2020 年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2100 万元]×4200万元-已支付补偿金。 注: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金额小于零的按零取值,即已补偿部分不予退还。 2、 若杭州海量 2018-2020 年任一年度实际累计净利润低于当期应实现累计净利润的 80%的,出让方应在当年经公司认可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就当期实际累计净利润与当期应实现累计净利润的差额所对应对价对公司 进行补偿: 每年补偿金=[(当期应实现累计净利润数-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 ÷2100 万元]×4200 万元-已支付补偿金。 注: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金额小于零的按零取值,即已补偿部分不予退还。 3、 若杭州海量 2018-2020 年任一年度实际累计新业务净利润未达到当期应实现累计新业务净利润承诺目标,出让方应就该等差额所对应对价,在当年经公司认可的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对公司进行补偿: 每年补偿金=[(当期承诺新业务贡献累计净利润金额-当期期末实际新业务贡献累计净利润金额)÷2100 万元]×4200-已支付补偿金。 注: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金额小于零的按零取值,即已补偿部分不予退还;若杭州海量未达累计利润总额承诺,系因新业务贡献利润未达到承诺金额而导致时,则出让方仅需按照本条第 3 款约定向公司进行补偿,无需再根据第 1 款或第 2 款进行补偿。 4、 上述补偿金优先从公司当期应付出让方股权转让款扣除,不足部分由出让方以现金方式向公司支付。
业绩承诺补偿. 截至本预案签署之日,标的公司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绿蓝生物及其实际控制人袁文儿、袁家国签署的《重组框架协议》,交易对方绿蓝生物及其实际控制人袁文儿、袁家国同意对宝路水产 2022-2025 年业绩作出承诺,具体业绩承诺及补偿等事项,由交易对方绿蓝生物及其实际控制人袁文儿、袁家国与上市公司另行签订的利润补偿协议约定, 届时将对业绩承诺金额、补偿方式等进行明确。利润补偿协议主要内容将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中予以披露。
业绩承诺补偿. 业绩承诺期内的各个会计年度内,如美杰姆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则交易对方应以现金方式承担补偿责任。各年实际净利润超出该年承诺净利润的部分在之后承诺年度实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净利润时可用于弥补差额。 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各个会计年度内,当年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100%]× 标的资产交易价款–已补偿金额。在计算的当年应补偿金额小于或等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回。 交易对方根据各自向收购方转让美杰姆股权的比例分别承担补偿责任。 若交易对方任意一方持有的现金不足以覆盖全部补偿金额,交易对方应根据监管机构及上市公司要求的方式出售持有的限售股票,用获得的现金支付剩余补偿金额;仍不足部分,由交易各方另行协商。
业绩承诺补偿. 鉴于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暂未签订明确的业绩补 偿协议。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交易对方李杰、陈小清、徐华斌同意对宜昌人福 2020-2022 年业绩作出承诺,具 体业绩承诺及补偿等事项,由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另行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约定,届时将对业绩承诺金额、补偿方式等进行明确。业绩补偿协议主要内容将在重组 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业绩承诺补偿. 鉴于本次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补偿期由 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调整为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各方同意,《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 8.1 条修改为: 京津冀润泽、北京天星汇、润湘投资及润惠合伙(合称“补偿义务人”)同意对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度目标公司经营业绩向甲方进行承诺,若目标公司经营业绩未达承诺数时,补偿义务人同意对甲方进行补偿。补偿义务人同意以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整体作价为限承担本协议项下的补偿义务。补偿义务人承诺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应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且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的 90%,股份补偿不足的部分以现金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