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 样本条款

会计核算.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建立健全了会计控制系统,建立和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公司财务部门按照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原则设置岗位,财务核算体系健全。
会计核算. 本信托的会计核算由乙方参照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执行。
会计核算. 资产管理要实行帐、款、物分别设岗,会计、出纳、保管人员职责应明确界定,不得相互兼任。财务专用印鉴和票据要分人专管。
会计核算. 5.1.1 各分期账户的会计年度均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5.1.2 本产品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5.1.3 分期账户单位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分期账户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分期账户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分期账户资产净值及分期账户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5.1.4 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同约定,分别对各分期账户的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各分期账户单独核算估值。 5.1.5 乙方负责在每个交易日对甲方计算的养老金产品资产投资组 估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5.1.6 甲方和乙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约定各分期账户的会计核算科目、核算方法、报表种类、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及复核程序,分别在每个交易日进行会计核算。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1.7 甲乙双方在本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对各分期账户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该分期账户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若甲乙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甲方的处理方法为准。 5.1.8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甲乙双方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5.1.9 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5.1.9.1 月度财务报表的编制与核对应在每月度结束后 6 个工作日内完成。甲方应在每月度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 5.1.9.2 各分期账户季度报告的编制与核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 15日内完成并提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甲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 12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3日内完成报告中财务数据的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如分期账户成立日至当年度末不满 3 个月的,投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该分期账户的季度报告。 5.1.9.3 各分期账户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核对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养老金产品份额持有人。甲方应在每会计年度结束后 12 个工作日完成年度报告,并提供乙方复核,乙方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中财务数据的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发送甲方。如分期账户成立日至当年度末不满 3 个月的,投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该期养老金产品的年度报告。 5.1.9.4 上述报告格式和内容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为准,报告完成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可适当顺延。 5.1.9.5 乙方在复核报表或报告的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数据存在不符时,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和乙方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一致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就账务处理方式达成一致,则以甲方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统一账务处理方式后,双方就报表或报告数据核对无误,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报表或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章的复核意见书,返回甲方,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甲方与乙方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或报告数据达成一致,甲方有权按照其对各分期账户编制的报表或报告数据对外发布公告,并应当注明该报表或报告未经乙方复核一致。乙方无过错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1.9.6 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分期账户资产净值计算、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复核。
会计核算. 发行人严格遵照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通过规范统一会计处理流程及方法,加强发行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与此同时,发行人通过不断加强和完善财务信息系统,实现财务核算工作全面实现信息化,有效保证会计信息及资料的真实、完整。
会计核算. (1)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合伙企业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 (2) 合伙企业应:a.于每年9月底前应向全体合伙人提交上半年的半年度报告,内容为上半年投资活动总结及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会计核算. 1、 本养老金产品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本养老金产品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本养老金产品采用份额法计量,计量标准为人民币/单位,分期账户份额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本养老金产品各分期账户以首笔申购份额确认日作为起始运作日,自起始运作日起进行估值及各分期账户份额净值披露,乙方自起始运作日起履行托管职责。各分期账户起始运作日确认的申购资金按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入账。 4、 甲方和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投资管理合同约定,分别对管理的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资产单独建立分期账户、并对分期账户独立核算。 5、 乙方负责对甲方计算的养老金产品分期账户估值数据进行复核确认。 6、 甲方和乙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核算.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会计核算.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核算. 立中股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立中股份要求财务人员会计核算应及时、准确,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立中股份要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