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资金的交付 样本条款

信托资金的交付. 委托人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推介期内),将本合同中约定的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账号: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七条 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7.1 信托计划资金管理运用方式 7.1.1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运用采取投资顾问或其授权代表的投资建议和受托人指令相结合的方式。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即表示该委托人认可本信托计划采取的投资管理方式,并同意以信托财产承担该投资管理方式的风险。 7.1.2 投资顾问与授权代表 (1) 全体委托人同意指定深圳市博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委托人充分知晓且完全同意深圳市博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 (2) 本信托计划成立前,投资顾问应确定授权代表并签署对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授权权限、授权时间、授权期限、联系方式、有效投资建议应包含的印鉴(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签字/签章样本)等。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须在信托成立前交于受托人处。 (3)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投资顾问变更授权代表权限或更换授权代表的,须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委托人、受托人,并取得委托人、受托人的书面同意;未书面通知委托人、受托人或虽书面通知委托人、受托人但未取得委托人、受托人书面同意的,投资顾问更换授权代表的行为无效。受托人对投资顾问擅自更换的授权代表所发出的投资建议不予采纳。投资顾问擅自更换授权代表造成损失的,由投资顾问承担。 7.1.3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投资顾问指定的授权代表对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运作发出投资建议。投资顾问及其授权代表出具的投资建议,代表了本信托项下全体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的意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7.1.4 全体委托人一致确认,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所出具的投资建议,专项用于购买棕榈股份股票。棕榈股份股票限售期届满后,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所出具的投资建议处置本信托计划所持棕榈股份股票。 7.1.5 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信托资金的交付. 委托人应自本同签署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对应募集期内)交付全部信托资金,将本同中约定的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即“信托账户”): 账户名称: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账 号:36050153017109000060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 本信托计划仅接受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信托资金,如有任何人向您提出以其他方式交付信托资金,请您立即拨打如下电话向受托人举报: 000-00-00000。
信托资金的交付.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交付至信托财产专户。 如信托资金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收付的,信托资金交付方式以及信托计划资金的具体代收付事宜以受托人与代理收付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为准。代收付机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的代收付并非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如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不足认购本合同约定的信托单位递增份数的,受托人有权将不足认购信托单位递增份数的资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如有)退还给委托人。
信托资金的交付. 委托人应当在信托计划成立前或开放期内签署信托合同和认(申)购风险申明书,并在信托计划成立前或开放期内将认(申)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信托专户。
信托资金的交付. 交付要求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在推介期内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或存入受托人开立的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归集银行账户。 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归集银行账户: 户名:【国企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太原国贸支行】账号:【0502120429200037854】
信托资金的交付. 4.2.1 交付要求
信托资金的交付.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交付至信托财产专户。 如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不足认购本合同约定的信托单位递增份数的,受托人有权将不足认购信托单位递增份数的资金退还给委托人。
信托资金的交付. 委托人可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推介期或增发推介期内),将本合同中约定的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账号: 开户行: 如标的股票东南网架于本协议签署后在交易所或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内容出现重大不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票被摘牌或非正常原因被强制性 停牌、年度业绩亏损、公告业绩预亏、涉及重大诉讼、高级管理人员及或 实际控制人外逃或涉案、公司受被证券监管部门及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处罚或谴责等,将对标的股票股价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公开信息),或 B 类委托人未足额交付 万元信托资金,则 A 类委托人可拒绝缴款, 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信托资金的交付. 委托人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推介期或增发推介期内),将本合同中约定的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账号:【】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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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赎回资金 1、 T+1 日 15:00 前,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TA 数据可得知、划款指令于 T+1 日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 T+2 日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清算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 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 货币资金 19,029,869.51 50,545,214.27

  • 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9:30 前将托管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 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258,000.00 元;财政专户资金: 0 元;自筹资金: 0 元。

  • 募集资金投向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41,607.00 万元( 含 41,607.00 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商业性: 非商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