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资金的交付 样本条款

信托资金的交付. 6.2.1 委托人应自信托合同签署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对应募集期内)交付全部信托资金,将信托合同中约定的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即“认购账户”): 账户名称: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建行江西南昌八一路支行】开户行:【36050100195000003117】
信托资金的交付. 委托人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推介期内),将本合同中约定的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账号: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第七条 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信托资金的交付. 委托人应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推介期),将本合同中约定的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账号: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第七条 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和运用
信托资金的交付.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交付至信托财产专户。 如信托资金由银行等金融机构代理收付的,信托资金交付方式以及信托计划资金的具体代收付事宜以受托人与代理收付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为准。代收付机构对本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的代收付并非对本信托计划资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如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不足认购本合同约定的信托单位递增份数的,受托人有权将不足认购信托单位递增份数的资金及其活期存款利息(如有)退还给委托人。
信托资金的交付. 委托人应自本同签署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对应募集期内)交付全部信托资金,将本同中约定的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支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即“信托账户”): 账户名称: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账 号:36050153017109000060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 本信托计划仅接受以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信托资金,如有任何人向您提出以其他方式交付信托资金,请您立即拨打如下电话向受托人举报: 000-00-00000。
信托资金的交付. 委托人可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且应当在推介期或增发推介期内),将本合同中约定的认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账号: 开户行: 如标的股票东南网架于本协议签署后在交易所或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内容出现重大不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票被摘牌或非正常原因被强制性 停牌、年度业绩亏损、公告业绩预亏、涉及重大诉讼、高级管理人员及或 实际控制人外逃或涉案、公司受被证券监管部门及或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处罚或谴责等,将对标的股票股价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公开信息),或 B 类委托人未足额交付 万元信托资金,则 A 类委托人可拒绝缴款, 且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信托资金的交付. 4.2.1 交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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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 货币资金 127,122,346.17 202,765,759.58

  •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 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 0 元;财政专户资金: 0 元;自筹资金: 0 元。七、付款方式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6〉资金类型: 商 业 性: 非商业性: 2、最近三年的年度总营业额: 年份 总额

  • 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

  • 资金净额结算 基金资金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资金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适当方式,便于基金管理人进行查询和账务管理。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时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及时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方式查询结果。 当存在资金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划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 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