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債券基金 Clause in Contracts

債券基金. 債券基金投資組合是按「由上而下」及「由下而上」的雙重策略管理。據此在進行國家╱經濟範疇分配過程中,投資管理人有機制決定哪一個國家╱行業將從現時及將來的經濟變化得益。同時,這也方便投資管理人經考慮發行機構的財務情況及證券作擔保之情況及其他特點選擇被低估價值的個別證券。 為了增加總回報,在不抵觸子基金各自的投資目標及策略的範圍內,凡是看到最佳投資機會,子基金均可利用所有各種有供應的債務證券。因此,各子基金將投資於許多不同的發行機構的所有質量等級及期限的債務證券,可能包括(但不限於)以美元結算的非美國政府和公司證券、按揭相關的證券、市政債務產品、資產抵押證券、抵押擔保證券、實物支付債券、高息債券、非美國發行機構的債務╱股權證券、新興市場債務及美國國庫抗通脹證券。 為免發生疑問,雖然各子基金將主要投資於政府、政府及超國家代表機構、地方及地區機構及公司發行機構發行的債券及其他固定及浮動利率的證券之投資組合,但是各子基金可不時由投資管理人酌情決定為按市場通行情況部署其投資組合,亦投資於證券化或結構性的債務╱信貸票據。此等票據可包括ABS、MBS、CMBS、CMOs 及轉付證券1。 對任何上述票據(下一句所述類型的MBS 及轉付證券除外)的投資總計不可超過有關子基金資產淨值的25%。在美國提供及由美國Ginnie Mae 或房利美及房地美發行的MBS 及轉付證券總計不可多於有關子基金資產淨值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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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策略 儘管子基金將會在適用法規規限下遵照其投資目標及策略進行投資,惟子基金對於其淨資產投資於任何一個國家或行業及任何市值, 策略 儘管子基金將會在適用法規規限下遵照其投資目標及策略進行投資,惟子基金對於其淨資產投資於任何一個國家或行業及任何市值, 策略 儘管子基金將會在適用法規規限下遵照其投資目標及策略進行投資,惟子基金對於其淨資產投資於任何一個國家或行業及任何市值