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之違約.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違約: 1. 新設執行公司之股東違反本契約第 12.1 條約定,於本計畫設施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前,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移轉其股權者。 2. 乙方於本計畫設施之建物全部結構未完工前,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預收分租建物之訂金、租金等款項者。 3.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2.1.2 條及第 2.1.3 條未遵期開始營運、第 6.1 條第 1 款違反投資執行計畫或違反相關法令者。 4.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7.1 條第 2 款、第 3 款未維持本計畫營運資產之良好狀況,或違反本契約第 7.1 條第 1 款未經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對本計畫營運資產作重大變更者。 5. 乙方未於本計畫轉運站設施啟用後 6 個月內,讓客運業者進駐營運。但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延長,不在此限。 6. 乙方未如期繳納本契約所訂之租金、權利金或「東站設定地上權契約」所訂之租金者。 7.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擅將本計畫之地上權、營運資產(包含基地之建築物和一切附屬設施)為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其 他處分行為。 8. 乙方有偽造、變造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包含本計畫及補充文件約定所提送之證明文件與其他申請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9. 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影響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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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之違約.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違約20.3.1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一般違約:
1. 新設執行公司之股東違反本契約第 12.1 條約定,於本計畫設施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前,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移轉其股權者乙方未遵期開始營運、違反投資執行計畫書使用之規定、就權利金或土地租金逾期 60 日仍未繳付或違反相關法令者。
2. 乙方於本計畫設施之建物全部結構未完工前,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預收分租建物之訂金、租金等款項者乙方未維持本案營運資產之良好狀況,或未經甲方事前之同意,對本案營運資產作重大變更者。
3.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2.1.2 條及第 2.1.3 條未遵期開始營運、第 6.1 條第 1 款違反投資執行計畫或違反相關法令者乙方未經甲方事前同意,擅將本案營運資產為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行為。
4.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7.1 條第 2 款、第 3 款未維持本計畫營運資產之良好狀況,或違反本契約第 7.1 條第 1 款未經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對本計畫營運資產作重大變更者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影響營運者。
5. 乙方未於本計畫轉運站設施啟用後 6 個月內,讓客運業者進駐營運。但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延長,不在此限資金未依財務計畫約定時程到位者。
6. 乙方未如期繳納本契約所訂之租金、權利金或「東站設定地上權契約」所訂之租金者違反第 5.5 條乙方之承諾事項。
7.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擅將本計畫之地上權、營運資產(包含基地之建築物和一切附屬設施)為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其 他處分行為違反第 7.4.4 條致點收本案用地遲延達 30 日時。
8. 乙方有偽造、變造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包含本計畫及補充文件約定所提送之證明文件與其他申請文件),經查明屬實者乙方有缺失,經通知限期改善後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改善無效者。
9. 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影響營運者其他足以影響本案興建營運者。
20.3.2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重大違約:
1. 除不可抗力、除外情事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緩工程之因素外,未依甲方同意之投資執行計畫書、興建執行計畫書辦理興建工程 或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者。
2.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中止營運一部或全部,或有經營不善之情事者。
3. 乙方有破產、重整或其他重大財務困難之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或履約顯有困難者。
4.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同意,擅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為轉讓、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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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之違約.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違約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一般違約:
1. 新設執行公司之股東違反本契約第 12.1 條約定,於本計畫設施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前,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移轉其股權者乙方未依本契約、投資執行計畫書、興建執行計畫書或營運執行計畫書,開始興建、營運或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者。
2. 乙方於本計畫設施之建物全部結構未完工前,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預收分租建物之訂金、租金等款項者乙方未依本契約繳納權利金或土地租金逾期 30 日者。
3.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2.1.2 條及第 2.1.3 條未遵期開始營運、第 6.1 條第 1 款違反投資執行計畫或違反相關法令者乙方未維持本案營運資產之良好狀況;或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變更本案營運資產,致影響原使用目的、功能及效用者。
4.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7.1 條第 2 款、第 3 款未維持本計畫營運資產之良好狀況,或違反本契約第 7.1 條第 1 款未經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對本計畫營運資產作重大變更者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影響營運者。
5. 乙方未於本計畫轉運站設施啟用後 6 個月內,讓客運業者進駐營運。但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延長,不在此限資金未依財務計畫約定時程到位者。
6. 乙方未如期繳納本契約所訂之租金、權利金或「東站設定地上權契約」所訂之租金者乙方未依第 14.1.1 條、第 14.2.3 條提供履約保證金或未依第 14.3 條補足履約保證金。
7.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擅將本計畫之地上權、營運資產(包含基地之建築物和一切附屬設施)為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其 他處分行為乙方經甲方依第 17.2.2 條以違約處理者。
8. 乙方有偽造、變造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包含本計畫及補充文件約定所提送之證明文件與其他申請文件),經查明屬實者乙方違反相關法令,致影響本案興建營運者。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重大違約:
1. 乙方於本案申請時或依本契約所提文件、資料,有任何偽造、變造或其他虛偽之情事者。
2. 擅自中止營運一部或全部者。
3. 乙方有破產、重整或其他重大財務困難之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或履約顯有困難者。
4.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擅自將本案營運資產為出租或為設定負擔之標的。
5. 擅自將本案營運資產為轉讓之標的。
6. 擅自將乙方依本契約取得之權利為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7. 乙方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受法院裁定解散,或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股東會為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者。
8. 未依法令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使大陸資金參與投資或擔任乙方股東。
9. 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影響營運者。乙方發生保險法第 149 條第 3 項規定之情事,經主管機關監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者。乙方為保險業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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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之違約.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違約19.3.1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一般違約:
1. 新設執行公司之股東違反本契約第 12.1 條約定,於本計畫設施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前,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移轉其股權者乙方未遵期開始營運、違反投資執行計畫書之規定、就權利金或土地租金逾期 30 日仍未繳付或違反相關法令者。
2. 乙方於本計畫設施之建物全部結構未完工前,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預收分租建物之訂金、租金等款項者乙方未維持本案營運資產之良好狀況,或未經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對本案營運資產作重大變更者。
3.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2.1.2 條及第 2.1.3 條未遵期開始營運、第 6.1 條第 1 款違反投資執行計畫或違反相關法令者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擅將本案營運資產為出租、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行為。
4.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7.1 條第 2 款、第 3 款未維持本計畫營運資產之良好狀況,或違反本契約第 7.1 條第 1 款未經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對本計畫營運資產作重大變更者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影響營運者。
5. 乙方未於本計畫轉運站設施啟用後 6 個月內,讓客運業者進駐營運。但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延長,不在此限資金未依財務計畫約定時程到位者。
6. 乙方未如期繳納本契約所訂之租金、權利金或「東站設定地上權契約」所訂之租金者違反第 5.5 條乙方之承諾事項。
7.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擅將本計畫之地上權、營運資產(包含基地之建築物和一切附屬設施)為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其 他處分行為違反第 7.4.4 條致點收本案用地遲延達 10 日時。
8. 乙方有偽造、變造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包含本計畫及補充文件約定所提送之證明文件與其他申請文件),經查明屬實者乙方有缺失,經通知限期改善後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改善無效者。
9. 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影響營運者其他足以影響本案興建營運者。
19.3.2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重大違約:
1. 除不可抗力、除外情事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緩工程之因素外,未依甲方同意之投資執行計畫書、興建執行計畫書辦理興建工程或工程進度落後原訂時程達進度之百分之十五者。
2.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中止營運一部或全部,或有經營不善之情事者。
3. 乙方有破產、重整或其他重大財務困難之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或履約顯有困難者。
4.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擅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為轉讓、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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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之違約.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違約乙方有下列事由之一,甲方得認定乙方構成違約:
1. 新設執行公司之股東違反本契約第 12.1 條約定,於本計畫設施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前,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移轉其股權者經甲方認定構成缺失,未於期限內依改善標準完成改善。
2. 乙方於本計畫設施之建物全部結構未完工前,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預收分租建物之訂金、租金等款項者乙方有破產或其他重大財務困難之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或履約顯有 困難。
3.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2.1.2 條及第 2.1.3 條未遵期開始營運、第 6.1 條第 1 款違反投資執行計畫或違反相關法令者乙方有偽造變造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
4.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7.1 條第 2 款、第 3 款未維持本計畫營運資產之良好狀況,或違反本契約第 7.1 條第 1 款未經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對本計畫營運資產作重大變更者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 大致影響本案之開發經營。
5. 乙方未於本計畫轉運站設施啟用後 6 個月內,讓客運業者進駐營運。但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延長,不在此限乙方遭經濟部命令解散、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或受法院之解散裁定。
6. 乙方未如期繳納本契約所訂之租金、權利金或「東站設定地上權契約」所訂之租金者乙方依公司法為重整之聲請,或其股東會為合併之決議,但經甲方事 前同意不在此限。
7.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擅將本計畫之地上權、營運資產(包含基地之建築物和一切附屬設施)為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其 他處分行為乙方未依投資計畫書興建建物與設施,或未於期限內依法取得相關證 照後開始營運。但經甲方同意,不在此限。
8. 乙方有偽造、變造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包含本計畫及補充文件約定所提送之證明文件與其他申請文件),經查明屬實者乙方積欠權利金,逾期 60 日仍未全額付清。
9. 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影響營運者乙方積欠本基地之土地租金,逾期 60 日仍未全額付清。
10.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2.3.8 條之約定者。
11.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無故停止本基地一部或全部之開發、經營者。
12. 乙方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將本基地全部或部分提供第三人使用時。
13. 乙方履約有違反法令或本契約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
14. 乙方於興建營運期間,發生重大損鄰等公共安全事件;或經甲方同意之獨立認證機構認定乙方履約有損害公共品質之情形,情節重大者。
15. 若乙方為共同投標廠商,其成員有未經甲方書面同意逕為退出、增加 或替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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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土地設定地上權開發案契約
乙方之違約.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違約19.3.1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一般違約:
1. 新設執行公司之股東違反本契約第 12.1 條約定,於本計畫設施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前,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移轉其股權者乙方未遵期開始營運、違反經甲方同意之投資執行計畫書或營運執行計畫書使用之規定、就權利金或土地租金逾期 30 日仍未繳付或違反相關法令者。
2. 乙方於本計畫設施之建物全部結構未完工前,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預收分租建物之訂金、租金等款項者乙方未維持本案營運資產之良好狀況,或未經甲方事前之同意,對本案營運資產作重大變更者。
3.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2.1.2 條及第 2.1.3 條未遵期開始營運、第 6.1 條第 1 款違反投資執行計畫或違反相關法令者乙方未經甲方事前同意,擅將本案營運資產為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行為。
4.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7.1 條第 2 款、第 3 款未維持本計畫營運資產之良好狀況,或違反本契約第 7.1 條第 1 款未經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對本計畫營運資產作重大變更者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影響營運者。
5. 乙方未於本計畫轉運站設施啟用後 6 個月內,讓客運業者進駐營運。但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延長,不在此限資金未依財務計畫約定時程到位者。
6. 乙方未如期繳納本契約所訂之租金、權利金或「東站設定地上權契約」所訂之租金者違反第 5.5 條乙方之承諾事項。
7.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擅將本計畫之地上權、營運資產(包含基地之建築物和一切附屬設施)為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其 他處分行為違反第 7.4.4 條致點交作業遲延達 30 日時。
8. 乙方有偽造、變造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包含本計畫及補充文件約定所提送之證明文件與其他申請文件),經查明屬實者乙方有缺失,經通知限期改善後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改善無效者。
9. 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影響營運者其他足以影響本案擴整建營運者。
19.3.2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重大違約:
1. 除不可抗力、除外情事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緩工程之因素外, 未依甲方同意之投資執行計畫書、擴整建執行計畫書辦理增建、改建及修建工程或工程進度嚴重落後者。
2.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中止營運一部或全部,或有經營不善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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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Investment Contract
乙方之違約.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違約18.3.1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一般違約:
1. 新設執行公司之股東違反本契約第 12.1 條約定,於本計畫設施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前,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移轉其股權者乙方未遵期開始營運、違反投資執行計畫書、興建執行計畫書及營運執行計畫書使用之約定、就土地租金及權利金逾期 30 日仍未繳付或違反相關法令者。
2. 乙方於本計畫設施之建物全部結構未完工前,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預收分租建物之訂金、租金等款項者乙方未維持本案營運資產之良好狀況,或未經甲方事前同意,對本案營運資產作變更者。
3.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2.1.2 條及第 2.1.3 條未遵期開始營運、第 6.1 條第 1 款違反投資執行計畫或違反相關法令者乙方未經甲方事前同意,擅將本案營運資產為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行為。
4.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7.1 條第 2 款、第 3 款未維持本計畫營運資產之良好狀況,或違反本契約第 7.1 條第 1 款未經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對本計畫營運資產作重大變更者乙方有偽造、變造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5. 乙方未於本計畫轉運站設施啟用後 6 個月內,讓客運業者進駐營運。但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延長,不在此限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影響營運者。
6. 乙方未如期繳納本契約所訂之租金、權利金或「東站設定地上權契約」所訂之租金者資金未依財務計畫約定時程到位者。
7.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擅將本計畫之地上權、營運資產(包含基地之建築物和一切附屬設施)為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其 他處分行為違反第 4.5 條乙方之承諾事項。
8. 乙方有偽造、變造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包含本計畫及補充文件約定所提送之證明文件與其他申請文件),經查明屬實者乙方有缺失,經通知限期改善後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改善無效者。
9. 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影響營運者其他足以影響本案興建營運者。
18.3.2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重大違約:
1. 乙方未依甲方同意之投資執行計畫書、興建執行計畫書或營運執行計畫書辦理興建工程或工程進度嚴重落後。
2. 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中止營運一部或全部,或有經營不善之情事者。
3. 乙方有破產、重整或其他重大財務困難之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或履約顯有困難者。
4.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同意,擅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為讓與、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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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投資契約
乙方之違約.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違約15.3.1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一般違約:
1. 新設執行公司之股東違反本契約第 12.1 條約定,於本計畫設施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前,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移轉其股權者乙方未遵期開始營運、違反投資執行計畫書使用之規定、就權利金或土地租金逾期 30 日仍未繳付或違反相關法令者。
2. 乙方於本計畫設施之建物全部結構未完工前,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預收分租建物之訂金、租金等款項者乙方未維持本案營運資產之良好狀況,或未經甲方事前之同意,對本案營運資產作變更者。
3.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2.1.2 條及第 2.1.3 條未遵期開始營運、第 6.1 條第 1 款違反投資執行計畫或違反相關法令者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擅將本案營運資產為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行為。
4.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 7.1 條第 2 款、第 3 款未維持本計畫營運資產之良好狀況,或違反本契約第 7.1 條第 1 款未經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對本計畫營運資產作重大變更者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致影響營運者。
5. 乙方未於本計畫轉運站設施啟用後 6 個月內,讓客運業者進駐營運。但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延長,不在此限資金未依財務計畫約定時程到位者。
6. 乙方未如期繳納本契約所訂之租金、權利金或「東站設定地上權契約」所訂之租金者違反第 4.5 條乙方之承諾事項。
7.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擅將本計畫之地上權、營運資產(包含基地之建築物和一切附屬設施)為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其 他處分行為違反第 11.4 條乙方未依約返還及移轉資產之處理。
8. 乙方有偽造、變造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包含本計畫及補充文件約定所提送之證明文件與其他申請文件),經查明屬實者依第 15.2.2 條乙方缺失經通知限期改善後,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改善無效者。
9. 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節重大影響營運者其他足以影響本案營運者。
15.3.2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構成重大違約:
1. 乙方有偽造、變造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2. 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中止營運一部或全部,或有營運不善之情 事者。
3. 乙方有破產、重整或其他重大財務困難之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或履約顯有困難者。
4. 乙方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擅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為轉讓、設定負擔或其他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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