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之義務 样本条款

乙方之義務. 乙方應依約定如期支付租金,如有逾期,甲方得依民法規定,請求自遲延給付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
乙方之義務. 乙方應提供經常性之保養所需之機油、潤滑油、皮帶等耗材及機具,不得另外要求收費,並應負責清除其履約所生之廢棄物。 乙方應會同甲方進行第七條第一項之現況勘驗,並於其後 日內,提出各項污水處理設施、設備之功能評估、操作建議及受託操作設備移交清冊,作為契約執行之依據。設施、設備功能若未能正常運作,應告知甲方進行檢修。 乙方自接手操作甲方之污水處理設施之日起至契約屆滿日止,應協助甲方備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規定之文件,供甲方向主管機關定期申報(定期申報範例內容如附件三)。如因乙方未善盡契約義務,致甲方遭主管機關取締告發時,乙方應支付與罰鍰金額相同之違約金。 乙方人員接獲甲方通知污水處理設施有緊急故障或異常狀況時,應於 小時內派員至現場處理(若屬天災則在 小時內到達現場處理),緊急修復之材料及乙方增加支出之人力交通等費用,由雙方另議之。但如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由乙方負擔。 乙方在本契約屆滿前 日內,應提供符合當時現況的功能評估表、系統操作維修手冊及設備移交清冊。 乙方應提供標準作業表單放置於現場,並指導甲方現場管理人員如何記錄。 乙方在移交時,如本契約期間末日在主管機關規定申報月份之前一個月內時,應提供申報所需之水質檢測報告,但乙方不負責本契約之檢測工作者,不在此限。 乙方執行契約工作過程中,如造成工作人員或第三人之損害,應由乙方全權負責,與甲方無涉。 乙方在契約期間內,應確保甲方之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之排放值均符合法定之排放標準值。若放流水水質不符標準致甲方受主管機關處分時,乙方應支付與罰鍰金額相同之違約金,並協助甲方於改善期限內, 完成改善並報請主管機關查驗。如改善期限已逾契約有效期間,乙方仍應無償協助甲方完成改善。 乙方參與現場操作維護之人員,如甲方屬需設置甲級專責人員以上 規模,乙方應具甲級專責人員資格;如甲方屬需設置乙級專責人員規模,乙方應具乙級專責人員資格;如甲方屬免設置專責人員資格,乙方應具 乙級專責人員資格或下水道操作維護處理檢定合格資格。該操作人員合 格證照影本(需註明與正本相符),應於契約訂定時檢附,執行契約期間 若有異動,亦應檢送證照影本(需註明與正本相符)送甲方備查。 乙方執行本契約各項作業時,應先向甲方報到,並於完成各項工作後,填寫相關紀錄,由雙方人員簽名確認後存檔備查。
乙方之義務. 乙方應依約定如期支付租金,如有逾期,甲方得依民法規定,請求自遲延給付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 本合約租賃車輛由甲方選派司機駕駛,應由其選派司機負保管責任,車輛遺失所須支付之出險自負額,由甲方負擔之。 租賃期間,乙方應提供場所供本合約租賃車輛停放,並允許甲方或其指定人進入該場所作必要或例行性檢修或處理,但甲方及指定人員應遵守乙方場所使用規則。 租賃期間,乙方營業處所或合約租賃車輛停放處所有所變更時,乙方應通知甲方。 租賃期間,本合約租賃車輛仍歸甲方所有,並專供乙方及其人員作業使用,乙方不得利用本合約租賃標的攬客營業、轉租、質押、從事違法行為,置放違禁品或允許非乙方人員或無照駕駛者使用。
乙方之義務. (一) 應遵守 TWNIC 文件(定義詳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配合 TWNIC 相關管理政策,並於其等有所修正或變更時遵守並配合辦理。
乙方之義務. 乙方應負責本業務帳務處理作業。
乙方之義務. 為維護納骨塔之安全與整潔,乙方應遵守下列事項:
乙方之義務. 乙方之義務如下: 一、 乙方應本於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依據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提供服務。
乙方之義務. 乙方應於本公司債每次付息日或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將應付利息或應付本金及利息全數撥交還本付息代理機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備付到期利息或本金及利息,並於本公司債完成每次付息或還本付息後由本公司債還本付息代理機構以書面通知甲方。
乙方之義務. 乙方應於本契約訂定前向甲方詳細說明契約內容,提供____日之契約審閱期間,並依契約規定履行應辦事項。 乙方應依契約規定,履行乙方應辦事項。 本契約第四條所載費用,乙方皆須留存收據;若有代付工資之約定,乙方應於代付工資時提供甲方薪資明細。
乙方之義務. 乙方於借用期間內,應負責場地設施、場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甲方如發現有危害台北南港展覽館1館場地設施或造成公共安全之虞者,得要求乙方立即予以改善、修改或制止,乙方應無條件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