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值补偿 样本条款

减值补偿. (1) 在业绩承诺期限届满后,上市公司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则及要求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2) 如果业绩承诺期限届满时,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间内现金补偿总额)的,则业绩承诺方需另行向上市公司补偿差额部分,计算公式为: 业绩承诺方应另行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业绩承诺期间内现金补偿总额) (3) 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承诺年度期限内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 (4) 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对方减值测试补偿义务不因生效司法判决、裁定或其他情形导致交易对方依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发生所有权转移而予以豁免。
减值补偿. 在补偿期间届满时,甲方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收购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甲方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如果期末减值额大于累计补偿金额,乙方应于前述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则乙方应另行补偿,另行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累计补偿金额。 上述补偿金额中,补偿义务人优先以股份补偿(应补偿的股份数量=股份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 甲方应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的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和发出股东大会的 (1) 以人民币 1.00 元总价回购并注销乙方应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量; (2) 书面通知乙方,将其应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量无偿划转给公司审议本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乙方之外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扣除发行对象持有的股份数后的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补偿义务人持有的股份不足以支付应补偿的部分,由补偿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补足。甲方应在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的 10 日内,书面通 知乙方向甲方支付其当年应补偿的现金。乙方在收到上市公司通知后的 30 日内以现金(包括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 上述期末资产减值额应扣除盈利承诺期间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等的影响。
减值补偿. 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经减值测试,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年度内已补偿现金总额,则交易对方应另行以现金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若交易对方未能足额向标的公司支付相应补偿的,黄泽伟、彭红 应当共同且相互连带的继续向上市公司支付相应补偿。 另行补偿的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年度内已补偿现金总额。业绩承诺年度内已补偿现金总额包括业绩承诺事项累积已补偿金额和应收 账款事项累积已补偿金额。业绩承诺人所有应补偿金额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作价为限。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测试时应排除补偿测算期间内的股东增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为避免歧义,在标的公司达成业绩承诺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不应依据本条之约定要求业绩承诺人进行补偿。
减值补偿. 在承诺年度期限届满时,甲方将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如: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的补偿额,则丙方应向乙方另行补偿,另行补偿金额为: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金额。
减值补偿. 1、 减值测试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100%的股权,减值测试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为 5,750.00 万欧元。因此,减值测试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5,750.00 万欧元。珠海奥森就标的资产的减值部分(如有)按照减值补偿方案及双方约定对博晖创新进行补偿。
减值补偿. 在盈利补偿期间届满时,三元股份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盈利补偿期间届满时应支付的补偿金额,则补偿承诺方应当另行以现金方式进行减值补偿。补偿承诺方中的任一方应支付的减值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任一方应支付的减值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盈利补偿期间届满时应支付补偿金额)÷标的资产交易价款总额]×该任一方收取的交易作价 1: 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盈利补偿期间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减值补偿. 在整个承诺期限届满时,甲方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如: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的补偿额,则丙方应于前述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乙方以现金另行连带补偿,另行连带补偿金额为: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金额。乙方有权在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款中优先扣除该补偿金额。
减值补偿. 在盈利补偿期间届满时,三元股份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业绩承诺方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期末减值额>盈利补偿期间届满时应支付的补偿金额,则业绩承诺方应当另行以现金方式进行减值补偿。业绩承诺方中的任一方应支付的减值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任一方应支付的减值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方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期末减值额 -盈利补偿期间届满时应支付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方所持标的公司股权交易价款总额]×该任一方收取的交易作价 上述公式中“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盈利补偿期间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盈利补偿期间届满时应支付补偿金额”指业绩承诺方在盈利补偿期间届满时应支付的盈利补偿金额;“标的资产交易价款总额”指业绩承诺方应收取的标的资产交易对价总额;“任一方收取的交易作价”指业绩承诺方中的任一方应收取的标的资产转让价款。
减值补偿. 标的资产减值补偿金额及计算方式如下: 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的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一(本次发行股份价格×补偿期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补偿期间内已补偿现金总金额)。
减值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将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度末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根据《减值测试报告》,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四川发展业绩承诺累积已补偿金额,则四川发展应另行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四川发展业绩承诺累积已补偿金额。 上述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本次晟天新能源 51.60%股权转让对价减去业绩承诺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