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范围 样本条款

保险范围. 13.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3.1.2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13.1.3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保险范围. 如果被保险人在海外旅行期间,由于以下两种原因之一,依据政府机构的书面命令,在其居住国以外地区被强制隔离,我们将赔付保险摘要中规定的金额: • 被保险人新冠检测呈阳性; • 被保险人或其任何旅伴被政府机构列为新冠肺炎接触者。 我们将赔付与隔离直接相关的合理且必要的住宿费用,但不超过保险摘要中规定的金额,最多连续14天。本部分不予承保的情况: 除“一般除外责任”部分的除外责任外,本保单不赔付任何由普遍或广泛适用于以下群体的隔离命令所产生的损失或费用: • 所有入境/过境旅客,或所有来自某一特定地理区域的入境/过境旅客; • 目前位于某一特定地理区域的所有个人; • 所有乘客,或包含被保险人及其旅伴在内的任何公共承运人的旅客群体。请注意,“一般条件”部分所列的条件适用于所有津贴部分。 本部分要求的索赔证据可能包括: • 新冠检测阳性证明(如适用) • 由政府机构发出的隔离命令的证明 • 住院、出院日期和时间的证明(如住院) • 旅行证明(确认发票、旅行票据) 请注意:我们可能酌情要求其他索赔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向被保险人提出要求。 旅行取消 如果被保险人的承保旅行(已按合同支付且不可退款)因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在预定的旅行出发日期之前被确诊为新冠肺炎,而必须且不可避免地被取消,我们将按照本保单保险摘要中显示的金额进行赔付。 仅因各国政府、卫生机构或世界卫生组织发出的或因目的国或原籍国发出的疫情相关旅行警告而导致的旅行取消,我们将不予赔付。 仅因边境关闭、隔离或其他政府命令、警告、法规或指示而导致的旅行取消,我们将不予赔付。因被保险人不愿旅行、改变主意或害怕旅行而导致的旅行取消,我们将不予赔付。 如果航空公司、酒店、旅行社或任何其他旅行和/或住宿服务提供商已为承保的旅行提供代金券或积分或重新预订服 务,以作为旅行取消退款或补偿,我们将不予赔付。 如果被保险人违反执业医师或医生的建议而旅行,或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执业医师或医生的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在有新冠肺炎症状的情况下旅行)而引起的任何索赔,我们将不赔偿任何损失。
保险范围. 供应商应自费以保单形式,按下述最低保险限额或供应商目前自订单生效日期起所持保险规定的更高限额(以较高者为准),在即将提供服务的司法管辖区内,向已获得经营授权的保险公司投保以下保险并保持其始终有效。 (a) 劳工保险(或美国境外类似保险)——根据所有适用法定要求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或美国境外类似保险) (如适用)——每起事故/每名员工保额 50 万美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保险。该保单应包含放弃对买方的代位求偿权条款。 (b)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发生式保单),包括合同责任保险以及产品责任保险和完工责任保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总限额——每起事故 100 万美元。该保单应将买方列为附加被保险人。 (c) 为所有上牌车辆投保商用车辆责任保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综合单一限额——每起事故 100 万美元。如果供应商使用的是由买方所有或租赁的上牌车辆, 则供应商的保单应作为第一保险。 (d) 适合供应商业务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保险。
保险范围. 本保险仅适用于第三方因采取本条款所列的危险防范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但是该些费用必须是在 产品召回范围内所必需的。 如果采用本保险所包含的不同措施能够防止该危险,则保险人的责任将仅限于保险人所决定的采 取最优措施所产生的最低费用,而无论实际采取了什么措施。 以第9条中所约定的分项赔偿责任限额为限,根据本保险条款的约定和除外责任,本保险包括第三方因以下任何原因而发生的费用: 4.1 向机动车持有人、机动车经销商、授权及其它维修店发出通知的费用,包括通过媒体通告所发生的费用; 4.2 将机动车转运给维修店或机动车制造商工厂的费用,如果该转运是因机动车不具备上路行驶性能所必需的; 4.3 由授权维修店或机动车制造商工厂对受到影响的产品进行检查的费用,且该检查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被怀疑存在缺陷的产品是否真的存在缺陷,以及第4.4条至第4.9条约定的措施对于避免这些产品发生危险是必要的。检查包括对产品进行必要的预先分类和重新包装。 但是,如果根据已被确认的故障率或基于客观事实而假定的故障率,可以预计产品召回所涉及的 机动车检查总费用加上根据第4.4条至第4.9条所产生的费用将高于在产品召回所涉及的所有机动车都存在实际缺陷的情况下根据第4.4条至第4.9条所应支付的费用,则本第4.3条项下的费用应限于按照第4.4条至第4.9条的约定所应支付的费用。在此情况下,或者如果只有将产品破坏后才可能确定缺陷,则无需证据来证明被怀疑有缺陷的产品实际存在缺陷。 如果只有通过拆卸产品才能确认缺陷,以及在实际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第 4.5 条约定的 更换该产品的危险防范措施,则本第 4.3 条项下的费用限于根据第 4.4 条至第 4.9 条的约定所应支付的费用。在此情况下,也无需证据来证明被怀疑有缺陷的产品实际存在缺陷。前述约定也适用于以下情况:即只有通过拆卸产品的零部件才能确认缺陷,以及在实际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第 4.6 条约定的更换零部件的危险防范措施; 4.4 对被召回的产品进行必要的临时存放的费用,该存放期限自存放首日算起,不超过【填写数字】个月; 4.5 更换有缺陷的产品(而非其零部件)的费用,即拆卸、分离、消除或拆除有缺陷的产品的费用,以及因组装、安装【(包括安装新版/修订版软件)】、放置或应用无缺陷的产品或无缺陷的第三方产品所发生的费用。与后续交付或者重新交付的、用于更换的无缺陷的产品或无缺陷的第三方 产品相关的费用不属于本保险条款的赔偿范围; 前述更换费用也包括第三方对无缺陷零部件进行处理和组装所发生的费用; 4.6 更换已安装产品的有缺陷的零部件的费用,即拆卸、分离、消除或拆除已安装产品的有缺陷的零部件的费用,以及因组装、安装【(包括安装新版/修订版软件)】、放置或应用无缺陷的零部件所发生的费用。与后续交付或者重新交付的、用于更换的无缺陷零部件相关的费用不属于本保险 条款的赔偿范围; 4.7 在不拆散第三方产品/部件的条件下对有缺陷的产品进行的维修以及所采取的更换和改装措施的费用; 4.8 在适用第4.5条的情况下,运输后续交付或重新交付的无缺陷产品的费用,或在适用第4.6条的情况下,运输后续交付或者重新交付的无缺陷零部件的费用,但不包括从被保险人所在地运往被保险 人原交货地点的运输费用。如果从被保险人或第三方至采取措施预防危险发生的地方的直接运输费用低于从原交货地至采取措施预防危险发生的地方的运输费用,则只有从被保险人或第三方至 采取措施预防危险发生的地方的直接运输费用属于本保险条款的赔偿范围; 4.9 处置或销毁产品的费用,如果危险无法用任何其它方法消除; 4.10 监督产品召回行动的费用。
保险范围. 本分项下的赔偿限额按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限额和相应免赔额执行。本分项将向被保险人为在履行下述合法业务运作职责或职权时产生的过失行为、失误或疏漏而引致的法律责任进行赔付: - 3.1.1 准备和/或签发文件; 3.1.2 文件性程序; 3.1.3 未能遵循和/或提供操作说明; 3.1.4 提供建议或信息; 3.1.5 货物交付出错;或 3.1.6 货物的申报或描述。
保险范围. 温州绕城高速藤桥连接线改建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建设现场及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区域,包括工地外的存储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预制、装配等相关场所。
保险范围.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并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机关签发的检验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的渔业船舶,包括:船体、动力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讯导航设备、系泊设备、渔捞起重设备和消防设备。网具、保险船舶上所装载的货物、子船、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以及船上人员的私人财物不在本保险承保范围之内。
保险范围. 本分项将对被保险人在执行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业务的过程中应承担的以下法律责任、合同责任或相关运作成本进行赔付,但赔偿限额按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限额和相应免赔额执行,且应符合保单明细表之条款和限额规定以及以下条款、特殊条件、特殊除外条款、保单一般规定和一般除外条款之规定。 1.1 被保险人在其负责照料、看管、控制下常规运输中因货物在运输或储存过程中出现灭失或损坏而应承担的责任; 1.2 因 1.1 款产生的合法的间接损失,单项事故赔偿不得超出人民币 350,000 元,且应计入分项责任限额; 1.3 因 1.1 款的事故对属于其它方的货物、集装箱、船舶、车辆或运输设备造成的灭失或损坏,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部分; 1.4 被保险人经相关程序被认定为义务主体而应按照货物比例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额、救助及/或救助费用(不适用免赔额); 1.5 因收货人拒收货物或货物无法交付导致在临时存放过程中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而承担的责任;或 1.6 保险人同意向被保险人赔付将货物运往目的地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支出和费用,包括临时存放、卸载、重新装载以及将货物搬运到其它运输设备或集装箱。
保险范围. 自展位验收之日起至展会结束之日止,保险覆盖被盗和损坏的风险。
保险范围.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所管理的失独伤残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